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 人民法院报: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面临的困境及应对建议
见贤思齐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
面临的困境及应对建议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企业财产的处置关系到债权清偿率的高低、办理破产的质效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成效,是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的关键环节。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北京破产法庭审结的无产可破的破产清算案件占比为60%;而有财产可供分配的案件(包括重整、和解案件),从破产财产处置(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起算点)至处置分配结束(以程序终结时间为准)的用时,平均约占整个破产程序时间的70%,最长的占93%,债务人财产处置问题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的办理质效。
01
一、当前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面临的主要问题
02
二、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问题的应对建议
1.设置强制破产申请义务,确保债务人企业有产可破。
从当前的研究和各国立法例来看,设置企业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是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选择。该制度能够拓宽破产程序的启动途径,尽早启动破产程序,减少破产财产价值贬损,维持破产财产的价值,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在公司濒临破产时,为使债权人及公司利益相关者受益,董事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负有破产申请义务。董事不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的,不仅要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应对继续经营期间的交易方承担赔偿责任。
2.进一步完善财产处置规范,推动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一是制度层面支持债务人财产增值保值举措。破产财产的经营具有短期性和灵活性,并以投入低、产出高、增值快作为经营目标。当前破产清算案件中在管理人接管后可以继续经营,在此基础上应扩大对“继续经营”的解释,不仅可以继续原有的营业,也可以利用已有的生产设施开展其他经营,促进现有财产增值,防止财产贬值。此外,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清偿程序,建议准用强制执行相应规范,对妨碍物权行为直接采取措施,及时恢复物权圆满状态。二是制度激励管理人开展保值增值工作。在保障管理人独立履职地位的基础上,如果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了切实有效的保值增值措施,则应提高相应的报酬比例。在考量责任方面,应当按照“商业判断标准”来具体衡量管理人采取保值增值措施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三是制定便利债务人继续经营的配套政策。在破产企业能够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建议尽可能减少各种降级、黑名单等限制措施,视需要短期恢复相应资质职能。
3.支持多元化财产处置方式,推动破产程序高效进行。
短期内的财产处置方式有可能无法获得更高的收益,而继续经营或者主张侵权赔偿等方式,则可能实现较高的收益。法律应当为多元化财产处置预留制度空间。一是丰富债务人财产处置方式。在已有实践基础上,还应包括整体出售、债权分配、设立信托等方式。破产程序中应以直接实施处置财产为原则,而把债务人财产纳入程序外的处置计划,则要考虑是否有相应的实施条件及完善相应的配置制度。二是增加破产程序终结的条件。建议在现有规定上增加,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对尚未追回的财产进行了分配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等,确保财产实施处置的时长与破产程序脱钩。建议将“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注销企业”的规定作为原则性要求,允许根据财产实际处置的需要保留相应企业主体身份。三是明确债务人财产无法处置时的后续规范。在无法处置时可以进一步细化后续处理流程,如果属于不影响他人权益的单纯实物,可以作报废处理;而至于附着义务的权利或者有体物,比如股权、设施设备,债权人会议放弃的仅是财产利益,而财产上附着的义务则应当在相关部门法中明确义务的承担主体,确保企业各类财产在无法处置时有相应责任主体承继义务,确保市场主体法治化的有序退出。
4.完善相关行政配套制度,协同提升债务人财产处置效率。
一是修订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完善针对困境企业的一揽子行政管理制度。以修订企业破产法为契机,针对正在进行重整、破产清算的困境企业,制定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及行政管理制度,比如明确破产企业税收专项优惠政策、免征税费、发票限额调整等内容,做好行政法律法规和企业破产法的有效衔接。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可能遍布各地,要有效占有、处置各类财产,则建立完善各类财产信息的全国联网制度势在必行。二是在目前未修法的情况下,建议持续推动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常态化运行。针对破产财产处置个案中面临的政策缺失、历史遗留等问题,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共同协商、灵活处置、高效解决,及时妥善解决各种政策空白引发的问题。三是建议在上级机关统筹支持下,升级包含破产事务模块的政务系统,建立专属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行政配套管理流程,以区别于正常经营企业的管理,确保企业在非正常经营状态下,能够实现有效处置财产,尽快出清,建立健全企业在重整和出清阶段的服务保障制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