鼓浪屿公界时期的“禁”与“罚”

图 1:晚清时的会审公堂审讯(陈亚元收藏)
1902年1月10日《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章程》和《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规例》的签署,标志着鼓浪屿公共租界(或称“公共地界”)历史的正式开始。
《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规例》(简称“规例”),首先规定公共地界内一切事务的管理主体是工部局。《规例》共有条例20条,涉及沟渠、街道、垃圾、厕所、疫病、噪音等的查禁与惩罚。
在此基础上,1903年鼓浪屿工部局,再制订《鼓浪屿工部局律例》(简称“律例”)。《律例》进一步细化《规例》的禁罚规定,将范围扩大及鼓屿公界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妓馆烟馆、海边游泳、单车乘坐、轿馆轿资、肩挑贸易、家畜放养、犬羊管理、树木砍伐、岩石开采、广告张贴、码头载客、牛奶售卖、酒类售卖、结队游行、风筝放飞等等。
1932年12月,《江声报》特地刊载《鼓浪屿公共地界规例》。在以后的日子里,报章对工部局在鼓屿上的禁罚行为屡有披露,行动大多与“规例”和“律例”有关。
图 2:工部局巡捕(《厦门旧影》)
1、垃圾管理
1932年10月,工部局发布公共卫生事务通告。宣称将于当年12月1日起,对敢于将粪扫秽物倾倒于公路、沟渠、旷地之人,予以拘捕。并于同日起,禁停各处“公共垃圾坑”。各住户、商店、工场的垃圾,必须收存于各户自备的垃圾桶内,垃圾桶又必须是铁质的,并带有铁盖和握柄。垃圾桶的样式规格,由工部局指定。使用者可向工部局购买,也可按照规格要求自行定制。从12月1日起,各户的垃圾由工部局派清道夫挨家收集,住户商铺无需交费,但须提前将垃圾桶置放在方便收取之处。(1932年10月17日《江声报》)
据工部局统计,全屿垃圾(“粪草”)每月约有60车,每车每月约15担。清道队将垃圾从各户收来后,在海边分三处堆积,然后作进一步集中化处置。1934年12月,工部局向社会招标将垃圾集中化处理的承包单位或个人。其要求,承包人将海边的三处垃圾,运送到运输船上,然后再将船上垃圾,运载到离鼓屿三英里之外的海中倾倒。为了方便污染外海域,工部局特别备有专门运载垃圾的运输船,可供承包人借用。(1934年12月12日《江声报》)
2、犬类饲养
《律例》对养犬规定是很严格的:“本公界内所有畜狗之家,须于每年正月间到本局领给牌照,若无领牌之狗,肆行公路,一经巡捕触见,立即击毙。”30年代,针对屿上的犬只有过几次大的行动。
1933年6月,厦门市区发现疯狗伤人。工部局闻风而动,立即通告:屿上公共场地发现无人管理之狗,立即予以捕捉;屿上无牌照和染病之狗,一经巡警发现,立即予以捕捉或当场击毙。由当日起至再发通告日止,未经许可,不准任何人带狗上岛;经许可带到鼓屿的狗,也应有6个星期的隔离关闭期。(1933年6月18日《江声报》)
1936年3月,工部局再次行动,要求有主之狗,必须注射“狂犬病”预防针;无主之狗,则坚决扑杀。从3月6日,工部局连日大捕街头的犬类。3月6日一天,共捕狗23头。其中无主的4头,被当即执行枪决。有主有牌照的19头,每头必须缴纳罚款2元才允许领回。这些狗的主人,怀疑工部局的行动力,以为之前的4元牌照费,已被工部局纳入囊中,岂有反复破钞之理。就在主人门观风等待之时,有12头有主之犬因无人认领而遭格杀。
