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度【老子道德经】之全译》 ---74
第四卷治外篇
A 第七十四章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若民恒,且必畏死,则恒有司杀者。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
B 现代汉语
人不用害怕死亡,死亡是必然,何必担心?倘若民众常常为死亡担忧,而有人非议,这是违反社会大道的行为,为什么不阻止?民众考虑民生,担心死亡,因为民生中包括死亡。假如非议死亡,有判断大道对与错的行为,是超越天地自然大道,人想超越自然大道,又怎能不因错而自伤呢!
C 各家注释
1河上公注:治国者刑罚深酷,民无即生,故不畏死也。治身者若嗜欲伤神,责财丧身,民不知所畏也。人君当宽刑罚,人去其情欲,奈何设刑法以死惧之。以道教而民不徙,反为奇巧,乃应王法执而杀之,谁敢有犯者。老子伤时王不先以道德化人,而先以刑罚者也。
2王弼注:诡异乱群谓之奇也。为逆顺者之所恶忿也。不仁者,人之所疾也,故曰常有司杀也。
3杜光庭注:夫赏善以德,罚恶以刑,犹寒暑以无私,譬阴阳之必应,此天之道也。人君无为御极,民知自劝之方,有道修身,天锡无疆之寿,各安素分,必享大年,在乎畏慎於心,戒惧於祸,不触陷身之网,岂罹司杀之殃。
4陆希声注:天下之民常为利欲所陷,虽之於死而犹不止,如之何当世之君作为严刑酷法,趋欲以死惧之哉。若使民常惧死,吾得奇邪者杀戮之,则人当谁敢更为奇者。今虽得杀之,而为者不已,则知民不畏死亦已明矣。
5吕吉甫注:民之为道,固常不畏死者也。唯无狭其所居,无厌其所生,则可以使之畏威而重死矣,奈何以死而惧之而欲其畏死乎?何以知其然也?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则孰敢不畏死而为奇乎?
6苏辙注:政烦刑重,民无所措手足,则常不畏死,虽以死惧之,无益也。民安於政,常乐生畏死,然后执其诡异乱群者而杀之,孰敢不服哉?司杀者,天也。方世之治,而有诡异乱群之人恣行於其间,则天之所弃也。天之所弃而吾杀之,则是天杀之,而非我也。
7时雍注:民得其性,则常乐其生;苟失其性,则死亦何畏哉?虽为苛法以死惧之,民亦将抵冒而终莫能化也。若使民常畏死,是致民得其性而知生之乐,故重犯法也。有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又孰敢为哉?常有司杀者杀,是谓有德司契也。
8邵若愚注:夫民责欲为奇,是故常不畏死,奈何感叹之意立刑法,以死使民惧之?若使民忘欲而常自畏死,其间而有为奇者,以谓吾得执而杀之,以戒於众,孰敢也?然以责欲为奇者,必自招其祸。
9王夫之注:木当其“斫”,岂有避其坚脆者哉?故盗跖、鲍焦相笑而无已时也。拣其所笑,以为或是或非,执秕糠以强人之所固不信,遂将乘人之死以验己之得,而要之为利,则于杀有喜心,于杀有喜心者,于天下未有损,而徒自剥其和也。圣人知理势之且然,故哀天而目击夫化。
10林虞斋注:人之分别善恶。自为好恶,至于泰甚者,皆非知道也,故以世之用刑者喻之。言用刑者不过以死惧其民,而民何尝畏死。使民果有畏死之心,则为奇寰者,吾执而刑之,则自此人皆不敢为矣,故曰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D本注
1本篇为治外篇之十八,阐明人类社会大道遵循自然大道,是合情合理,这是基于对自然大道的正确认知。民生,不外生老病死的全部,这是社会存在的基本形态,不需要好奇,不需要非议,物物皆通自然之道也;大凡好奇,非议,大肆宣扬者,逆于自然大道,背于社会大道,不可行焉。
2 人不用害怕死亡,死亡是必然,何必担心?假若让民众常常担忧死亡,而有人感到奇怪,这是违反社会大道的行为,必须阻止。社会混乱初始,是因为宣传错误的认知造成,及时得到制止就不会有其他效仿者,社会才会安定!
3如果民众担心民生,一定会担忧死亡的问题;那么担心民生,担忧死亡,这是人的生老病死的基本状态,这是社会大道的必然。
司,指事,甲骨文字形,表示一个人用口发布命令,本义管理,是顺应社会大道,遵守社会大道之意,《说文》司,臣司事于外者。
4自然大道,阴阳互生,五行从就,后成万物,人立于天地,遵循天地自然大道,物物皆循而不可违。或代,或斫,皆违背自然大道,不足取,有之必错,后必有因违背自然大道之后果,所以有自伤之说。智者循大道而不违,愚者以聪明而背大道,上下之别,认知之迥异,后世宣扬名实者,巧言另色,虽缤纷如浮云,尘埃落定似粪土,大道之下,天网恢恢,谁有逃脱?
代,形声,小篆字形,从人弋声,本义更迭,代替;《说文》代,更也,凡以此易彼,以后续前,皆曰代也。斫,zhuo音,本义以刀斧砍削,《说文》斫,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