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5年,不一样的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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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我曾经的错误认知

PART0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下文称“28号公告”)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这一条规定,我曾经错误的认为,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下文称“15号公告”)第六条的重复与强调。

同样的五年,不一样的追

PART02

今天和翟纯垲老师又讨论这个问题,我把自己新的理解给梳理了一下,现PO出来,请读者诸君指正。

28号公告的追扣5年,是这样的,企业已经虽然会计账簿上记了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但是,虽然支出的项目在其他方面都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因为没有取得符合要求的扣除凭证企业很自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了纳税调增。对于此种情况,如果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那如果5年后还取不到呢?

5年时间了,美国总统都选过一次了,你还取不到符合要求的税前扣除凭证,那是你企业管理有问题,你活该了!

15号公告的追扣5年,却是企业取得了符合要求的凭证,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因为企业自身的原因,没有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少扣除)的,以后年度被企业发现了。怎么办?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那如果5年内没有发现呢?

都5年时间了,一个会计学本科生都从大一到毕业工作一年了,你还没发现?!活该!为什么不请一个税务师做顾问?

总结一下:一个是企业很诚实,应该说会计(办税人员)的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做了纳税调增,为以后年度取得合规凭证后扣除打下了基础(28号公告);一个也是企业会计(办税人员)水平高、责任心强,发现了以前年度的应扣(且可扣)未(少)扣的成本费用,不怕麻烦,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追补到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15号公告)。

番外

PART03

如果是税金及附加,企业记账了,但是没有缴纳,以后年度缴纳了,应该在什么时候扣除?

聪明的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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