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一龙:“公天下”之治 --中国传统善治观及其当代意义 4 德主刑辅礼法合治
五、德主刑辅,礼法合治
“公天下”之治的第四条准则是“德主刑辅,礼法合治”。治理本末次序是导之以德、约之以礼、齐之以政、裁之以法。德礼为治本,而政法为治道之末。“克明德慎罚”,“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德是内在规范,礼是软规范,政是硬规范,法是刚性规范,四者本末配合,既是长治久安之道,也是治理成本最小化的系统化治理方式。
德为治本,是儒家治道关键所在。《尚书·皋陶谟》中说治国要从修身开始“慎厥身,修思永”,这样才能“迩可远”。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乎”,无讼只能靠德治而不是法治,这就是《大学》中说的知本之道。在儒家治理体系中,并非不用刑政,而是德治处于优先地位,“无父无君”是亡天下。《论语》中有一段著名的故事。叶公对孔子说:我家乡有个直率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便告发父亲。孔子回答说:我家乡直率的人不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这种看法表面上是因私而废公,就是商鞅所批评的“亲亲而爱私”,但从儒家看来,其中有至公存焉,大公萌于人心一念之仁,如果一个人对父母都残刻寡恩,很难想象他能够对他人与社会有仁爱之心,公非无私而生于私,以我执、欲得、爱亲之心推而广之,与天下人同之,亲亲而后能贤贤、尊尊,“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摧毁家庭伦理无异于摧毁维系整个国家秩序的根本。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德治意味着将家族伦理关系外推,以五常(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伦理为要,大其家而至于国,孝所以事君,弟所以事长,慈所以使众。
德刑并举、礼法合治,却需有主有辅、有本有末,治国为人情设防,“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为柔性防线,刑与法为刚性防线,礼治成本要小于法治,“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最早的礼可能是一种祭祀仪式,“礼(从示,从丰),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到后来演化成涵盖个人生活、国家治理方方面面的柔性规范,“丧、祭、射、御、冠、婚、朝、聘”举凡有社会生活,无不有礼存焉。儒家对礼之大用推崇可谓极而言之、无以复加,礼为行动之规矩,治国之大柄;礼治则事治,礼乱则事乱;无礼则如处永夜幽室,无有能见;无礼则手足无措,耳目无知,进退无制;无礼则华夷不辨,人与鸟兽同群,不得与生,胡不遄死。
儒家之所以如此重视礼治,是由于礼使得儒家所尊崇的道德伦理秩序得以现实化,“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德为无体之礼,礼为有体之德,礼使得道德伦理有了外化的规则、仪式、符号与行为,因此成为治道之大端。礼治的形式时移世易,千变万化,但是礼治的内在精神就是儒家主张的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这些不可与民变革的基本伦理。礼执人欲、天理两端而用于中,既缘情制礼,因俗而为礼,又“因人情而为之节文”,全善防恶,移风易俗,为人性提供绳墨堤防。礼备天地人三道以正国家天下,故能成为维系儒家倡导的等差秩序的纪纲,别贵贱、序尊卑、定亲疏、决嫌疑、辨异同、明是非。
为国以礼而不以力,周王室虽弱却能维持数百年王统不绝。社会靠礼乐秩序自行运转,君主就能端拱而治,制礼造乐就是制定国家秩序,维护礼治就是维护国家秩序,礼乐崩坏就是国家秩序的崩坏。因此礼治无小事,莫隐而非显,莫微而非著,季氏僭越礼制,“八佾舞于庭”,孔子说:“是可忍,孰不可忍。”仲叔于奚有功于卫,推辞接受赏赐的城邑,而请求要繁缨装饰马匹来朝见,卫君答应了,孔子听说后说:“不如多与之邑。惟器与名,不可以假人。”
传统的皇权不下县,吏治不下乡,依托的也正是这一礼治体系,费孝通将基层的乡土社会称为“礼治”社会,形成了差序格局,虽有等差,却自有秩序存焉。礼治是一种润物无声的治理方式,也是治理成本相对较小的治理方式,这在当代西方国家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中,高额的诉讼费用与交易成本中就可以看得出来。
礼治并不意味着不要法治,礼法二者不可偏废。礼法非二事,本质都是治理规范,礼是软规范,法是硬规范,礼是习惯法,法为成文礼,需礼法合治。法治也是屈私伸公,“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法家认为法才是大公之具,不容私情假借,商鞅在秦国推动法治,重要出发点就是要改变人治不公平的现象,“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太子犯法商鞅惩罚了太子的师傅。中国是有悠久法治传统的国家,舜时就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夏商就有刑罚,《左传》记载:“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秦“明法度、定律令”,已经初步形成法律体系,到隋唐中国已经有完备的成文法体系,这在当时是很先进的。7世纪日本就派遣留学生到中国学习律令制,在“中华法系”的直接影响下,颁布了《大宝律令》,推动了日本进入了律令制时代。
中国法治传统中很有特点的是刑罚的教化功能,唐代法制“一准于礼”,刑罚不仅仅是报复,更是礼乐教化功能之延续,教化在刑罚之前,“不教而杀谓之虐”,“上不施教,则亦无责于民。今又审用,刑以罚之,是谓贼下”。“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教化无可如何才至于用刑,“刑期于无刑”,而刑罚望其有惩前毖后的教化功能,明刑以弼教,五种刑罚辅助五种教化,刑法的设立需要合乎天伦,“刑、礼非二物也,皆令人迁善而去恶也”。教化作用还体现在审判上除了法律和事实之外,还要根据“父子之情,君臣之义”加以权衡。刑罚要慎重宽悯,“惟刑之,恤哉”,“附从轻,赦从重”,可轻可重的从轻,可以赦免,赦其重罪,在程序上,君王根据三种情况给予宽大处理。“刑人必于市,与众弃之也”,刑人则公家不畜,大夫弗养,甚至“士遇之涂,弗与之言”,不仅仅是法律审判,更是道德审判与道德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