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婴儿连闯3红灯 家属拒作证反转 什么情况下可以闯红灯?

律璞玉律师

刑辩专业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案情

近日,广东东莞网约车司机艾先生在平台接到一个订单。没有想到的是,乘客一家四口上车后不到一分钟,意外发生了。
艾先生回忆:一家三口带着一个婴儿,上车之后不到一分钟,婴儿出现了呕吐昏厥,失去知觉。他的父母更改了目的地去最近的医院。由于当时情况紧急,艾先生一路上闯了几个红灯,事后艾先生马上联系了当地交警。
交警表示,艾先生需要提供相关的医院证明,来处理他的违章。于是艾先生马上联系了当时发病婴儿的家属,但是对方的答复却让艾先生感到十分心寒:“患者家属拒绝接电话也拒绝配合我。”
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交警大队勤务中队中队长陈勇光解释:“司机艾先生当时闯了三个红灯,要扣18分,闯一个红灯要扣6分,并处以600元的罚款,需要重新考取驾照。艾先生作为一名网约车司机,这个处罚对他的生活影响很大。
后交警经过核实后已取消对艾师傅的处罚,还表示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还寒了心。
12月14日,澎湃新闻从滴滴平台获悉,为了表扬艾师傅助人为乐的行为,滴滴出行奖授予其“滴滴公益榜样”称号,并颁发见义勇为奖金,鼓励其正能量行为。
事发后,事情又出现了反转,原来医院给艾师傅的婴儿家属电话是错的。15日上午,艾先生已和真正的当事人见面,当事人对艾先生也表示了感谢。
等媒体
采访对话
方弘:这个案件当中我们知道艾师傅是连闯了三个红灯,但是最终撤销了处罚,这个撤销处罚在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律璞玉律师:根据我们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第28条,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这就是本案中艾师傅没有被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方弘:您刚才说的是程序方面,因为之前大家讨论的这个问题主要就是考虑是否是紧急避险的行为,您怎么看?
律璞玉律师:紧急避险实际上是一个刑法方面的专业术语,紧急避险的成立是比较严格的。本案当中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紧急避险,实际在理论上还是有争议的。它是义务冲突还是紧急避险,实际上有一定的区分,理论上存在争议,解释起来就比较繁琐了。
但对于普通的民众来讲,实际上不论是义务冲突也好,还是紧急避险也好,归根结底就是在行为人采取的措施使一个重大的危害后果得以避免,这就可以成为申辩的理由。在行政处罚当中,申辩的理由被查实之后,就可以成为他不受行政处罚的理由。
为什么说对艾师傅的行为定性比较复杂呢?在刑法上如果要成立紧急避险,一般是需要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所以,本案当中也不能说是一个比较严格的、规范的、刑法上的紧急避险。
 
