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常识必读

原创 郭小仙 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 2016-05-18

在当今社会中,公民个人之间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情况较为普遍,由于劳动设施不健全、安全保障措施较少、提供劳务者安全意识较差、接受劳务者疏于管理等原因,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劳务关系纠纷。

那么,提供劳务一方如果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应该怎样维权呢?下面,小编就简单介绍一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常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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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劳务关系?何为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一般形成于公民个人之间,如:建筑领域“包工头”用工、运输行业个人车主雇佣司机等,又如:家庭保姆、家庭教师、钟点工等,它区别于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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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公民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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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双方发生纠纷时,通过何种方式获取救济?

劳务关系纠纷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不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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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此类纠纷,应如何认定各方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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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伤亡,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调整,因此不能适用工伤赔偿,只能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申请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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