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想更好地活着,欲望见风就长 | 陈童·早茶夜读
法律有两种理解方式,一种是自上而下的,法律是治国的经纬,管理的法度,苏报案就体现了这个层面的法律,欧美国家介入中国的司法程序以争夺话语权,同时争夺利益分配权,以苏报案为象征,角力两种法律体系谁这片土地谁说了算。
列强介入苏报案的动机当然不是单纯地保护章炳麟和邹容,虽然最终判决在客观上保障了他们的权益,但章、邹在监狱中惨遭毒打、罚做苦工。在会审公廨中,作为法官的英领事翟理斯更是盛气凌人,大权独揽,置中方审判官员于不顾,完全超越相关不平等条约。比起主持正义,对列强而言,更重要的是对中国内政和司法的凌辱。
但是尽管上层关于争夺法律话语权的动机不甚光明,普通百姓却在上层的互相搏斗中看到了却是令人兴奋的更有控制感,过程更清晰的断案过程,感觉就像是拨开迷雾见月明,命运还可以掌握在自己手中。
会审公廨如同一面镜子。就浅层,它展现了中西司法在仪式、程序、制度和理念上的差别和冲突。就深层,反射出世界另一端的另外一种司法文化。诉讼法庭和律师制度取代了模糊,感性的传统中国法律语言,也就冲击了无法违抗的权力体系,对个人而言,可以自己辩驳,有理据可依的法律一定比唯法官是听,定义模糊的法律制度更有利。
而一旦发现有利,很难不想拥有。比如,书中举例,在会审公廨经历华洋诉讼后,时人耳濡目染这种异质的诉讼方式,往往感触颇多。“1902年10月,《申报》上有议者撰文指出,中国’听断之宜改有三端,曰除刑讯、设陪审官、用律师。西官听讯,有问官、有陪审官、有律师、各有权限,莫能相越。问官有定谳之权,陪审官有稽查之权,律师有辩驳之权,官有律师,两造亦各有律师,皆剖析至当'。一篇文章,自行提出了中国传统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可谓民众意识权利层面的深刻反思和有效探索。”
对生存和发展的渴求刻在人的DNA里,只要一点阳光就能被启动。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个人权利意识淡薄,也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所以当审判和判决传播至社会上时,“可以想象民众对自身权利的醒悟,特别是个人与国家以平等诉讼地位进行法庭对抗带来的冲击,而一旦形成强劲的权利思潮,它必然会深深地印嵌在近现代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之中。”
自由和公平,人们需要的不是关于它们的教育而是关于它们的体验,体验了就会爱上,爱上了必然推动着大众去架构一个与之适应的权利社会。
苏报案里的这一层,就是法律自下而上的一面,渴望公平,渴望更好更有尊严地活着,这是法律得以发展的另一层动机,不只是向下管理,还有向上争取,了解法律的这一层,才发现层层理性和逻辑的外壳下,法律还有这么本能,强烈,不灭的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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