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油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暂行办法:2020年新能源比例要求18%
为给予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布局的时间,《暂行办法》对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考核要求给予两年过渡期,即2017年及以前不对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进行考核。
9月21日,工信部公布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包括总则、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报告递交及公示、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部分内容,对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方式、管理流程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2016年-2017年为《暂行办法》过渡期
在《暂行办法》中,2016和2017年度,对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不做考核,2018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 8%、10%、12%。2020年以后的比例要求另行制定。因为据调研,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基本通过补贴政策可实现,后期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则需要《暂行办法》的进一步推动。为给予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布局的时间,《暂行办法》对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考核要求给予两年过渡期,即2017年及以前不对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进行考核。
《暂行办法》的主要思路是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同时提出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与新能源汽车生产比例达标两个考核指标要求,设立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两种积分,根据是否达标情况形成燃料消耗量正、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正、负积分。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自身结转至下年度使用,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允许交易,不许结转。
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必须用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冲抵平衡。积分交易由企业间自主进行,交易完成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协议。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积分平台进行积分划 转、变更,对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核实,并对不购买积分的不达标企业、冲抵后仍不达标的企业进行处罚,采取暂停油耗超标车型公告,仍未平衡的,逐步增加暂停车型品种,同时纳入失信企业管理等处罚措施。
商用车暂不纳入积分核算办法中
《暂行办法》中商用车暂不纳入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主要原因一是新能源商用车能耗测量标准还有待完善;二是消费群体差别太大,商用车尤其是重型商用车的生产资料属性,决定企业在产品布局上各有侧重,不宜硬性考核商用车企业年度新能源汽车生产比例;三是传统能源商用车目前还是单车油耗管理,没有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体系。
《暂行办法》规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须通过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抵偿。为避免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多次出售造成积分市场波动,《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用于当年度使用,不允许再次进行出售。
为有效规范燃料消耗量正积分转让市场,杜绝燃料消耗量积分多次转让对新能源汽车积分出售产生阻碍,《暂行办法》对企业转让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进行限制,规定企业接受转让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用于当年度使用,不允许燃料消耗量积分再次进行转让。
对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积分实施管理,年度产生的负积分必须平衡。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转让、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偿、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交易为企业提供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抵偿手段。允许企业选择组合的抵偿方式, 增加了企业平衡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手段多样性。
建立失信违规企业“黑名单”
工信部将企业信用承诺书对外公示,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将企业履行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的信用承诺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企业履行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不履行承诺内容的失信违规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并在市场准入、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货物通关等方面,对违规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暂行办法》与《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相辅相成
《暂行办法》与此前发改委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汽车碳配额》)不同点在于,《暂行办法》主要以降低油耗、驱动技术创新和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为方向,而《汽车碳配额》则是加强对汽车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和控制。《暂行办法》主要由工信部、财政部等部门管理,而《汽车碳配额》将会由发改委牵头,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全面配合才能够完成。
由于两者主要目标都是指向新能源汽车,落脚点又都是企业积分,未来在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方面谁说了算呢?发改委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两者并不冲突,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存在谁说的算的问题。
往期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