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省公布转供电主体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转供电价格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案件。现公布10件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希望全省转供电主体自觉遵守价格政策,切实维护价格秩序。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及时举报转供电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一

2020年4月,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以1.2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新城的花生唐商业体内的经营单位收取电费。

经查,当事人以0.91元/千瓦时至1.2元/千瓦时不等的标准对商业体内的经营单位收取电费,多收电费共计3,308,300.00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3,308,300.00元,并处罚款150,000.00元。

案例二

2019年11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对无锡旭天管理公司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当事人以0.988元/千瓦时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电费,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以0.933元/千瓦时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电费,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27日,以0.889元/千瓦时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电费,多收电费共计198,597.00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198,597.00元,并处罚款30,000.00元。

案例三

2019年11月,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徐州粤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当事人以1.05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以1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以0.9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多收电费共计61,180.00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徐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61,180.00元,并处罚款18,354.00元。

案例四

2019年6月,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常州金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向步步高广场商户收取电费时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4月起,以1.1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由于当事人财务制度不健全,未建立电费台账,违法金额无法计算。

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0,000.00元。

案例五

2019年10月,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连云港海宁一号院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期间,当事人以1.1元/千瓦时、1.3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多收电费共计74,318.01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74,318.01元,并处罚款150,000.00元。

案例六

2019年12月,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对淮安市淮海地下空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2018年10月起,当事人以0.85元/千瓦时的标准向淮安时尚淮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电费,多收电费共计167,373.94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淮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7,373.94元,并处罚款5,000.00元。

案例七

2019年3月,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扬州华懋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当事人以0.8033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其签约商户收取电费,多收电费共计197,098.27元。当事人已向其签约商户退还151,761.76元,未退还45,336.51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违法所得45,336.51元,并处罚款197,098.27元。

案例八

2020年3月,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管局对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4月1日至今以0.82元/千瓦时的标准对镇江博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电费,多收电费共计17,218.84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17,218.84元,并处罚款17,218.84元。

案例九

2019年9月,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泰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所辖商铺收取的电费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向所辖各商铺以1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电费,多收电费共计99,482.73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泰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99,482.73元,并处罚款49,741.37元。

案例十

2019年10月,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对宿迁广历投资有限公司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当事人以1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以0.9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多收电费合计365,022.10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宿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365,022.10元,并处罚款70,000.00元。

供稿:省市场监管局价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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