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东坡、秦观、王安石——《判词经典》之二十二
苏东坡、秦观、王安石
——《判词经典》之二十二
“传统中国无法律。”这是孟德斯鸠在《法意》一书里表达的大略意思。此言一出,迷信者众,迄今许多西人仍深信不疑。有的人还爱拿苏东坡的“读书万卷不读律”说事,以证明中国士大夫如何视读律为下品。其实这也是断章取义而已。“读书万卷不读律”,出自苏东坡的诗《戏子由》。子由者,苏轼的弟弟苏辙也,同样是一个了不得的人物,“年十九,与兄轼同登进士科,又同策制举。”宋仁宗初读轼、辙制策,退而喜曰:“朕今日为子孙得两宰相矣。”但“相不相有命焉”,兄弟俩以直言好谏忤权臣,双双仕途不顺。然而,患难与共,兄弟情深,反倒成就一段千古佳话,正如《宋史·苏辙传》所云:“辙与兄进退出处,无不相同,患难之中,友爱弥笃,无少怨尤,近古罕见。”
苏东坡像(资料图片)
东坡爱开玩笑,跟自家兄弟子由更是如此。子由长得高大,住的房子却又小又矮,东坡就以这样几句诗调侃他:“宛丘先生长如丘,宛丘学舍小如舟,常时低头诵经史,忽然欠伸屋打头。”这几句诗正是《戏子由》的开头,紧随其后的就是“读书万卷不读律”,也还是在取笑子由,联系到后面那句“致君尧舜知无术”就会知道,苏东坡哪里是在主张“不读律”,相反,乃是讥讽子由不好好读律,这才得不到朝廷的重用。事实上,读律是大宋朝的一代风尚,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正如陈亮所言:“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虽然不能就此称宋代为法治社会,但自开国起便厉行法制却是事实。宋太祖常常亲录囚徒,专事钦恤。宋太宗更喜欢自己平断狱讼,甚至说:“朕恨不能亲决四方冤狱。”还曾下诏:“应朝臣、京官及幕职县官等,今后并须习读法令。”并且规定:“今后进士及第,并试律令大义、断案,据等第注官。”所以,宋代的科举官僚在进入仕途之前,大都经过了严格的法律训练。
苏轼也不外于此。嘉佑二年试礼部,他的策论题目就是《刑赏忠厚论》,当中有这样一段话:“当尧之时,皋陶为士,将杀人。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足可见其法律识见于一斑。后来,苏东坡还有不少文章论及法律问题,徐道隣就说过,“犯时不知”“醉不省记”,这都是现代刑法学里的重要学题,在唐宋法典都还没有正式规定时,东坡对此就有精辟阐发。话说苏轼试礼部那年的主考官正是文坛盟主欧阳修,得苏轼文,他欣喜异常,本欲点为第一,只因怀疑是其门客曾巩所作,为避嫌才忍痛改列第二。后来得知是苏轼之作,欧阳修曰:“吾当避此人出一头地。”这话很快得到应验,苏东坡真的取代了老师的盟主地位,惟觉可惜的是,其法律才华也便被光辉所蔽,《宋史》本传只留下这样寥寥一笔:“安石不悦,命权开封府推官,将困之以事。轼决断静敏,声闻亦远。”
东坡尝自谓:“始者学书判,近亦知问囚。”他虽则屡遭流放,大部分时间都在浪迹天涯,但毕竟也有过几次不俗的地方官经历,处理过的讼狱亦当为数不少。林语堂在为苏东坡作传时,也没忘掉他还有一个“心肠慈悲的法官”的身份。我也试图搜罗过苏东坡的判词,可惜坊间流传的只有几则戏谑之作。传说,在做杭州通判时,苏东坡审理过一起和尚杀妓案,这事林语堂的《苏东坡传》中有记载:
灵隐寺有一个和尚,名叫了然。他常到勾栏院寻花问柳,迷上了一个妓女,名叫秀奴。最后钱财花尽,弄得衣衫褴褛,秀奴便不再见他。一夜,他喝得醉醺醺之下,又去找秀奴,吃了闭门羹。他闯了进去,把秀奴打了一顿之后,竟把她杀死。这个和尚乃因谋杀罪而受审。在检查他时,官员见他的一只胳膊上刺有一副对联:“但愿同生极乐国,免如今世苦相思。”全案调查完竣,证据呈给苏东坡。苏东坡不禁把判决词写成下面这个小调儿:“这个秃奴,修行忒煞,云山顶上空持戒。一从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毒手伤人,花容粉碎,空空色色今何在。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
东坡的判词虽说有些另类,但也开了先河,谓之“花判”鼻祖,应不为过。我们稍后还会专门谈谈历代“花判”,其中的师承因缘,当会令人会心一笑。却说苏东坡笔下的“花判”,也非一味沿用诗体,歇后语这种形式竟然也能用到。传说,九里山霸王庙里有个叫怀远的和尚,不守清规,心恋红尘,经常做出一些与出家人身份不符的事情来。一天,怀远径自下山,路遇一美妇,忍不住又来调戏,结果被乡民一顿痛殴。为免遭寺规惩处,怀远反而恶人先告状,将众乡民告到了徐州府。那时,徐州府的知州大人正是东坡,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他提笔写下这样的判语:“并州剪子苏州绦,扬州草鞋芜湖刀。”令怀远把判词拿回去自悟。怀远百思不解,后来听闻苏东坡的好友秦观来徐州拜访,就在衙门口等着向他请教。秦观看了判词,忍俊不禁:“这是歇后语的前半,后半都是——'打得好!’”
