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家大多长于文字而拙于数字,对历史的阐释,往往难以说服人
历史学家大多长于文字而拙于数字,也就是说对文字感兴趣,喜欢研究文字,对数字却不够敏感,不太注重用数字来说明问题。因此,他们对历史的剖析,给出的历史结论,常常难以说服人。
很多人都知道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的典故,而《辞海》对“五斗米”释义说,是指微薄的官俸,好像陶公因为官俸微薄而封印辞官的。这是一种很深的误解,其实陶公官俸不薄,他只是看不惯官场的荒诞和灰暗,更不愿意与人同流合污,才解职归田。
晋朝的俸禄制是“半钱半谷',即钱与米各半。陶公任彭泽县令,月俸禄标准是“月钱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一斛为十斗,约等于166.7钱,五斗米则约为83文钱。如此算来,一天的工资是五斗米和83文钱。这83文钱与五斗米等价,五斗米合今之16市斤。陶县令日工资是16市斤米,加上83文钱。有米吃,有钱花,养家糊口绰绰有余,又旱涝保收,无后顾之忧,岂不是小康之家?
当然,这是以官俸说解释“不为五斗米折腰”的典故,有学者还提出了道徒说、食量说,以解此典故。那么,再举一个不应存在歧义的历史案例。
秦简《仓律》规定:“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
秦简证实,当时一切粮食的折算,都是以“粟”为标准。《仓律》曰:“稻禾一石,为粟二十斗。”“叔(菽,大豆),荅(小豆)、麻十五为一石。”均指折合“粟”的重量和容量。此外,还规定了各种成色的大、小米折合为“粟”的比例。
在《中国经济通史》中,研究者们实测了秦汉时期1斗小米的重量,为2.7市斤,也就是1.35公斤。
隶臣妾,即公家男女奴隶,隶臣月口粮二石,一石为27斤粟,月口粮为现在的54斤粟;隶妾月口粮一石半,月口粮为现在的40.5斤;隶臣妾的婴儿月口粮半石,即13.5斤。隶臣田者从二月到九月,月禀口粮67.5斤;农闲时舂米,月禀口粮也在40.5斤。
这样的口粮标准,同现在的人对比,没有可比性了,因为现在的人生活水平比较高,主食吃的不多,但同生活在计划经济年代的人还是可以比较的。计划经济年代,城镇成年人根据其职业、岗位性质等不同,每月供应粮标准也不同,有26市斤、27市斤、28市斤的,也有39市斤的,等等。姑且以每月28市斤为基准,与之对比,秦朝的隶臣妾口粮标准相当高了。
《秦律·司空》记载:有罪以赀赎及有债於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债,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
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你有犯罪或者是拖欠官府的债务,但又无力偿还的情况,那么就必须以劳役来抵债。工作一天可以抵八钱,如果需要官府提供吃住那一天就可以抵六钱。居,劳作之义。
秦朝的法定货币为黄金和铜钱,黄金属于上币,铜钱属于下币。铜钱为圆形方孔钱,上面铸有“半两”的字样,每钱重十二铢。布,也曾是法定的流通货币,秦朝建立后,钱币逐步取代了布币。当时秦国的物价是很低的,据云梦秦简记载,正常的粟价每石三十钱,一钱可以买2.05斤米,以今天平均一斤小米6元的均价算(我刚买了1斤小米,每斤7元)相当于现在的12.3元,8钱即为人民币98.4元,月工资近3000元。如果扣除生活费,日工资6钱即为人民币73.8元,月工资为人民币2214元。劳役工资也不低。
秦始皇保证平民甚至奴隶都能吃饱,在此基础上,希望他们老老实实干活,因为大秦帝国的建设任务太重了,比如开发南越、修筑长城、修筑直道驰道、兴建水利工程、修建秦始皇陵等。
在秦朝做顺民,虽需任劳任怨,但家庭生活有保障;若触犯秦律,经济处罚是很重的,交不上罚款,就得服劳役,而秦法繁苛,平民、奴隶摇手触禁,役徒众多。
云梦秦简多见赀甲赀盾,表明秦国注重保护劳动力,很少使用肉刑,即使使用肉刑也以不丧失劳动能力为前提。秦国赀一甲、一盾、一马甲相当于多少钱?
专家考证推算,一甲的价格为1344钱,一盾的价格为384钱,一马甲的价格为1920钱。
赀甲盾,可能罚实物,可能罚与实物等额钱,不同时期应不同。秦并六国前,罚实物可能性大,秦并六国后,罚实物的可能性小。秦简中,见赀盾多于赀甲,赀马甲更少见,概赀甲赀马甲属于重罚,一般家庭负担不起。
秦朝一石粮食(折合粟)价格30钱,赀一盾就等于罚12.8石粮食,赀一甲等于罚44.8石粮食,赀一马甲等于罚64石粮食;而隶臣田(公家男奴)一般劳作一个月,发给口粮2.5石,罚一盾则等于隶臣5个多月的口粮,罚一甲等于隶臣17个多月的口粮,罚一马甲等于隶臣25个多月口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