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公司真假印章纠纷】合辑
微信公众号:上海股权律师杨喆
编者按
本期合辑关键词:公司印章、签字伪造、越权签字、越权盖章
数量:8篇
01
2020最高法:仅有单位印章而无负责人或制作人签名的证据不予采信
【摘要】关于印章的话题笔者已经写了不少,私刻公章都无效?腾讯老干妈假公章中的律师观点、李国庆依法取回公章,当当报警声明 ,律师:先搞清楚这5个问题。随着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及20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仅有单位印章而无相关人员签字的证据的真实性的如何认定?
如何有效质证该类证据?笔者列举了最高法2020的最新案例
【链接】2020最高法:仅有单位印章而无负责人或制作人签名的证据不予采信
02
伪造股东签字但意思真实的合同有效
【摘要】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真实意思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股东签字系伪造,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中判定合同无效的证据?
如果伪造签字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可否直接作为民事起诉的证据?并不尽然。
【链接】伪造股东签字但意思真实的合同有效
03
未经公司同意,高管私自利用盖章便利与公司签订合同行为无效
【摘要】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情形是,高管利用使用印章便利,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即私自加盖公司印章与自己签署合同。这类合同通常会产生几类风险:
1、伪造高额债务或高额利息,导致公司股东须对此承担偿付义务。
2、利用高管身份对外签署使得公司负担不必要义务,如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外部交易方基于善意第三人而迫使公司负担支付义务,尤以法定代表人常见。
3、利用高管用章便利条件,未经公司股东决议或公司章程授权,与自身签订该合同从中获益,如将公司商标转让至自己名下、虚构高额劳动报酬、低价出租自用公司资产等。
【链接】未经公司同意,高管私自利用盖章便利与公司签订合同行为无效
04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字行为的司法救济(对外有效+对内追责)
【摘要】民法总则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公司不得以法定代表人越权无效为由,抗辩法人签字的合同无效。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以法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买卖合同等,而只能由公司最终买单。
对于上述合同对公司负担的义务,若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如何救济?
【链接】法定代表人越权签字行为的司法救济(对外有效+对内追责)
05
私刻公章都无效?腾讯老干妈假公章中的律师观点
【摘要】老干妈因拖欠和腾讯公司的广告服务费,而被腾讯起诉。老干妈收到传票才发现:我从来没签过这样的合同,这上面的章是假的!但这也抛出来一个问题:
如果一旦企业面临违约,就说合同上的章是假的,法院会认可么?
作为交易方,怎么样做才能成为“善意相对方”,即便公章是假的,也能约束假章单位?今天来看看以下几个典型的公章混乱使用的案例,学会如何防范公司用章风险。
【链接】私刻公章都无效?腾讯老干妈假公章中的律师观点
06
李国庆依法取回公章,当当报警声明 ,律师:先搞清楚这5个问题
【摘要】当当网发表声明:2020年4月26日早9:34,李国庆伙同5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公司已经报警。随后,当当网列出遗失公章明细,涉及几十家当当关联公司,如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锡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另一边,据爆料,李老板表示:已于4月24日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本人当选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接管公司。
逻辑学告诉我们,对同一个事实,明显相悖的两种说法,不可能同时存在,一定有一方说了假话。
【链接】李国庆依法取回公章,当当报警声明 ,律师:先搞清楚这5个问题
07
抢夺公司证照之诉的原因、适用及疑难解析
【摘要】公司证照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是公司作为拟制人的外观体现。因公司证照返还引发的纠纷,表面上是返还证照等原物,但实质上往往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通常情况下,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多发生于公司相关人员出现变化后,以前有权保管、持有公司证照的人员可能不再继续有权保管、持有公司证照,此时应当将公司证照返还给公司。如果相关人员不履行返还证照义务,则发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链接】抢夺公司证照之诉的原因、适用及疑难解析
08
伪造股东签名效力之诉的时效性抗辩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若伪造股东签字,该撤销之诉是否受到诉讼时效限制呢?
【链接】伪造股东签名效力之诉的时效性抗辩
本文作者:杨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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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杨喆,资深律师,专栏作者,公司法讲师
杨喆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奖学金获得者,曾于英国顶级魔术圈律所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实践,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领域:股东诉讼、股东执行、高管侵占、公司股权设计。
代表案例:代理投资者千万级别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避免大部分损失;代理期货纠纷、增资回购、金融理财案件,挽回大部分损失;代理千万级公司股权、控制权纠纷案件,在证据不利情况下,驳回对方全部诉请;代理公司高管侵占案件,驳回对方百万索赔诉请;代理公司决议纠纷,一二审全部支持;代理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二审翻案支持;代理疑难追加股东案件,成功追加逃债股东及有责高管。
出版发行:“上海律协”“澎湃新闻”“搜狐网”“新浪财经”“今日头条”“无讼”“法务之家”“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及天津二中院、福州法院、微法官等司法机构官微等媒体刊发《最高院裁判: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行为无效》《因“重大误解”认定股权转让可撤销的三类情形》《探析合伙企业与私募基金的法律边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三大法律途径》等数十篇专业文章,累计阅读量过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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