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立中‖涂尔干的“道德科学”:社会学本体还是分支社会学?

原文刊于《天津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注释从略。

涂尔干的“道德科学”:社会学本体还是分支社会学?

—谢立中—

摘 要

涂尔干一生都将“根据实证科学方法来考察道德生活事实”作为社会学的基本目标。但是,“道德生活事实”到底是“社会学”的考察对象,还是仅仅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道德社会学”的考察对象?我们看到,在涂尔干的著述中,既有一门以“道德生活事实”为考察对象的社会学一般理论体系即“普通社会学”,又有一门以“道德”现象为考察对象的社会学分支学科。对于这一令人困惑的情况,我们只要了解了涂尔干著述中“道德”概念的不同含义,以及涂尔干关于社会学发展路径的经验主义构想,也就不难理解了。

关键词

涂尔干 道德科学 社会学  道德社会学

一、问题的提出

涂尔干(又译迪尔凯姆)在系统阐述其社会学理论观点的最初之作《社会分工论》的第一版序言中,开篇便明确地宣称:“这本书是根据实证科学方法来考察道德生活事实的一个尝试”。实际上,我们可以将此宣称应用于描述涂尔干一生几乎所有的社会学著述。可是,令人困惑不解的是,涂尔干不是自视为(也被公认为)一个社会学家吗?一个社会学家,为什么要倾其一生只将“道德生活”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难道社会生活主要就是一种道德生活吗?除了道德生活之外,社会生活中就没有其他内容需要研究吗?或者说,道德生活是理解社会生活的关键因素,理解了人们的道德生活,也就理解了人们的社会生活?

对于上述问题,有两种可能的回答。一种回答是肯定的,即在涂尔干看来,社会生活确实本质上就是一种道德生活。当然,这并不是说,除了道德生活之外,社会生活中就再没有其他内容需要研究。而是说,道德生活是我们全部社会生活的本质和核心,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都只是道德生活的具体体现而已,以至于我们可以说道德生活正是理解社会生活的关键因素,理解了人们的道德生活,也就理解了人们的社会生活。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社会现象本质上就是一种道德现象,社会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道德关系,而社会科学本质上也就是一种道德科学。涂尔干终其一生都将道德现象当作自己的研究对象,或许正是基于他对社会生活本质的这样一种认知。

另一种回答是:虽然对于社会的形成和维持来说,道德生活确实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功能,以科学方法对道德现象加以研究对于我们理解社会的形成和维持的确具有重要意义,但道德却并非社会形成和维持的关键或唯一重要因素。从形式上看,“社会”首先是无数作为生命有机体的个人的结合。没有个体生命的存在,当然不可能有什么人类“社会”。因此,无数作为生命有机体的个人是社会构成的基本要素,维持这些基本要素的正常存在和延续当然也是一个社会存在和维系的基本前提。此外要维持这些个体生命的存在(衣食住行、健康和安全等),就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要素,持续不断地获取构成社会的个体生命所必需的各种物质要素自然就是社会得以存在和维系的另一个基本前提。一个“社会”总是存在于某个特定的地理场所(平原、山地、海滨、森林、草原、大陆、岛屿等),这些地理场所的特性以及面积、形态等对该“社会”的形成和维持方式也会有很大的,在某些人看来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简言之,影响甚至决定社会形成和维持方式的基本因素多种多样,并不限于道德观念这一种因素。以科学方法对道德生活加以研究虽然有助于我们对社会形成和维持过程的理解,但单纯对道德生活的研究却并不足以让我们达到对社会形成和维持过程的充分理解。要达到后一目标,除了对道德现象的研究之外,还需要对其他一些对于社会的形成和维持同样具有重要功能的社会现象加以研究。因此,以科学方法对道德现象进行研究充其量只构成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分支领域,即“道德社会学”领域。涂尔干终其一生所从事的其实主要就是这样一个分支学科领域的研究工作,而非社会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工作。除了《社会学研究方法论》一书之外,涂尔干贡献给我们的其实也只是道德社会学这一分支领域的知识,而非社会学基本理论方面的知识。这和涂尔干将自己视为一个社会学家的立场并不矛盾。因为一个社会学家并不一定要从事社会学基本理论方面的研究,而是可以像我们今天的许多社会学家一样,只选择社会生活的某一个领域(即社会学中的某一分支学科)作为自己的研究领域。