方弘:您刚才说还有一个义务冲突,这个义务冲突又是什么概念呢?
律璞玉律师:义务冲突也是刑法上的一个概念,严格来说可能在行政法上也会有这样的一个概念。在本案当中也属于一个义务冲突,只不过他这个义务是行政违法的义务和救人的义务之间的冲突。
义务冲突通常会有几种,一种是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的冲突。比如说救助婴儿和不闯红灯的义务。
还有其他的种类,两个作为义务的冲突,比如,两个孩子都掉到水里了,父亲救哪一个,这就是两个作为义务的冲突。
还有一个是作为义务和自身利益的冲突,一名警察面临着抢劫犯罪或其他重大的暴力犯罪,他可能需要去履行警察的职责解救被害人,同时可能在实力比较悬殊的情况下,他去作为了,自己就要面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紧迫状况。
方弘:结合本案,艾师傅遵守交通规则是他的义务,不闯红灯是他的义务。那么他送孩子去救治,好像也不能说是法律赋予他的义务。这两种义务冲突了,要选择哪一个或者是抛弃哪一个?
律璞玉律师:对。他确实是一个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的冲突。从社会公德的角度来讲,当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这主要来源于刑法理论上的一个说法,就是说当被害人处在一个特别危急的状况,然后又身处一个其他人救助不了的地方。本案当中,在这个车辆里面,除了司机没有其他人可以求助的情况下,理论上就认为这个司机有一定的对被害人救助的义务。
当然这个也是比较严苛的。在刑法上一般只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以后,才会把义务上升到刑法层面上的义务范畴。所以,一般来说,如果没有造成被害人的重伤死亡,这个义务可能还上升不到刑法的层面。
在本案当中,婴儿在车里突发紧急状况昏厥,实际上一般人判断还是非常危急的,所以司机就面临着一个闯红灯去救助孩子的义务和不闯红灯遵守交通规则的不作为义务这样一个冲突,本案当中这是这样一个情况。
方弘:在这个案件当中其实也留给大家很多问题,因为这个事情出来以后,我们也关注很多法律人士的一些评论,比如说有些法律人会觉得司机艾师傅做的对,他不应该被处罚。但是,有一些法律人也觉得闯红灯一旦造成了交通事故,可能对整个公共安全都会产生危险。所以,很多律师也不建议大家出现紧急情况就闯红灯。所以,很多的驾驶人员就会关心,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闯红灯,紧急情况是紧急到什么程度才可以这样做?
律璞玉律师:这个问题其实在生活当中是比较复杂的一个情景选择。在这个情景下我们如何去做选择,其实是一个挺有考验性的问题。
我认为交通规则是考虑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整个社会的交通秩序所制定的,一定要去遵守。而在特殊状况之下,比如说本案这种紧急状态下,生命财产安全面临到特别紧急的重大危险状况,是不是要闯红灯?我觉得还是要做一个平衡,一定要在注意观察瞭望,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我认为该闯还是要闯的!
毕竟闯红灯未必一定会造成交通事故,在注意观察瞭望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闯红灯,一个成熟的司机,我觉得还是能保证不造成交通事故的后果。相对于紧迫状况下的个人的生命安全,我觉得还是应当做一些舍弃和选择,还是应当去救助的。
方弘:这个案件一开始艾师傅想要撤销对他的处罚的时候,其实他是没有相关证据的,他说是为了送孩子去医院,但是事实上他又没有证据。幸好滴滴管理现在越来越严格了,车上有各种各样的监控录音设备,如果没有证据的话,是不是艾师傅就可能要背锅了?
律璞玉律师:违法实际上严格的说分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只有在民事诉讼当中,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诉讼过程当中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诉讼过程当中,当事人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是有限的举证责任,只要当事人提出了比较合理的,有可能性的抗辩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就有义务去核实、去调查他(她)的抗辩。
 
我们国家《行政处罚法》第32条就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是有义务去查实或者是查否当事人的申辩和辩解的。
在本案当中,艾师傅提出了抗辩的理由,即使车内没有监控录像,可能医院也会有,比如医护人员的证言,孩子的病例等等都能够证明艾师傅辩解存在的可能性。
这个时候就不应当去处罚他,应当按照他的申辩成立来给予他免除处罚的决定。
方弘:假设有另外一种相反的情况,即有乘客遭遇类似的情况,孩子家长可能会很着急要求司机快一点,闯红灯,不然就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觉得他不能闯红灯,因为违反了交通法规,他就坚持不闯,但是也因此就耽误了抢救。这个时候驾驶员又要承担责任吗?
律璞玉律师:这个问题其实可能涉及到一个理论上暂时还没有定论的问题。因为它还是像我们刚才讲的义务冲突之下冲突方的选择,选择就有可能选错。
刑法上讲的义务冲突选择不当,造成了被害人重大的人身伤亡,行为人是有可能会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但是,这在理论上和实务当中都是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一般来说,我认为驾驶员不闯红灯,基于他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耽搁了抢救,是基于乘客在危急时刻身处特定车辆内难以获得其他途径的帮助。
在这种特殊状况下,如果造成乘客死伤的严重后果,它跟本案的扣分、重考驾照,这种艾先生可能的后果,就不能等同。但在轻重选择上,我还是坚持我刚才的一个观点,在确保交通安全,充分观察瞭望的情况下,我觉得还是应当以生命安全、健康安全为首选,轻重不难选择!

结语

法律上有个概念叫法益,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在两个法益相冲突的时候,孰轻孰重应该有取舍。艾师傅的不顾个人利益损失急送婴儿的行为需要鼓励和保护,法律不能伤了好人的心!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