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租赁以吉林吉恩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 涉案金额1604万
文 / 苏格格
来源: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日前,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农银租赁”)以合同违约为由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恩公司”)控股子公司通化吉恩与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林昊融”),涉案金额约为1604万元。
通化吉恩应付未付农银租赁租金1365万元
2013年3月26日,农银租赁与通化吉恩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下称“主合同”),约定通化吉恩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方式以其所有的生产设备等办理融资租赁,主合同租金总计为为人民币5781万元,起租日为2013年3月27日,租金季付,共16期,租赁期限为4年,租赁利率7.04%,保证金400万元。
同日,农银租赁与吉林昊融签署《保证合同》,由吉林昊融就主合同项下通化吉恩应付全部债务、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农银租赁依据合同约定向通化吉恩支付了主合同租赁物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万元,主合同起租计息。
主合同起息后,通化吉恩于2015年12月26日支付第11期租金后,至今未支付剩余租金1765万元,扣除主合同项下保证金400万元,通化吉恩应付未付租金1365万元,已违约。
农银租赁认为,通化吉恩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农银租赁的合法权益,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11条约定,通化吉恩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即构成违约,农银租赁有权取回租赁物,收取违约金,终止本合同并要求通化吉恩支付主合同项下所有违约金、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应付款项。
且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农银租赁有权要求昊融集团为通化吉恩所欠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主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农银租赁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表明,除了要求通化吉恩支付未付租金1365万元外,还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留购价款、律师费等费用,吉恩公司发布诉讼公告显示,涉案金额约为1604万元。
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被告累计逾期本息超过70亿元
事实上,这并非吉恩公司首次与融资租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2016年4月,招银租赁曾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吉恩公司与吉林昊融公司的银行存款2.19亿或其他等值财产。
7月5日,吉恩公司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公告称,由于公司经营业绩受到宏观经济和行业形势的严重影响,公司流动资金紧张,致使部分贷款未能如期偿还或续贷,银行承兑汇票及国内信用证未能按期兑付。截至2017年6月2日,本金累计逾期金额61.62亿元,欠息累计金额7.79亿元。
经财务部门统计,截至2017年7月3日,新增逾期贷款本金金额共计1.80亿元,新增欠息0.53亿元,偿还本金0.45亿元,偿还利息0.10亿元。
截至2017年7月3日,本金累计逾期金额62.97亿元,欠息累计金额8.2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