那么,上述两种回答中哪一种才是与涂尔干自己的立场相符的呢?涂尔干倾其一生奉献给我们的,到底是一种社会学的一般理论,还是“道德社会学”这一社会学分支学科的理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当然只能从涂尔干自己的著述中去寻找答案。然而,通览涂尔干的主要著述,我们发现,如果只从表面来看,这两种不同的回答在涂尔干的著述中似乎都能找到依据。

二、涂尔干著述中的两种不同答案

首先,在涂尔干的著述中,我们看到他多次提出与上述第一种观点一致或相似的说法。例如,在《社会分工论》中,在解释作为一个社会学家为什么不能满足于像许多人那样仅从促进生产能力、增加物质财富这一方面来理解劳动分工的作用,而是有必要从道德科学角度将劳动分工作为一种“道德生活事实”来加以考察时,涂尔干就强调了道德生活对于社会生活具有不可或缺的关键性作用这一理由。涂尔干说,像铁路、海轮、工厂、艺术等,虽然是物质和精神文明提升的成果,也确实给我们带来很多好处,拥有它们当然是件好事,但它们却并非维持社会存在所必需的。尤其是艺术,更只是一种奢侈和装饰,有之不多,缺之不少,我们没有必要拼了命地去追求它。然而,道德却不一样,“道德却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它一定是人们所必需的,就像是一块面包,每天少了它,社会也会活不下去的”。像道德、法律这样一些规范,任何社会都强迫人们去遵守,“显然是因为这样严格而又一贯的遵从无论正确与否都是必不可少的,是需要不断强化的”。在《社会分工论》的结论部分,涂尔干更明确写道,道德规范的特性在于它阐明了社会团结的基本条件,“法律和道德就是能够把我们自身和我们与社会联系起来的所有纽带,它能够将一群乌合之众变成一个具有凝聚力的团体”。社会学之所以要关注劳动分工,也是因为除了促进生产能力、增加物质财富这些作用之外,劳动分工还具有明显的道德功能。“说这些分工带来了经济效益,这当然是很可能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它都超过了纯粹经济利益的范围,构成了社会和道德秩序本身。有了分工,个人才会摆脱孤立的状态,而形成相互间的联系;有了分工,人们才会同舟共济,而不一意孤行。总之,只有分工才能使人们牢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种联系,这种功能不止是在暂时的互让互助中发挥作用,它的影响范围是很广的。”“事实上,分工所产生的道德影响,要比它的经济作用显得更重要些;在两人或多人之间建立一种团结感,才是它真正的功能。”“劳动分工……是社会存在的一个条件。社会的凝聚性是完全依靠,或至少主要依靠劳动分工来维持的,社会构成的本质特性也是由分工决定的。”在《道德事实的确定》一文中,涂尔干在论证“社会是道德的根源和目的”这一观点时,也明确地指出,在考察社会时不能只看到构成社会的是由个人组成的群体以及他们所栖居的场所,而必须看到社会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的组合体,“社会是由能够通过个人得到实现的各种观念、信仰和情感组成的组合体。这些观念中的首要观念是道德理想”。热爱社会就是热爱道德理想,因为后者才是前者的实质或核心。在《价值判断与实在判断》一文中,涂尔干以不同语词重复了这一观点:“没有创造[道德]理想就无法建构社会”;“只把社会当作具有生命功能的有机体,也只能削弱社会本身,因为这个有机体具有一种由集体理想构造而成的灵魂”。这些说法都似乎确实表明,在涂尔干看来,社会现象本质上就是一种道德现象,社会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道德关系,社会科学本质上也就是一种道德科学,因为将个体联结成为一个社会集体的纽带主要是道德而非其他什么因素;没有道德,集合在一个物理场所中的一群人就不能构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因此,社会本质上就是一种道德组合体,而非一种单纯由诸多个人及其生活场所等物质因素构成的有机体。