第二天捕狗行动继续。这一天巡捕们又成功捕获游走户外的犬类17头。厦大校长林文庆的家犬,也不幸落网。幸好有主人迅速营救,据说该犬甚通人性,被赎出时,朝着主人前足跪地,叩头摇尾不已,作知恩感谢状。但并不是所有狗都有这般幸运。岩仔脚黄氏寡妇,有黑色爱犬一头相依为命。黑狗被捕,黄氏深悔是无牌照所致,便借来大洋4元办照,以求赎出。工部局收了4元的牌照钱,接着又要2元的赎狗费。黄氏囊袋空空,只好再度借款。等得凑足钱款,去领爱狗回家,然而爱狗早已魂归西天。
从6日起至10日止,工部局战绩累累,共捕获有主无主之狗56头,其中枪决33头,毒杀6头,领赎15头,在押2头。毙命狗尸,葬于内厝澳海滩。(1936年3月7-11日《江声报》)
1938年又有战绩。是年工部局警务处长巴世凯报告:“本年间,本局警探计杀除无主逸犬126头。”(1938年《鼓浪屿工部局报告书》)
总之,在鼓浪屿上养狗,主人很重要。
3、鸡鸭饲养
与养狗一样,《律例》对居民饲养家畜,也明令禁止“放在路上肆行”,一经发现,畜类充公,主人罚款。
1933年6月工部局发布通知,声称将对游走马路上的畜类,将予以捉捕。一周后,工部局出动巡捕,在鹿耳礁、安海角、内厝澳等处巡查,对无视预警的鸡啊、鸭啊,一律予以捉拿,盛于垃圾车内,押解工部局。短短两天行动,就缴获鸡鸭数百头。被捕的鸡鸭,允许主人讨回,但须交纳罚款,2斤以上的每头交小洋6角,不及2斤者的价目减半。若是无人认讨,鸡鸭一律没收充公。一批好贪便宜者,得了浑水摸鱼的好时机,纷纷迁往冒领,工部局也乐于被蒙。(1933年6月18日《江声报》)
4、摊贩管理
对屿上肩挑小贩的管理,《律例》多有限制,如:
(1)凡肩挑贸易在鼓浪屿者,必先到本局给执照牌,其牌资每月大洋5角。
(2)华民肩挑贸易在本界内贩卖杂货所自过外国楼前者,宜肃静而过,不可大声贩卖,以免喧嚣,并不准立街中以碍行人。
(3)凡肩挑贩卖一切食物者,如鱼类水果等物,须用网盖遮。
(4)不准于本界内贩卖冰冷水或割开生果等,违者究办。
1934年,鼓浪屿建设公共市场。到了年底,眼瞅者工程即将完工,工部局迫不及待地发布通告,通知所有的鱼肉、鸡鸭、蔬菜等商户,一律要迁入市场内,租赁摊位营业。承租摊位的登记时间为,1934年10月20日起至11月4日止。(《江声报》1934年10月19日)
然而小商小贩们的反应迟缓,实在出乎洋人的预料。11月27日,工部局派人在龙头街一带鸣锣呐喊,要求周边的店铺,务必在12月1日迁入新建市场营业;自12月1日开始,禁止肩挑小贩沿街自由售卖。这种《律例》以外的新规,引起小商小贩的强烈不满。(《江声报》1934年12月2日)
12月7日,鼓浪屿小贩三四百人,齐集华人议会请愿,请求华人兄弟能出面交涉。又有小贩在乌埭角散发传单,这种挑战权威的行为立即遭到取缔,散发传单的小贩被拘入局。华人议会不辜负小贩要求,派代表向工部局交涉,要求释放乌埭角被捕人员。工部局答应,若能缴交25元保证金,就可以保外候审。小贩们岂肯交这笔冤枉钱,拒绝工部局的要求。工部局索性再把小贩请愿代表扣押起来,冲突进一步升级。小贩们发布告各界书,道:“工部局重一己权益,向王其华包办新市场税租,剥蚀小贩公民应享之自由,更令形似虎狼之巡捕,任情挥棍鞭挞,甚焉妄加人罪,据局罚金,或拘系囹圄。兹向各界泣陈,望主持人道。”(《江声报》1934年12月8日)
12月11日晚,鼓浪屿的木业公会、洋务公会、码头公会、区商会、三区一分部、海员四支部等6团体和7名个人,在黄家渡小贩合作社开会,一致同意对小贩的请愿行动予以援助。小贩方面的请求有二:(1)于人烟稠密之处,力争相当地点结市,自由营业;(2)恢复贩业原有范围(即指全屿)自由挑贩并禁止巡捕蹂躏小贩人货。(《江声报》1934年12月13日)
