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

在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当事人是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其陈述存在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而且往往虚实结合、真伪并存。比如当事人第一次检查时当事人未意识到法律责任问题,后面意识到法律责任问题或者“串供”等,找一些理由变更前面的陈述。

    执法人员如何采信当事人的陈述呢?对此,可以参考民事审判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首先,可以让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的理由不符合常理,不予采纳后面的陈述。

    其次,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定,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予采纳。  

    总之,对于当事人陈述,要结合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变更陈述的理由、证据情况及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审查认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鲁法行谈微信公众号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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