然而,在涂尔干的著述中我们同样可以找到与上述第二种观点一致或相似的说法。例如,在1898年为《社会学年鉴》第一卷所写的序言中,涂尔干讨论了社会学内部的学科划分问题。他认为社会学本身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许多分支,这些分支学科又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社会学”,另一类则是各种“专业学科”。涂尔干认为,“普通社会学”是建立在各门专业性的分支学科基础之上的,是通过对这些专业学科的知识进行综合而成的,因此在普通社会学形成之前“必须首先集中精力发展专业学科”。在这篇文章中,涂尔干尚没有将他认为属于“专业学科”的那些分支社会学学科罗列出来。但在1906年3月为回应他人对其之前一次演讲所做的评论,涂尔干在说明需要用且也可以用科学方法来研究道德现象之后,明确地指出这种关于道德现象的科学不是“普通社会学”,而只是属于社会学领域的一门分支学科。他说:“我所说的科学不是普通社会学……可以提供用来判断道德事务的方法的科学只有研究道德事实的特殊科学。……我坚信这种有关道德实在的科学是一门属于社会学的学科,而且是一门非常独特的社会学分支。”而在《社会学与社会科学》(1909)一文中,涂尔干更明确地列出了包括普通社会学和各门专业性分支学科在内的“社会学的主要分支”表,并将“道德社会学”与“宗教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经济社会学”“语言社会学”等并列,视为“普通社会学”之外的各门专业学科中的一支。涂尔干还认为,正如“有关宗教的研究属于社会学领域,它构成了宗教社会学的题材”,各种经济制度“构成了经济社会学的题材”一样,“道德观念和民俗”构成了与宗教、经济现象等内容不同的另一个范畴,“它们是道德社会学的题材”。换言之,“道德生活”或“道德现象”只是作为社会学主要分支之一的“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或主题而已。

三、涂尔干:“社会学”是“道德科学”

笔者以为,尽管存在上述令人困惑的现象,但如果我们对涂尔干的相关论述做仔细分析,还是可以发现,在上述两种回答中,涂尔干的立场从总体上看是倾向于第一种回答的。而且,这同我们在他的著作中看到的表面上两种回答并存的情况也并不矛盾。

如前所述,社会的形成和维持并不只是依靠道德观念就能实现的。无数个体生命的存在、为维持这些个体生命存在所必需的各种物质要素以及“社会”存于其中的地理场所的特性等对于社会的形成和维持都具有重要作用。从涂尔干的相关著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此十分清楚,那么他为什么对道德观念情有独钟呢?这就需要我们更具体地去了解涂尔干对包括道德观念在内的各种社会构成要素之间关系的理解了。

在1895年出版的《社会学研究方法论》一书的第一章中,涂尔干明确地将社会事实区分为“社会生理学事实”和“社会形态学事实”两种类型。所谓“社会生理学事实”主要指的是一个社会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如信仰、习俗、道德、法律、制度、惯例等,它们是社会的内部运作状态。而“社会形态学事实”指的则是一个社会的外貌或形态,如“组成社会的各个基本要素,这些要素的形式和融合的程度、各地区人口的分布、交通道路的状况、人们的居住环境等等”,它们是社会的外部存在状态。虽然这两种事实都是“社会事实”,具有作为社会事实所需具备的共同属性,但涂尔干认为,无论是对于社会生活来说,还是对于社会学研究来说,它们的价值或意义都是不同的。“社会生理学事实”比“社会形态学事实”具有更为本质的意义,前者是社会生活的基本部分,或者说就是社会生活本身,后者涉及的则只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涂尔干之所以这么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社会形态学事实”的状况不能单纯由其自身得到说明,而需要通过“社会生理学事实”来加以解释。例如,“当我们研究各社会区分或者组合的原因时,不能仅仅从地理上的观察和物质上的分析来说明,因为除了这些物理的自然现象以外,还有道德等因素。一个社会的区分和组合,是用法律上的公法原则来处理的,就如同处理家庭和民事纠纷一样,是一种强制的行动。在乡村,人们分散居处,在城市,人们却相聚而居,这是因为存在着社会的力量在强制着个人,形成这种不同的集中方式。人们对房屋、衣服的选择也同样受着社会强制力的影响。交通的轨道也是按照人们经常过往的道路修的”。因此,“社会形态学事实”不过是“社会生理学事实”的一种固化形式而已,理解了后者也就自然理解了前者。“存在状态不过是一种较为固定的运作状态。社会的政治结构不过是社会中人们彼此间一种稳定生活状况的表现形态。如果他们彼此间密切关系由来已久的话,就会有政治组织的趋向;反之,就无所谓政治组织。人们选择住房的式样,除了周围住房式样的影响以外,还有祖辈遗传下来的形式的影响。”