局面僵持,眼看年关迫近,小贩们家境越发困窘,便相约于12月31日早晨,分头挑担到龙头街,在各空店内排担贩卖。地段巡捕当即行使威权,加以制止驱逐。小贩不听,工部局长亲率巡捕五六十名,前往龙头街增援。当场逮捕小贩四五十人,每人判罚款3元。小贩表示宁愿坐牢,也无钱可交。眼看着事体步步扩大,工部局也心生害怕,终于将小贩无条件给放了。获得初步胜利的小贩们,磋商着继续在龙头排摊。工部局骑虎难下,便与市场业主商量,暂借市场楼顶的大厅让游贩们摆摊聚卖,期限到该事件的最后解决,同时准许拿出安海角一带地面,让小贩摆摊贩卖。(《江声报》1935年1月1日)
这样的市场管理,其实很难有最后的圆满解决。1935年11月,工部局再度开展查验商贩牌照行动。一次性就查获无力交钱领照的小贩二百多人,人被拘,货被扣,并罚款1元。贩卖蠔仔煎的小童张美,也不幸被拘。张美的祖父闻讯,就扶着拐杖到工部局诉苦,说家中现今只能以米汤度日,还全要依靠孙儿每日赚得的一元半钱维持。工部局听罢婆心发作,通知巡捕,今后凡有小童贩卖食物,不许进入龙头街,却准许在岩仔脚、鹿耳礁、田仔学、乌埭角、大宫、内厝澳等处叫卖。(《江声报》1935年11月9日)
图 3:1938年的鼓浪屿龙头路(《画说厦门》)
5、禁止喧闹
1934年6月,工部局通告:每日夜间11时起,禁止影响邻居安静的无故喧闹、吹口琴、弹手弦、唱歌曲和其他有声动作。违者将受拘罚。同时禁止夜间12时后的海边游浴。工部局通知末尾还加一句,“各色人等,一体遵照”,也算有了一点公平。(《江声报》1934年6月27日)
6、取缔纸炮
1937年2月,旧历年关将近,洋墓口玩物店因儿童争买沙炮,发生爆炸,妇孺多人受伤,老板娘伤势最重,周边橱窗玻璃震破。工部局紧急派人沿龙头、乌埭中、洋墓口、大宫口、岩仔脚、鹿耳礁、内厝澳等处,检查各店铺售卖的爆烈品,如儿童玩炮、电光炮,沙炮、箭炮、电光炮、天地响等,发现后一律抄搜入局。
为了迎接春节,屿上的商家店铺大多都有备货待售,工部局如此而为,将工本尽失。炮贩们纷纷向工部局请愿,要求发还没收物品。理由为:(1)炮类向来没有禁售;(2)如一定要禁售,必须事前公告;(3)如有公告禁卖,违者被拘罚,咎由自取;但现在突然没收,实在让商人遭受莫大的亏。(《江声报》1937年2月9日)
商家们说的,也道理充足。《律例》对纸炮虽有禁条,但也仅仅是“不准居民于夜间11点至晨7点以内燃放爆竹及种种花炮”而已。如今,临时增加新规,动了炮商们的“奶酪”,难怪商家们不服。
7、禁止烟赌
烟赌在鼓浪屿上是格杀不误的。《律例》明文规定:“不准于本公界内私运鸦片以及设烟馆,如有不遵守者,定则拘捕究办”,“于本公界内不准赌博或开设赌馆,违者定则拿办。”
为取缔烟赌,工部局动作频繁。
1932年12月底,工部局在黄家渡旷地焚毁本年度破获的“烟饼600两、烟膏1600两、烟灰96两、烟枪47枝、烟灯60盏、烟具数百件”。焚烧完毕,所有烟滓全都倾倒入海中。(1932年12月30日《江声报》)
1934年12月22日,工部局以垃圾车装载本年度破获没收的“鸦片276两、烟饼144两、烟土104盏、烟秤30支、烟膏、烟枪、烟具等”,以及十二支纸牌等赌具,在黄家渡放火焚毁。(1934年12月19日、23日《江声报》)
