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征地后用地手续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

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主要有以下几类建设项目,包括:(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下面主要讨论出让方式中协议出让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法规主要以列举的方式从正面规定哪些建设项目必须使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使用土地,然后用排除法将那些可以不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的建设项目纳入到为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范围中。
    我国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方式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公平,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的范围越来越大。
    2007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即,将工业用地纳入到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范围,只是强调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物权法》第137条也规定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和国土资源局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征地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分批次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的征地,一种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施的征地,这两种的区别在这我不做过多解释,需要说明的是,第二种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进行征地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不是需要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
    我们知道,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进行征地的,其征地目的就是为了建设该项目,并且在征地环节中,有关规划,环境评价、立项等等审批都是针对已经计划好的建设项目,征地后,如果再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土地,显然不现实,而且存在矛盾。实在是没有必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也规定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施征地后使用土地的方法,即:“……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虽然我们怀疑采用协议的方式,不利于保证国有土地依照市场价值进行出让,但是相应的法规已经有该方面内容的规定,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发〔2006〕114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矿业开采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应当建立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此类用地协议出让过程中,意向用地者与出让方在出让价格方面有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不仅从侧面说明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不必采用招拍挂牌的方式,而且也规定了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有关价格形成机制。
    所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征地后,用地手续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切合实际的;
 
    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3、《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4. 5 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矿业开采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应当建立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此类用地协议出让过程中,意向用地者与出让方在出让价格方面有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改)
    第23条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