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业权转让合同仍然有效
现实中,矿业权转让合同(包括探矿权转让合同与采矿权转让合同)一般签订在先,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批准手续在后。如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矿业权转让,那么之前签订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仅以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亦即,如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矿业权转让,那么之前签订的矿业权转让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是,当事人面临矿业权转让合同无法履行的问题,那么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矿业权转让申请致使矿业权转让合同被解除,受让人请求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采矿权人请求受让人返还获得的矿产品及收益,或者探矿权人请求受让人返还勘查资料和勘查中回收的矿产品及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让人可请求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当事人一方对矿业权转让申请未获批准有过错的,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亦即,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矿业权转让致使矿业权转让合同无法履行,缔约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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