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人防车位争夺战,业委会“又”赢了!

10月16日,江西抚州公元1959小区与东旭开发商及美城物业就地下人防车位产权及收益的归属诉讼案件终于一锤定音: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案涉地下人防车位固有的性质和特点,其投资主体会随着房屋的售出而实际地发生转移,其后续的实际投资者以及平时使用管理和收益者应是全体业主。因此,判决驳回两家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part.1

大致经历

公元1959小区由东旭投资建设,共含地下人防停车位200个,初期由美城进行物业管理。

2012年,市物价局对该小区物业服务费试行标准进行了批复,规定了停车费收费金额,同时规定收取的停车费要单独列账,为小区业主服务。

2016年小区业委会成立。2017年1月,业委会解聘美城,自行管理小区物业。2017年3月15日,业委会开始对地下停车位进行收费。

2018年抚州市人防办向业委会颁发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2019年,东旭、美城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委会支付2017年3月15日之后的人防车位租金损失,按每个车位每月200元计算至停止侵害为止。被驳回上诉。

2020年,东旭、美城不服判决,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

part.2

法院审理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地下人防车位平时的使用管理和收益归谁所有?

(1)关于案涉地下人防车位的性质和特点。

法院认为,地下人防车位的性质和特点有:其是依附结建式人防工程修建而来,是住宅建筑必备的附属公用配套设施,属于从物依附于住宅建筑,不占有土地容积率,所占空间属于住宅建筑物地表使用权的合理适度延伸使用范围。本案中诉争的东旭1号(公元1959)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也具有以上性质和特征。

(二)关于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地下人防车位的投资者身份是否发生了变化。

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初始投资者,其投资者身份是会随着房屋的售出理应转移且实际转移给全体业主。理由如下:

(1)房地产权的形式和特点较为特别,房依地存,地为房载,地转房随,房转地随,房地一体。结建式人防工程所依附的土地与相关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同一,也具有以上特点。

(2)案涉人防车位是业主共有的“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故,开发商出售了地面建筑物之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该土地使用权适度的延伸附着物(即业主共有的地下人防车库)也理应一并处分转移给全体业主。

(3)开发商最初投资修建案涉地下人防车位时,其已经将修建成本纳入了建设项目的总成本之中。在业主支付对价购买了开发商建造的地面住宅建筑之后,地下人防车位因其特定的性质和特点,其投资主体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业主即成为了地下人防车位法律意义上的投资者。

(4)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配套的结建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性要求,属于国防工程,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在开发商出售完房屋后,平时使用管理的主体实际就是全体业主或者受业主委托的物业

(三)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地下人防车位相关权益约定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即便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地下人防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即“地下停车场由出卖人出资建设,其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归出卖方所有”的条文约定涵盖了案涉人防车位,但是开发商隐瞒了案涉车位的人防工程属性,买受人并不知情,且开发商以这种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相关权益,甚至欲将依附属于国家资产的人防工程而建的人防车位的所有权直接约定为开发商所有,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条款也是无效条款。

(四)关于美城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公司不是案涉人防车位的初始投资人,也不是现在的实际使用管理和收益者,其与本案的诉求没有利益关系,故美城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因案涉地下人防车位固有的性质和特点,其投资主体会随着房屋的售出而实际地发生转移,其后续的实际投资者以及平时使用管理和收益者应是全体业主。上诉人东旭公司与美城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art.3

主任有话说

据小区业委会朱主任介绍:

开发商等到入住的业主人数多了以后,就开始集中统一出售地下车库。而根据法律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资产,不能够出售。

2013年小区开始维权。在查看小区相关合同时,他们发现人防工程建设总成本已经纳入整个小区项目总成本,所以就号召小区业主把车开进地下人防车位维权。

由于需要聘请保安行管理和清洁,17年3月起每个月向需要地下人防车位的业主收60元的包月停车费。

“只要业主和业委会齐心协力,就没有干不成的事。”

“谁投资,谁所有”是地下人防工程开发建设的基本原则,也正是利用这一点,开发商往往“理所应当”甚至设置一些格式条款来侵害业主权益。所幸,在最近几年关于地下人防工程的诉讼纠纷中,业委会取得的胜利越来越多。

“地下人防车位固有的性质和特点,其投资主体会随着房屋的售出而实际地发生转移。”,你学会了吗?你的小区有关于地下人防工程的纠纷吗?都来留言评论一下吧!

