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船舶垃圾处置不能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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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垃圾

处置不能儿戏

#立夏时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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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上新冠疫情演变形势错综复杂,青岛前湾海事处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防污染监管职责,通过对国际航行海船远程防污染检查,于近期依法查处一起外籍船舶违规倾倒船舶食品垃圾的案件,调查材料电子化,全程零接触。具体情况如下: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前湾海事处执法人员在远程防污染检查中发现一艘马绍尔籍散货船 “K”轮(总吨:36295)《垃圾记录簿》显示2021年6月20日至2021年6月26日在35°14.0′N,120°04.0′E附近海域,连续7次倾倒未经处理的B类废弃物即船舶食品垃圾,总计0.09m³。经比对《航海日志》,海图定位后发现,该位置位于我国领海基线以内,其行为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2011年修订的《MARPOL73/78公约》附则V中第三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什么是船舶垃圾?

所谓“船舶垃圾”,是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和作业废弃物、所有塑料制品、货物残余、焚烧炉灰渣、食用油、动物尸体和电子垃圾,不包括厨房洗涤、洗澡、洗衣和洗脸盆的排水。

船舶垃圾有何分类?

国际上,根据《73/78防污公约》(即MARPOL公约)附则V修正案MEPC.277(70)决议,船舶垃圾有以下分类:

Part I

A 塑料垃圾

B 食品废弃物

C 生活废弃物

D 食用油

E 焚烧炉渣

F 作业废弃物

G 动物尸体

H 渔具

I 电子废弃物

Part II

J 对海洋环境无害的货物残余

K 对海洋环境有害的货物残余

国内,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要求,船舶垃圾分为以下十个类别:

船舶应如何正确处置船舶垃圾?

01

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性质,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02

在任何海域,应将塑料废弃物、废弃食用油、生活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03

对于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至12海里(含)的海域,粉碎或磨碎至直径不大于25毫米后方可排放;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排放。

04

对于货物残余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J”类即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余物可排放入海;“K”类即对海洋有害的货物残余,不得排放入海。

05

对于动物尸体,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06

在任何海域,对于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其含有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属于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方可排放;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07

在任何海域,对于不同类别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的排放控制,应同时满足所含每一类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

“K”轮违法行为中所涉及的国内外法规

(一)国际法规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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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MARPOL公约》附则V第一条(2)中规定,“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该领土按国际法划定其领海的基线

2.依据《MARPOL公约》附则V第三条(1)(b)(c)中规定,未经粉碎的食品废弃物,禁止在距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排放;经粉碎或磨碎且直径不大于25mm的食品废弃物,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在距最近陆地不到3海里处理入海

(二)国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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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罚款:
(一)向沿海水域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TIPS

海事提醒

1、 加强公约、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了解的各项规定,规范操作。

2、 严格按照《垃圾管理计划》对船舶垃圾收集、处理、存放、倾倒和记录;

3、 垃圾处置操作信息如实填写在《垃圾记录簿》中,确保关键信息的一致性;

4、 新冠疫情期间,船舶生活垃圾送岸处理时应按照当地港口及海关检疫要求进行,送岸前应对外包装和垃圾存放场所进行消杀处理,接受单据应和《垃圾记录簿》同时在船保存至少2年;

5、 焚烧炉和垃圾粉碎装置须经认可且满足相关要求,型式认可证书须保存在船,规范使用相关设备,将船舶垃圾量降到最低;

6、 明确“最近陆地”概念,排放入海前进行海图标注确认满足排放要求;’

7、 区分废弃防护用品处理,健康人员使用的一次性口罩、护目镜、防护面罩、防护服参照生活垃圾存放处理,不健康人员使用的物品应视作医疗废弃物,统一存放医疗废物垃圾桶,每天进行消毒处理;

8、中国籍船舶,如若违反规定非法排污,除罚款外,相关责任船员还会受到船员证书扣分的处罚。

9、 消灭幻想,杜绝侥幸心理,疫情期间船舶垃圾的相关处置检查将是海事部门远程防污染检查的重点内容,规范操作才能免于行政处罚。

来源:青岛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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