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包头市达茂旗富磊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件名称】

包头市达茂旗富磊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达茂旗分局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对在线监控平台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排查,经过数据比对发现,达茂旗富磊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已超出年度总量许可限值。该公司二氧化硫月报表及在线监控数据显示,2020年1-4月份共排放二氧化硫约105.725吨,排放量为全年许可排放总量的1.4倍。

【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的存在的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达茂旗分局集体讨论,该企业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9月28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达茂旗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达环罚〔2020〕022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

【整改情况】

2020年12月,该公司停用原有3台29MW燃煤热水锅炉,投运77MW新建锅炉及新建排污口,同时对原有脱硫系统进行了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脱硫效率。

【案件启示】

1.结合实际,依法查处。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针对企业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环保部门可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但该公司是负责达茂旗居民冬季集中供暖的企业,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的情形,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因此,达茂旗分局只对该公司超总量的违法行为实施了罚款处罚。
2.立足服务,寓教于罚。经达茂旗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多次与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帮助企业分析查找原因、解决问题,查明超总量排放原因系脱硫设施老化所致,在依法对企业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后,寓教于罚,督促企业有效实施整改,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守法意识。

证明对象:核查公司在线设备运行情况

拍摄时间:2020年9月22日

拍摄地点:达茂旗富磊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对象:核查公司在线设备运行台账

拍摄时间:2020年9月22日

拍摄地点:达茂旗富磊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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