(0)

相关推荐

  • 物业费和停车管理费有关系吗?

    买房子不仅仅就只是看房子的情况,要知道在购买居住之后,影响居住舒适度的并不是只有房子的因素,还有一些除了房子以外的因素,比如物业的情况,房子周边的设施情况等等,这时有人就提出疑问了,平时交的物业费和停 ...

  • 这事解决了|原平迎宾經适房问题

    有拍友反映: 原平迎宾經适房存在虚假销售,售价大于宣传最高价. 第一.根据国家政策和咨询房管局获悉经济适用房是不收取配套费的,事实相反现在已向小区所有业主收取25000-30000元不等的配套费,经济 ...

  • 这事回应了|物业租售小区车位问题

    有拍友反映: 近日,物业准备出租.出售小区车位.新闻报道重庆也有类似情况,后经最高检判定,车位归小区业主共有.希望物业能够停止侵犯业主们的共同利益.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平市人民政府回复: 感谢您对 ...

  • 你以为你赚了?买房送车位就是个套路!请注意这些事项

    在楼市处于低迷的时候,很多楼盘都会搞一些促销活动,来吸引购房者的关注.了解到现在几乎家家户户都有私家车,所以有些开发商就会打起"买房送车位"的广告,往往这样的优惠能吸引大量的购房者 ...

  • 中鼎 |【财税热点】房地产企业地下人防车位规避财税风险的业财税法融合之策

    人防车位的一般存在两种业务模式是:一是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地下车位的长期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使用期限终止时,房地产企业同意将该车位继续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直到合同规定的期限为止: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 ...

  • 肖太寿房地产企业地下人防车位规避财税风险的业财税法融合之策

    房地产企业地下人防车位规避财税风险的业财税法融合之策 (作者:中国财税培训金牌讲师 肖太寿博士) 所谓人防停车位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住宅小区配套修建的有人防功能的地下室(地下人防工程)改建用于停车的场 ...

  • 不同处置方式,地下人防车位涉税处理大不同(附人防、非人防车位土增税处理思维导图)

    不同处置方式,地下人防车位涉税处理大不同 汪道平 现行<人民防空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如 ...

  • 新规程下地下人防车位的土地成本分摊解析

    本期的文章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就地下人防车位,包括可办理产权转移和不可办理产权转移的车位土地成本处理(土地增值税)进行探讨和案例分享. 一.政策规定 ...

  • 建议!统一地下人防车位税收政策

    各省区市对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理解不同,因此各地投资者不得已采用不同的方式处分,从而导致各地税收模式不一,最终造成投资者税负的横向不均,资金回笼速度也大不相同,不利于投资者的公平竞争.作者/蒋孔斐   ...

  • 业委会要求地下停车场免费,但是开发商现在在卖车位,那买了车位的业主能退吗?

    地下车位分几种情况: 1:占用小区公共空间的,比如走道,花园草坪等,这些属于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这种地面车位比较多,地下车位比较少,这样的车位只能免费给业主用或者由业委会委托物业管理,收益归全体 ...

  • 业委会成员履职承诺书

    京师园业主委员会成员 履职承诺书 本人       ,经业委会/业主推荐,参与京师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特做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及物业管理行业法律.法规,遵守<京师园小区业主大会议 ...

  • “人防车位”典型案例24条裁判观点

    来源:法律事务参考 转自:法务之家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 ...

  • 江西一女子,被自己小区的业委会告上法庭

    ‍ ‍ 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如删除来源必究 最近,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将一名黄姓业主告上法庭,原因是这名黄女士拖欠了6年物业费,而且人也联系不上.很快,分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