在《作为科学的社会学领域》(1900)一文中,涂尔干对“社会生理学”与“社会形态学”及其对应的现象之间的区分做了进一步的说明。他首先划分出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一种被称为“社会基质”,即社会用来构成自己的那些物质元素,如领土、空间位置、边界形式、人口、市政设施、建筑、道路、通信网络、水资源等等,它们是一个“社会”赖以形成的物质条件或物理环境;另一种被称为“社会生活”,即人们在特定物质条件或物理环境的限制下所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之和,它们是一个“社会”最实质性的方面。与此相应,对社会现象的研究也就可以区分为两个领域:一是主要对“社会基质”进行研究的领域——我们可以将这一领域称为“社会形态学”,它可以用来帮助我们了解“社会形成的方式”;二是主要对“社会生活”进行研究的领域——我们可以将这一领域称为“社会生理学”,它可以用来帮助我们了解“社会运作的方式”。涂尔干认为,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探索基于各种元素之上的所有现象”的物理学与“研究元素构成”的化学之间的关系,或者“探索生物结构、形成方式以及制约它们的条件的”解剖学(形态学)与“发现生命现象规律”的生理学之间的关系。

对社会基质的研究即“社会形态学”,首先是确定社会基质的外部形式,其主要包括:(1)领土的大小;(2)社会占据的空间位置(社会在位置上与整个领土的关系究竟是中心的还是边缘的,以及邻近社会包围它的方式,等等);(3)边界的形式。其次是社会基质的内容,包括人口数量和密度,社会存在的载体(市镇、城市、行政区等)的状况(所占地域大小、规模、水源、边界等)。最后是社会群体根据自身需要对于国土加以利用的方式,如边界上是否有堡垒或各种设防的城市、街道和广场的安排、城市及其建筑的样式等等。社会学家不仅要对这些社会基质进行描述,而且还要对它们的形成和变化加以说明。“社会学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社会依照它的各个发展阶段使中心位置优先于边缘位置?在国家生活中,领土的功能是什么?边界是怎样呈现出这样或那样的形态的?是什么样的环境造就了乡村,是什么样的环境造就了城市?是什么因素促成了城市中心的发展?”对社会生活的研究在内容上则要比对社会基质的研究多得多,“因为,生命现象的表现形式比构成了基本条件的形态学结合体更加多变和复杂”。由此,涂尔干认为,我们很难用一一列举的方式来描述“社会生理学”的研究范围,我们只能提出一个标准来大致明确哪些内容属于社会生活研究的领域。那么,这个标准是什么呢?如上所述,社会生活需要有各种被称为社会基质的因素作为元素、材料,包括人和物等,但社会生活并不是这些社会基质的简单集合。社会基质以及由它们之间的联系而形成的各种“社会结构”一方面是人们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或物理环境,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人们社会生活的产物或结果,是社会生活过程的固化或凝结,而非社会生活本身。社会生活本身则是人借助于各种物质条件而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过程之和,但这种社会活动过程之和也不是许多孤立的个人行动的简单集合,而是一个虽然由许多个人的行动所构成,但一旦构成便超越于它所由以构成的那些个人行动,有着自己独特性质的有机的活动整体。人的行动总是在特定观念或意识的引导下发生的,个体的行动是如此,集体的行动当然也是如此。但引导许多个体将自己的行动联结起来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的那些观念或意识,绝不可能是这些人所拥有的个体观念或个体意识之简单集合,而必然是一种与这些人的个体观念或个体意识有所不同的集体观念或集体意识。这种足以让许多个人将自己的行动联结起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的集体观念或意识又不能只是单纯凭借其外部的物质的力量来迫使我们接受的那种观念或意识,而必然是一种我们每个人自己愿意接受和遵从的那样一些观念或意识。这样的观念或意识就是(广义的)道德观念或道德意识(包括宗教、狭义道德、法律等具体形式)。涂尔干说:“促使我们服从社会现象并且我们遵从它的那种力量,不是一种物质的东西,或至少不必然是物质的。如果我们不经抵抗就屈服于这些社会的力量和命令,那不仅仅是因为社会比我们更强大。通常我们行为的结果是由道德权威来评判的,这种权威使我们的心智和意愿屈服于它。”“如果所有责任感都预设了某种超越被约束的主体之上的约束权威,而且,我们在经验层面上除了是集体权威外没有发现任何其他超越个体的权威,那么我们必须将所有拥有这一特征的现象看作是社会性的。”“在一个既定的社会中,普遍的行为和思维方式虽然是从外部获得的,却只能因为受到道德环境(即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具有普遍性。这些思想和行动的非个人模式,构成了突出的社会学现象,并且像生命功能与有机体的关系一样,形成了与社会的关系:它们表现了集体智慧和意志展现的方式。因此,它们成为了社会生理学的恰当素材。”