苏东坡手迹
(选自高知见编著 《中国历代名人手迹》)
秦观,也就是秦少游,婉约派一代词宗也。“雾失楼台,月迷津渡”,“乱红如雨,不记来时路”,“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都是他的名句。苏东坡在徐州时,秦观曾慕名前来拜访,“生不愿封万户侯,但愿一识苏徐州”,正是此行吐露的心声。苏东坡也将秦观视为“异代之宝”,称其“有屈宋之才”,并且劝其发奋读书,尽早登第。后来还专门致书王安石,向他举荐秦观,书云:“愿公少借齿牙,使增重于世,其他无所望也。”他历数了秦观的好几个优点,“明练法律”也赫然在列,这又是苏东坡并不轻薄法律的又一铁证。秦观本人说得更直接:“昔者以诗书为本,法律为末;而近世以法律为实,诗书为名。”后来,秦观终于在元丰八年中了进士,经苏轼推荐,做了太学博士。秦观是“苏门四学士”之一,据称苏轼也“最善少游”,但成也苏轼,败也苏轼,苏轼被贬,秦观也受到牵连,巧合的是,他也被贬到“南土四时尽热,愁人日夜俱长”的岭南。在他郁郁离世之后,苏轼沉痛地说:“少游已矣,虽万人何赎!”
秦观像(清殿藏本)
清初诗人王渔阳雨泊高邮,念起秦观,写下过“风流不见秦淮海,寂寞人间五百年”的诗句。而在秦观的诸多风流传说中,《苏小妹三难新郎》最为人道,冯梦龙还将它收进了《醒世恒言》。小说中的新郎,正是秦观;苏小妹的哥哥,恰是东坡。东坡感叹:“吾妹敏悟,吾所不及!若为男子,官位必胜于我矣!”苏小妹眼中的秦观则是:“今日聪明秀才,他年风流学士。可惜二苏同时,不然横行一世。”这样天造地设的一双,你情我愿,喜结良缘,自是佳话,但据信史云,苏小妹实乃虚构人物,秦观的妻子也另有其人。不过,人们似乎更情愿相信野史,认为苏小妹才应是秦观的一生佳偶。
按照《苏小妹三难新郎》的说法,宰相王安石亦曾向苏府提亲,但苏小妹看不上他那公子王雱,她的父亲苏洵苏老泉只好以小女貌丑为由搪塞过去。虽为戏说,但也不全是空穴来风,东坡父子确实跟王安石有过非同寻常的恩怨情仇。话说王安石“贤声日著,直达帝聪”之时,世人无不趋之若鹜,惟有苏老泉看他不顺眼,野史谓:“苏老泉见安石衣服诟鄙经月不洗面,以为不近人情,作《辨奸论》以刺之。”苏东坡也爱打趣揶揄王安石,但似乎没占到什么便宜。冯梦龙《警世通言》中专门有一篇《王安石三难苏学士》演绎此事。小说称:“东坡自恃聪明,颇多讥诮”,惹得荆公“恶其轻薄”,将其“左迁为湖州刺史”。真可谓“是非只为多开口,烦恼皆因巧弄唇”。谁知苏东坡不长记性,又笑话荆公的《咏菊诗》不合常理,只是乱道。那两句诗是:“西风昨夜过园林,吹落黄花满地金。”东坡讥笑不已,忍不住续上两句:“秋花不比春花落,说与诗人仔细吟。”结果是被荆公贬了个黄州团练副使,让他亲眼见识黄州菊花果然落瓣。
《苏小妹三难新郎》
(《醒世恒言》插图,人民文学出版社版)
历史上,苏东坡确曾被贬至黄州,但肯定不是因了菊花,那是因为王安石当了宰相,实行变法,苏东坡却加入了反对派阵营。话说王安石“性子执拗,主意已定,佛菩萨也劝他不转,人皆呼为拗相公”。那边厢,苏东坡恰巧也是个坚持己见的人,看见不顺眼的事,“如蝇在食,吐之方快”。此番火星撞地球,等待苏东坡的,必是“如鸿风飞,流落四维”。《宋史·苏轼传》曾这样感叹:“或谓:'轼稍自韬戢,虽不获秉用,亦当免祸。’虽然,假令轼以是而易其所为,尚得为轼哉?”
