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002 | 相互斗殴的行为性质认定
看案情
互殴中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理判据
01
双方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02
苏良才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知识点
《刑法》第二十条(参见《叶永朝故意杀人案》)。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划重点
1.斗殴之所以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在法理上存在两种依据。
第一种依据:在斗殴过程中,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因此,双方都不满足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
第二种依据:运用被害人承诺的法理。斗殴双方都承诺对方对自己实施的攻击,由于“被害人承诺”是正当化事由,因此,双方的行为都不是不法侵害行为,从而丧失了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
2.在斗殴当中也有成立正当防卫的空间。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①在斗殴过程中,一方明显示弱而逃跑,另一方继续追赶殴打,逃跑的一方之后对追赶者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
②在斗殴过程中,一方突然增加暴力程度(例如,在处下风之后,从车中拿出砍刀),另一方对增加程度的暴力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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