破获烟厕赌场,捉获烟徒赌棍,赌资没收充公,另外还有一大笔的罚金收入。1933年10月29日,工部局在龙头街、乌埭中、内厝澳等处,捕获“十二枝”赌赌头、赌徒数名,每人须罚交保证金才能取赎。罚金多的达百元,少的也须10元。同时在岩仔脚也破获烟厕,涉案人员被罚的保证金,由5元至100元不等。一些烟犯赌犯,交不起款项,就只好滞留工部局中。(《江声报》1933年10月31日)
妓寮、烟厕、赌窟藏污纳垢,一加查搜常常收获颇丰。1936年3月16日凌晨,工部局特探队搜查大埭巷妓寮,搜获窃犯4名,缴获赃物一批,计有“王宗仁住宅楼下被窃之六角式德国时钟1个,三达灯2支,衣服10余件;杨家园被窃之鸭7只、鸽9只;怀德女学被窃之鸡25只;旭瀛书院被窃火鸡2只;陈金芳被窃鸡2只”。又在另一房内,搜获“新造壳七手枪1杆,子弹7粒”,疑犯3名。(《江声报》1936年3月16日)
对吸食鸦片人员,除罚款之外,也进行强制戒毒。1936月11月,工部局将21名在押烟犯,解送厦市,交由中山医院附设的戒烟所强制戒烟。此后又“先后捕获烟犯多人”,也解厦戒毒。工部局也告诫染瘾君子们,能前往医院自觉戒毒。凡自愿戒烟的本屿居民,“每名只收膳宿医药等费6元”,如是贫寒之家,将会酌情予以补助。(《江声报》1936年11月22日)
1936年12月厦鼓两地,联合开展大型“清毒”运动。12月19日,各团体机关学校齐集于延平公园,进行“化装游行”。大会特制棺材一具,由12名穿军装人员监押数名化装为烟犯的人员抬棺出游。参加游行的各团体单位人员,达4000人。会审公堂、监督署、华议会、区商会为游行前导,工部局巡捕全体参加。航空处派出飞机,环鼓散发传单。因有抬棺行动,此次鼓屿“化装游行”被称作“出殡式的消毒”。厦门通俗教育社,也应邀在鹭江戏院出演禁毒话剧,连续三天。清毒大会制定有口号数条,其中有些口号杀伤力极强,如“制造及运售毒品者一律枪毙”,“自(民国)26年1月1日起,吸用毒品者枪毙”等等。(《江声报》1936年12月19、20日)
图 4:20世纪初的工部局合影(《厦门旧影》)
8、禁止蓄婢
鼓浪屿有全国最早反蓄婢组织“中国婢女救拔团”,影响力直达海内外。但是,鼓浪屿禁婢的,却是“短板”。1935年鼓浪屿领事团接到“国联”办公室发来的一封建议书。建议书重点介绍香港地区的“禁婢”先进经验,如奴婢登记、减少蓄婢数目等。其意下在告诉鼓浪屿当局,香港的做法,既不难做,又能奏大效。鼓浪屿是“万国居留地,定必急起直追”。工部局董事会经讨论,同意遵照执行。(1935年《鼓浪屿工部局报告书》)
禁婢的第一步,自然是摸清家底。工部局的婢女登记,却到1936年的5月1日才开始进行,并至31日结束。工部局声明,如家有婢女有匿藏不报而被工部局查觉的,婢主以匿报论罪,婢女则送交救拔团收容。此时预算,全屿大约有婢女千余名。但工部局仅派侦探一名,每日上午8时至下午9时,挨户进行登记。(《江声报》1936年7月22日)
凭一人之力,漏报漏记的想来一定不少。因此到了11月,工部局再度发布通告,再次规定婢女的登记期限至11月30日前,“凡有婢女之家,应一律向本局登记”。并明确规定,凡女性未满21岁而寄寓人家,又与该家没有亲戚关系的,就认定为婢女。此次登记,免交手续费。但超过期限才登记的,每名必须交纳登记费5元。凡有蓄婢之家,如果到了本年12月31日以后还没有进行婢女登记、领取婢女登记证的,“本局定即依法起诉”。(《江声报》1936年11月7日)

鼓浪屿是著名的富人区,要想真正禁婢、废婢,其任务要比厦门和禾山地区艰难得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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