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事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处理?
大家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是不是也对跨期事项税前扣除问题所困扰。汇算清缴的脚步尚未走远,下面华政小编选取几项特殊的跨期事项,为大家分析跨期事项到底如何扣除。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 涉税分析
下面按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分析,不同情形下处理方式有何不同。
1.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之前取到发票,发票日期无论是2017年还是2018年的发票,均可以税前扣除。
2.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之后取到发票,且发票日期为2018年的发票,2017年汇算清缴时已纳税调增,那么2018年汇算清缴时可按跨期费用直接纳税调减,无需重新修改2017年度申报。
3.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之后取到发票,且发票日期为2017年的发票,2017年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因取到的发票属于2017年度,2018年不能税前扣除,应追溯至2017年度扣除。
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工程物资已入库,但未取到发票的情形。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存货状况,企业多采取暂估方式对入库材料进行财务处理。
例如,某企业2017年11月购入价值1,000万元(不含税)的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未取得发票。该年度耗用原材料500万,并已全部转入了销售成本中。
目前对该事项存在两种调整方法:
1.直接纳税调增1,000万元,简单化处理。
2.按照直接影响损益的金额500万元纳税调整。
我们认为,方法2比方法1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成本结转的方法,方法1可能会造成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占用企业资金。
(一)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4——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己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现实成本调整过去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案例分析
例如,某公司建造一栋大楼,2017年9月已经完工投入使用,但是还没有办好竣工验收手续,企业根据预算造价1,000万元确定成本,并按20年计提折旧。2018年6月竣工决算,最终确定的建造成本1,200万元,并全额取得了发票。
那么,2017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额为1,000/20/12*3=12.5万,税法上2017年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为1,200/20/12*3=15万。2018年汇算清缴时,应将2017年的税会差异2.5万元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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