苏轼之为苏轼,在于总有光风霁月之举。他与王安石,尽管在政治上背道而驰,在官场上针锋相对,却又在后者罢相之后前往江宁府探视,甚至动了与之结邻的心思,有诗为证:“骑驴渺渺入荒陂,想见先生未病时。劝我试求三亩宅,从公已觉十年迟。”有人说,之所以能有这冰释前嫌的一幕,在于苏东坡的胸襟,也在于王安石本质上并不是一个坏人。这一点,从王安石的另一个政界死敌司马光的态度上也能窥见一斑。在他眼里,王安石是政敌,也是良友,一如俗语所讲:“人品有真有伪,须要恶而知其美,好而知其恶。”英宗即位的第一年,王安石已吐血而死,司马光也卧床病重,他以宰相地位发出的最后一道命令竟是:“王安石为人并不甚坏。其过端在刚愎自用。死后朝廷应以优礼葬之。”
王安石像(清殿藏本)
说到司马光与王安石,不能不说说北宋王朝天字第一号大案——登州阿云案。这本是一桩平常的案件,《宋史·许遵传》载:“初,云许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寝田舍,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吏求盗弗得,疑云所为,欲加讯掠,乃吐实。”知县以谋杀亲夫罪将阿云判了死刑,并上报知州。知州许遵作出改判,理由是:“云纳采之日,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意思是说,母服期间,订婚无效,所以谈不上谋杀亲夫,可免死。案子报到审刑院和大理寺,均驳回了许遵的判决,认定阿云“违律为婚,谋杀亲夫”,处绞刑。许遵不服,再次上奏,刑部的意见也是“定如审刑、大理”。恰在这时,许遵被提拔为大理寺卿,他认为,“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若不论青红皂白,“一切按而杀之”,则会“塞其自首之路”,不符合“罪疑惟轻”的原则。最后,案子闹到了朝廷,宋神宗乃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
《王安石三难苏学士》
(《警世通言》 插图,人民文学出版社版)
两位“大腕”出场,大戏拉开序幕。却说那司马光,早年也做过大理评事、开封府推官,王安石也是提点江东刑狱出身,对于推勘刑狱之事,都不陌生。待到各自审阅了案卷,却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司马光支持刑部观点,依据来自《宋刑统》:杀人时,“于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其云:“凡议法者,当先原立法之意,然后可以断狱。按律,其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列。……云获贷死,已是宽恩,遵为之请,欲天下引以为例,开奸凶之路,长贼杀之源,非教之善者也。”王安石则支持许遵,依据是宋神宗的一道诏令:“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其云:“臣以为律疏假设条例,其于出罪,当举重以包轻。因盗伤人者斩,尚得免所因之罪,谋杀伤人者绞,绞轻于斩,则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也。然议者或谓谋杀已伤,情理有甚重者,若开自首,则或启奸。臣以为有司议罪,惟当守法,情理轻重,敕许奏裁。若法司辄得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下,人无所措手足矣。”
其实,双方都在讲法,各有所据,争执的只是司法政策的宽严而已。无奈双方各不相让,一争就是一年之久。虽然最后通过宋神宗的一道敕令,采纳了王安石的观点,但据说,当十六年后王安石与宋神宗都相继去世时,六十七岁高龄的司马光出任宰相,实行了撤废王安石新法的“元祐更化”,对于阿云案,也重新拿出来“复申前议改焉”。野史还载,阿云终于被处死云云。
“登州阿云案”虽不是什么惊天大案,却由于司马光、王安石的参与,惊动了中国法制史。近千年间,争论没有止歇。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也对此案进行了详尽考证。我们无意在两位翰林学士之间选边站,只是感到,两位翰林学士各自对于法律问题的论辩,丝毫不亚于现代的律政大剧,而这一幕,竟是发生在一千年前的古代中国。诗人本色是法官,苏东坡、秦观、王安石,还应当加上司马光,只是我们随意拈出的几位代表,却不经意间勾勒出一份别样的图谱。梁启超曾云:“夫深山大泽,龙蛇生焉”,中国“其所以能占四大法系之一,而烂然有声于世界者,盖有由也”。诚哉斯言。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