可见,涂尔干不仅明确地将“社会生活”与社会生活赖以进行的“社会基质”区分开来,而且明确地指出了社会生活的本质就是道德生活,把个体行动联结成一个社会活动整体的纽带不是别的什么因素,正是且也只是道德观念。对个人而言,“社会生活就是一种道德环境,或者更准确地说,是那些围绕着个人的各种道德情境的总和。称它们为道德的,意味着这些环境存在于各种观念的复合体中,因此就个体心智来说,它们就像生命有机体的物理环境一样。道德的和物理的环境构成了彼此独立的现实,至少在一个所有事物都存在联系的世界中,我们仍可以称它们是相互独立的”。因此,社会生活本质上就是道德生活,社会事实本质上就是道德事实,社会学本质上就是道德科学。

在《社会学与社会科学》一文中,涂尔干重申了上述思想。涂尔干说:“社会事实有不同的类型”。“首先,我们有理由根据社会的外貌来研究社会。从这个角度出发,社会似乎是由具有一定密度的众多人口构成的,并以某种方式分布着,散落于乡村,集中于城镇,如此等等。社会占有面积不等的领土,或者比邻大海,或者紧挨着相邻民族的领土,水系交错,道路纵横,使居民之间形成了一定程度的亲密关系。当然,领土、疆界、构形以及分布其中的人口构成,自然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因素,是社会生活的基础……这样一种社会科学确实有自身存在的空间,可以寻求社会的解剖结构;既然这种科学把社会外在的物质形式作为研究的对象,那么我们就可以提议将其称为社会形态学。……社会形态学必须揭示人口为什么会集中于此地而非彼地,为什么主要集中于城市或乡村,促进或阻碍大城市发展的原因是什么,等等。”“然而,与集体生活基质相并行的还有生活本身。这里,我们恰好碰到了一种区别,这种区别与我们从其他自然科学中看到的区别非常相似。……在生物学中,解剖学(亦可称为形态学)所分析的是生命结构及其组织和器官的构造方式,生理学所研究的是这些组织和器官的功能。同样,与社会形态学比邻的社会生理学,也研究社会的生命现象。”不过,“社会生理学本身是非常复杂的,包括各种各样的个别科学,因为生理秩序的社会现象本身也是变化多端的”。涂尔干还列举了由社会生理学来研究的一些主要社会现象,包括“宗教、仪轨和制度”“道德观念和民俗”“法律制度”“经济制度”“语言”“审美”等等。

四、“道德”概念的两种含义与作为社会学分支学科的“道德社会学”

综上所述,涂尔干认为,尽管社会现象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但其中最根本的是社会生活本身(其他的都可以归为社会生活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而社会生活在本质上又不过是道德生活而已。因此,对社会生活进行研究本质上不过就是对道德生活进行研究,社会学本质上不过就是道德科学。

既然如此,为什么在“社会学”之外还要设置一个专门对“道德”现象加以研究的“道德社会学”呢?为什么涂尔干又在其著述中宣称道德只是“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而“道德社会学”又不过是社会学整体中的分支学科呢?

