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8〕8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同时废止。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办法》要求,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办法》明确,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支出。

《办法》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办法》要求,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集中管控土地储备机构

原《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对比第三条,土地储备资金中新增“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加强了国家集中管控,从机构合法、合理等角度掌控土地市场。

并且《办法》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公共预算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纳入一般预算”,本次特别强调“公共”预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土地储备资金渠道和使用范围

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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