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研究——有关发票开具的几个争议问题的厘清

核心提示:在企业实务中,有关开具发票与应纳税义务时间存在着非常的多的误区,分别为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是否属违规,提前开具发票是否属虚开,当预缴税款与应纳税款重合时,是否仍需预缴,笔者根据对现行税法的解读,得出如下几个结论,希望能给企业及广大财务同仁提供一些参考!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在许多人的固有思维中,在税务以票控税的大背景下,开了发票就申报纳税,补开发票不申报纳税已成为天经地义的事,根据对相关税法的解读,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的判断依据有二个:

第一、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二、如果在第一条原则没有达到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实务中未按照纳税义务时间开具发票是否违规?

在实务中,未按规定纳税义务时间开票共分四种情形:

有关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按照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填开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一、提前开具发票是否违规:

据相关的税法规定,发票的开具应符合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的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开具,对不符合要求的开票,购买方有要权拒绝

根据对现行税法的解读:只要业务真实,哪怕没有产生纳税义务,没有确认营业收入,提前开票是合法的,只不过纳税义务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二、延迟开票是否违规?

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发票,应按原税率开具发票,接受方可正常扣税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所以,没有按纳税义务时间开票,延迟开票是允许的,只是可能涉及到滞纳金及罚款的问题。

第三、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没有及时开具发票,如何进行处理

如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并收款的当月企业按未开发票报了税,但后续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票或普票,税法是允许的,只是在开具发票后,将原申报表的未开发票的收入以负数填列就行

第四、如果销售方在纳税义务发生规定进行时没有按规定进行申报,延后开票是否是不合规发票?

前面三项对延后开票的合规性认定不存在任何问题,那销售方没有按规定进行申报,属于开票方的纳税申报违规的问题,不能因此否定发票的合规性,并不能影响受票方的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

三、未发生应税行为时提前开具发票算不算虚开?

在某些特定的交易模式下,在应税行为尚未发生生的时候,可能会因付款及报销的要求,而在收到定金,预收款或没有收到款时提前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及其应用举例,如某一正常经营企业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没有完成,在这种情况下,不认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所以根据对公告的相关解读,在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提前开票的,哪怕应税行为尚未真正开始履行,应税行为尚未发生,不能认定为虚开发票。

四、预缴增值税义务是否因提前开票而自动消失?

在营改增的政策规定中,提供建安业务收到预收款,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夫规定预交增值税。

那么,要提前开票的情况下,如何协调预交税款义务的应缴税款义务,是不是需要同时按照规定同时履行预缴义务及应缴义务。

根据对现行的税法的解读结论为:提供建安劳务及开发房地产项目,设计预缴税款的本意,是为了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属于应缴税款的前置预备,并且在纳税义务实现的时候,可以抵扣已经预缴的增值税,所以在预收环节,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则表明应纳税义务提前实现,就一点就意谓着已跨过预缴税款义务,直达应缴税义务。所以当然无需再预缴税款。

黄生实务财税点点通,持续讲企业真实发生的实务事,始终坚守合法合规的底线思维,本着点拨而不点破的原则,以全新视角独立分享自已对具体事项、具体领域独有的观察及理解,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各位同仁带来另类的思考及启迪,谢谢大家持续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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