仔细审视涂尔干的著述,我们看到,在涂尔干的著作中“道德”一词其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道德”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与我们今天社会学教科书中所使用的“道德”概念大体相同,仅指与习俗、宗教、法律等观念形态并称的行为规范;而广义的“道德”概念则泛指一切形式的行为规范,如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所说的那样,“任何社会团结的根源,任何促使人们去体谅他人的动力,任何对自身行为不带私心的规定,都可以称作道德”。这种广义上的“道德”既包括狭义的“道德”(涂尔干有时称之为“纯粹道德”),也包括习俗、宗教、法律等。当涂尔干说社会学是一门“根据实证科学方法来考察道德生活事实”的科学时,他所说的“道德”即是一种广义的“道德”概念。而在《社会学与社会科学》等文章中,涂尔干在提到作为社会学分支学科之一的“道德社会学”时,则是将其与“宗教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经济社会学”等分支学科并列。显然,在这里,“道德社会学”中的“道德”一词,或作为“道德社会学”之研究对象的“道德”,指的就是这种狭义的“道德”概念。

不过,即使发现和确认了这一点,似乎也并不足以回答为什么在“社会学”之外还要有一门专以狭义的“道德”为对象的“道德社会学”这一问题。既然社会生活本质上就是道德生活,社会事实本质上就是道德事实,社会学本质上就是道德科学,那么,作为一门“根据实证科学方法来考察道德生活事实”的社会学,其研究对象就应该包括了狭义的“道德生活”在内,为什么在“社会学”之外还要设置一个专门对“道德”现象加以研究的“道德社会学”?笔者认为,这要从涂尔干关于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观点中去寻找答案。如前所述,涂尔干将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区分为“普通社会学”和“专业学科”,并认为前者建立在后者的基础之上,是通过对后者的知识进行归纳综合而成的。因此,从逻辑上说,必须先有各门专业学科知识的存在,然后才有可能对它们进行归纳和综合。体现在社会学知识建构的路线上,就是在关于道德生活的一般理论即“普通社会学”形成(和发展)之前,必须先以专业学科的形式对“宗教”“习俗”“(狭义的)道德”“法律”等具体的“(广义)道德现象”展开具体的经验研究,以便为“普通社会学”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可供归纳综合的知识基础。涂尔干认为,他所从事的所有社会学研究,如关于社会分工、自杀现象、职业伦理、宗教问题的研究等等,都还不是“普通社会学”层面上的研究,而是“专业学科”层面上的研究。能够把所有“社会形态学”研究和“社会生理学”研究综合起来的“普通社会学”还有待于后人去创造。如此来理解涂尔干的思路,前述两种答案并存的现象也就不存在逻辑矛盾了。

结 语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于涂尔干来说,社会生活本质上就是道德生活,社会事实本质上就是道德事实,因此,社会学本质上就是一门“根据实证科学方法来考察道德生活事实”的“道德科学”。这种将道德生活视为社会生活之本质的观点,与马克思主义将物质生产过程及其关系视为社会生活之本质的观点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构成了涂尔干学派社会学理论的根本特征。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作为一位具有强烈经验主义色彩的社会学家,涂尔干主张从社会形态和社会生活各个具体方面或领域进行经验研究入手,先形成和发展以这些具体方面或领域的经验事实为对象的社会学专门学科或分支学科,然后在对这些专门或分支学科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综合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社会学一般理论即“普通社会学”理论体系的社会学发展路径。在构想这样一条社会学发展路径时,涂尔干又从广义的“道德”概念中细分出一种与“宗教”“习俗”“法律”等广义“道德”概念之组成成分相并列的狭义的“道德”概念,同时在构想作为“普通社会学”形成之逻辑前提的各门社会学分支学科时,构想了一门将这种狭义的“道德”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分支学科即“道德社会学”。这样,在涂尔干的著述中,“道德”就既成为社会学一般理论即“普通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又成为社会学分支学科“道德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或者说,既有一门以“道德”现象为考察对象的社会学一般理论体系即“普通社会学”,又有一门以“道德”现象为考察对象的社会学分支学科。只要我们了解了涂尔干著述中“道德”一词的广狭两种含义,以及涂尔干先形成和发展社会学分支学科,再建构普通社会学的社会学发展构想,本文开篇所提出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本文作者:谢立中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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