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财税(2018)54号文的理解是“流氓理解”?
我对财税(2018)54号文的理解是“流氓理解”?
吃了晚饭之后,我所在的一个微信群里,对一个问题讨论的很热闹,讨论的什么呢?还是那个财税(2018)54号文(下称“54号文”)引起的。
话说中央空调和电梯等设备,购进之后,一般是安装房屋、建筑物上,那么购进的这些设备是否可以适用54号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为54号文的第二条是这么说的,“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群友们的意见有三种,一种可以适用,一种不可以适用,还有一种是等看。
我进群看了之后,说出了我的观点,
1、看看财政部、税务总局这么干的目的是什么?是“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啊!
2、看看文件规定的范围: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注意,是这一期间购进的设备、器具。
3、我想问问:房屋、建筑物购进时,是设备、器具吗?
4、我再问一句:很多食品、制药企业的无尘车间,购时的设备、器具,购进以后,就会和厂房安装一起,购成不动产一部分,这一部分,不可以抵扣吗?
5、如果这一部分不可以抵扣,符合本次文件的思想吗?
其实很清楚了,为什么要有这个文件啊?“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
可是我的观点还没说完,有人竟然@我两个字,“流氓”。呜呼,草民是冤枉的。
认为不可以适用54号文的群友的理由有两个。一个呢,来自“营改增”的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哦,原来增值税上,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要像房屋、建筑物一样,进项税额要分两部次扣除。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房产税的有关规定。房产税(这个快要重新托生成新税种的)有这么个规定,
原来这些中央空调、电梯要和房屋一起征收房产税。
可是,这两份文件是怎么写的呢?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可购进的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是房屋、建筑物吗?安装在房屋上就一定房屋了吗?会计上就一定要记在“房屋及建筑物”科目核算吗?
会计核算以什么为准啊?《企业会计准则》啊(我没兴趣去查小企业会计准则)!
那么《企业会计准则》是怎么说的呢?看下图。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
前两天刚刚说过,税会有差异,税会有差异,唉,怎么就?
那个说我是流氓的,来,我不打你,
我们一起来学学54号文吧。
学完之后,听首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