诤言||大道至简,从一个朴实无华的公式折射出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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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至简,从一个朴实无华的公式折射出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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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

上次说到,丁老板让如花姑娘开专票,如花开了价税合计113万元,让丁老板只收110万元,余下3万元走“营业外支出”。

|结果丁老板骂了她。

如花姑娘觉得很委屈,悄悄的问了似玉姑娘。似玉姑娘白了她一眼,说:“3万元走营业外支出,税务要不要做资产损失备案?要是条件不齐备,税局不准的话,丁老板不就还要背0.7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就算享受10%的优惠税率,怎么也得0.3万元吧?够你一个月奖金了。没事找事啊。”

如花姑娘很不服气:

|“那我不能把它说成是给客户的销售折扣啊?”

似玉姑娘立马把嗓门调高:“销售折扣?按税务要求,你怎么不在一张发票上体现?发票上还不一样都是110万元?”

如花姑娘这下总算没话说了。

我上次给她俩讲解了如何从“价外税”和“价内税”的角度分别看待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时的税率和作为“价内税”的税率如何转换。她们都不是很理解。我也知道,学习税法的原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对理论的融会贯通不可能一蹴而就。我自己又何尝不是这样一路走来。

上次我也讲得有些急促。回头一想,居然把一个重要的原理给疏漏了。虽然这个原理在财税大伽看来是1+1=2那么简单,但作为“涉税不深”的财会人员,可能也没注意到其中的奥妙。

我们都知道,如果取得收入,在没申报纳税前叫“税前收入”,也可以叫“含税收入”,纳税后剩下的收入叫“税后收入”,也可以叫“不含税收入”,当然也有人叫“纯收入”。那么我们设定“含税收入”(“税前收入”)为A,“不含税收入”(“税后收入”)为B,缴纳的税款为T,那么

B=A-T,反过来A=B+T。

这就是最平常最简单的计算等式。

我们再来计算前面两篇文章所言的“类营业税”和“类增值税”。T的计算公式分别是:

① “类营业税”T=A×价内税率C,计税的依据是A。

② “类增值税”T=B×价外税率D,计税的依据是B。

“类营业税”是“价内税”,在这里“价内税”的“价”指的是A

“类增值税”是“价外税”,要注意,这里“价内税”的“价”指的是B

相信到这里,不少读者朋友应该看出来,A=B+T,“价内税”的T的计税依据是B+T,“价外税”的T的计税依据只是B。所以很多财税人对“价内税”和“价外税”总是觉得混淆,不易辨别,就是没有注意到两个“价”所指的计税依据迥然不同。

无论“价内税”还是“价外税”,A=B+T这个公式都颠扑不破。如果把上面的①、②的计算公式代入,可得:

③ A=B+A×价内税率C,可以推导得出:B=A×(1-价内税率C),A=B÷(1-价内税率C)。

④ A=B+B×价外税率D,可以推导得出:B=A÷(1+价外税率D),A=B×(1+价外税率D)。

那么,“价内税”T=A×价内税率C,可不可以转换成T=B×价外税率D这种计算方法?

反过来,“价外税”T=B×价外税率D,可不可以转换成T=A×价内税率C这种计算方法?

我说:可以。T相同情况下,A×价内税率C=B×价外税率D能成立

如花姑娘说:“那价内税率C一定不等于价外税率D,两个税率不可能相同。”

似玉姑娘瞪了她一眼:“废话。A=B+T。A和B相等吗?除非T等于0,也就是免税。

那么价内税率C与价外税率D有什么关联比例吗?两者能相互换算吗?

答案还是:可以。两者之间的相互换算可以用以下计算公式表示:

价内税率C=价外税率D÷(1+价外税率D),

价外税率D=价内税率C÷(1-价内税率C)。

以上公式的推演过程就不在这里赘述了。

如花姑娘提出疑问:“从我们开始学习增值税起,一直以来所有的理论教材都无一例外强调它是价外税。税局询问我们销售货物的数据时,一般都会叮嘱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你把增值税从价外税转化成价内税,又有什么目的呢?”

似玉姑娘也说出自己的疑问:“而且你现在讲解增值税是价内税的案例,使用还只是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计税方法,要扣除进项税额,是不是就不能适用了?”

还是先回头,再看看A=B+T这个公式。

理论上说增值税的T是“价外税”,它跟销售价格B成正比(T=B×价外税率D),最终随销售价格一并(A=B+T)转嫁给消费者或下一环。这个说法毋庸置疑。但是,

|在现实市场交易中,销售收入A不可能无限膨胀,交易完成后A终究是一个定值。这时B和T就成反比关系了。国家拿走的T多少关系到纳税人得到的B能有多少。

这可是两位姑娘可能熟视无睹,而丁老板耿耿于怀的算式。

还有,众所周知,除了增值税外,像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它若干小税种,它们都是“价内税”。如果把增值税这个“价外税”转化成“价内税”,能够更直接与这些“价内税”作对接,更直观便捷的计算和比较涉税业务应缴纳的各种税款以及纳税人的税负。这才是“价外税”转化成“价内税”更广泛的意义。

至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要扣除进项税额,是不是就不能适用“价内税”的理论了?答案是同样适用的。举个例子,“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出现一种既适用一般纳税人,又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差额征收”。它经典的表述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XX%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收入-费用支出)÷(1+XX%)×XX%。前面文章也讲过,差额征收是扣除进项税额的“变形计”(这个问题留待以后有机会再详细阐述)。

最后,如花姑娘告诉我一件事。我前面文章说过,10%的加计抵减政策不足以减轻使用6%税率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丁老师对此说法予以反驳。他说:“原来我买货物100元,税率16%,销售方收取我116元。现在降低税率了,税率13%,只要113元,我少花了3元。同时我还可以加计抵减1.3元,普大喜奔啊!怎么不是减轻负担了呢?”

似玉姑娘一听,接着往下说,丁老板昨天下班后召开财务分析会。丁老板说,公司集团下属的酒店,上月经营额约500万元,销项税额约30万元,购进经营货物等约100万元,原来税率16%时,取得进项税额约16万元,应纳税额约14万元。现在税率13%,进项税额约13万元。支出是少了3万元,但进项税额也少了3万元。大家看有什么好点子。似玉姑娘提议,把节省的3万元用于增购货物,或者增加电费支出(公司就不要老抠门空调的温度问题了)。丁老板说,即便增加电费和货物的购买支出,3万元能取得的进项税额最多也就是0.35万元。合计起来进项税额约13.35万元,算上加计抵减约1.34万元。这样应纳税额约15.31万元,怎么也比原来的高1万多元。同样的支出,进项税额哪儿去了呢?

是啊,进项税额哪儿去了呢?

两位姑娘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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