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解读
电改九号文将“有序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作为实现“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的重点任务之首。作为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结算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成机制的合理与否,不仅影响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投资及运维成本的合理回收,还对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具有重要意义。《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发布恰逢我国第三轮输配电价监管周期的开启和“碳达峰、碳中和”及建设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等战略目标的提出,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输配电价体系和定价机制,协同电力市场建设,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紧密结合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方向、电力市场建设和电价改革进程,结合过去三年多在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和执行方面的经验与问题,对2017年发布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具体可概括为“一明确、两细化、三优化、三完善、一展望”。 一、明确了“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和“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定义。 《办法》首先明确了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的定义,即是指“以送电功能为主的跨区域电网工程,以及送受端相对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的区域内跨省输电工程”;然后给出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的定义,即“电网企业通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提供跨省跨区电能输送、电网互济和安全保障等服务的价格”。相比于《办法(试行)》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义为“电网企业提供跨省跨区专用输电、联网服务的价格”更加清晰。这一修订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我国各省区电源和电网的建设与发展,原有的部分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的“专用性”逐渐消失,成为省级或区域共用输配电网络的一部分,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的界定标准亟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两细化 1、细化与专项工程相关的资产、成本和收入的归集要求 由于部分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送电距离远、涉及省(市)多,出现了属地化投资和运维的现象,在上一轮成本监审时,就出现了因专项工程相关资产、成本、收入未与其他业务独立核算,造成了资产、成本和收入难以明确界定和归集的问题,增加了成本监审工作难度,降低了监审效率的问题。《办法》新增了“同一专项工程的投资、运维等由电网企业所属多家单位承担的,相关单位应对其专项工程业务的资产、成本、收入建立单独账户,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这一条款。该新增条款细化了与专项工程相关的资产、成本和收入的归集要求,有助于降低成本监审工作量,提高监审效率。 2、细化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和核价参数 《办法》第二章的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分别对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和核价参数(包括专项工程的核价利用小时数、交流输电工程年输电量、定价线损率的确定方法,运行维护费的组成及其审核方法、核定临时价格和正式价格的参数确定方法等)予以细化、明确和完善。 三、三优化 1、优化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校核周期 《办法》明确了专项输电工程经营期内的输电价格每5年校核一次。相比《办法(试行)》中监管周期暂定为3年的规定,该条款的设置一方面有利于降低成本监审的工作量,另一方面有利于稳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促进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开展和交易合同的签订。 2、优化起落点相同、功能相同的专项工程定价方法 《办法》新增了“送受端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且基本一致的多条专项工程,可按照上述方法统一核定输电价格”这一条款,不仅规范了起落点相同、功能相同专项工程的定价方法,简化了专项工程定价和电价管理工作,而且也有助于提高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效率。 3、提高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执行方式的灵活性,促进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 《办法》要求,“对于参与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如有多条专项工程送电路径且最优价格路径已满送,通过其他具有空余输送能力的专项工程送电的,仍按最优路径价格执行;在专项工程输电能力空余情况下,电网企业为提高工程利用效率临时增加电量输送的,增送电量可按不高于工程核定输电价格的水平执行”。与《办法(试行)》中,“对于参与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的电量,可在基准输电价格基础上适当核减”的规定相比,修订后的条款更有助于促进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和降低受端用电成本。 四、三完善 1、完善核定临时输电价格和核定正式输电价格的制度 相比《办法(试行)》,《办法》新增了“工程投运前,核定临时输电价格;工程竣工决算并开展成本监审后,核定正式输电价格;工程经营期内,每5年校核一次”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在投运初期一般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难以核定正式的输电价格,而核定临时输电价格则有助于促进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和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是对试行办法在操作层面的完善。 2、完善电网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制度要求 《办法》新增了对电网企业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资料的需求,根据专项工程建设投运时间,分为核定临时价格前、核定正式价格前和工程经营期内的资料报送需求等。 3、完善输电收入分享机制 《办法》新增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收入分享的相关机制,提出“对实际线损率低于核价线损率产生的收益,由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按1:1分享;实际利用小时超出核价利用小时产生的收益,30%由电网企业分享,70%由我委专项用于支持新能源跨省跨区外送”。该项新规定,一方面完善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超额收入的分享机制,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体现了对实现“碳中和、碳达峰”和建设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等战略目标的政策支持。 五、展望了电力市场环境下的输电权机制 《办法》提出“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组织中,对具备条件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可探索通过输电权交易形成输电价格,以进一步提升专项工程利用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改革新思路,这也是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的展望。通过输电权交易形成输电价格,欧州商业化投资的跨国输电工程上已有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