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王”祖孙三代坚持对日索赔20亿,历时75年,终于获得赔付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执行部门一行人登上了停泊在上海港的日本货轮BAOSTEEL EMOTION号,向他们下发了《执行裁定书》,并且宣布:从即日起,你们的这艘船只已经被我院依法扣留,未经允许,不得离开。

与此同时,货船所归属的日本三井株式会社也收到上海海事法院的《限期履行通知书》,通知已将他们的这艘28万吨的轮船扣押,作为赔偿原告中威公司在二战期间遭受的财产损失的抵押,除非在限期内能够支付全部赔偿金2916477260.80日元。

中威公司是什么背景?三井株式会社为什么拖欠它那么多钱?

得遇贵人,成为船王

中威公司的创始人,是民国船王陈顺通,他1895年出生于浙江宁波,14岁闯荡上海滩。

由于他吃苦耐劳,勤奋勇敢,只用了短短6年的时间,就由见习水手成长为一名技艺娴熟的船长。

尽管如此,陈顺通依旧是默默无闻的打工仔,他之所以成为船王,完全是因为一次意外。

那是1920年4月一个月黑风高的晚上,一个神色慌张的中年人跑到了陈顺通停泊的船上。

那名中年人说:有人在抓我,能不能在你们船上暂避一下?

陈顺通一看那人气宇轩昂、文质彬彬,不像是坏人,也不是凡夫俗子,就点头答应了。

他马上给中年人换上船员的衣服,掩护他逃脱了追捕。

陈顺通没有看错,此人可不是泛泛之辈,他叫张静江,乃国民党四大元老之一,孙中山的“财神爷",蒋介石起家的靠山。

人在成功之前,都会有贵人相助,张静江就是陈顺通生命中的贵人。

因为搭救张静江之举,陈顺通被举荐为国民航运公司经理,蒋介石北伐时期从列强购买的军火,都是陈顺通的公司一手运送的。

陈顺通为北伐胜利立下汗马功劳,受到了国民政府的嘉奖,也积累了第一桶金。

他随即买下“太平”号货轮,事业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1930年9月1日,陈顺通的中威轮船公司挂牌成立,是中国第一家独资海运公司。

公司成立后,效益良好,财源广进。

4年内,陈又先后从英国和澳大利亚分别购进“新太平”、“顺丰”、“源长”三艘货轮。其中的“顺丰”号,是中国当时最大的货轮。

这时候的中威公司,船只总吨位2万吨,陈顺通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第一船王。

船王卢作孚的民生公司,总吨位才数千吨。

后来的香港船王、香港特首董建华的父亲董浩云,20岁时是陈顺通的助手。

出租轮船,鸡飞蛋打

1936年10月14日,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代表找到陈顺通,希望租借中威公司的货轮。

经过一番谈判,中威与“大同”在上海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将6725吨的“顺丰”与5025吨的“新太平”租给“大同”使用,租借期限为一年,从当年11月1日开始。

为预防不测,“中威”分别将两轮向日本“兴亚”、“三菱”两家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投了船体保险。

有人说,当时日本已经侵占了中国东北,陈顺通跟日本人做生意是不是不爱国?

其实日本占领东北之后,中国从政府到民间跟日本的关系表面上还是正常的,中威公司跟日本人做生意不违法,也合乎情理。

1937年“八一三”事变后,中日战争在国民政府统治中心地区全面爆发,陈顺通明白,没有国就没有家,表示愿意为国家做出牺牲。

淞沪战场上失败的没的国民政府,海军力量也极为薄弱,只好采用沉船堵塞长江主航道的方法,阻挡日军舰船进入长江。

陈顺通识大体,二话没说,将“中威”公司剩余的两艘货轮“太平”号和“源长”号,响应国府号召,分别自沉于江阴口与宁波湾航道。

在陈顺通眼里,货轮就是自己的孩子,看着两艘货轮徐徐沉没,他泪流满面。但是为了国家和民族,他也只能忍痛割爱。

让他牵肠挂肚的,还有自己租借给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两艘货轮。

转眼之间,时间已经来到1937年11月,“大同”公司租船期满,到了交船的日子。

可是“大同”公司不是联系不上,就是闪烁其词、语焉不详。

尽管陈顺通心急如焚,“大同”公司没有给一个清晰的说法。

“顺丰”与“新太平”两轮下落不明,另外两艘船被国民政府沉没,“中威”公司一无所有,海运业务只能被迫全面停止。

1939年春,陈顺通远渡重洋到了日本,满怀希望找大同公司交涉,可是却挨了当头一棒。

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负责人两手一摊说:“非常遗憾,那两轮于1938年8月22日,被大日本帝国军方“依法捕获”,所有权已经归属到了日本国递信省(交通部),跟我们无关。而且我们的株式会社经营不善,濒临倒闭,也没法给您补偿。”

这个消息对陈顺通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他当时就蒙了。

这两艘货轮是自己的全部心血,也是他东山再起的唯一希望,转眼之间化为乌有,怎不让他痛心疾首。

回国之后,陈顺通撑不住,倒下了,大病一场。

他不知道,1938年12月21日,在“大同”的营运过程中,自己的“新太平”号就已在北海道附近海域触礁沉没。

他更不知道,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还恬不知耻地向该货轮投保的保险公司,领取了此船的保险金。

含恨离世、遗嘱追债

从那之后,陈顺通系国恨家仇于一身,更加期待抗战胜利,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1945年8月,好消息终于传来,日本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艰苦卓绝的抗战终于胜利了。

陈顺通心里燃起希望之火,开始了维权之路。

每当中国有代表去日本,陈顺通都拜托他们找大同公司进行交涉,索取被日本政府“捕获”的两轮。

他还通过其它渠道,给驻日美军司令麦克阿瑟发信求援。

可是反馈回来的信息让他彻底绝望,战争中,两轮均已沉葬海底。

前面说过“新太平”号1938年12月在北海道沉没,“顺丰”号则是于1944年12月25日在南海触雷沉没。

从此之后,陈顺通一病不起,身体每况愈下,一生心血荡然无存,他老泪纵横,怎么也接受不了如此残酷的现实。

1949年11月14日,陈顺通在愤恨交加中离开人世。

临终前,他拿出一份委托追“债”的遗嘱,拉着儿子陈恰群的手断断续续地说:“一定要向日本人要交涉。不然,我死不瞑目。”

陈恰群用力点了点头;“爸,您放心!我一定要让他们赔偿。”

让陈恰群没有想到的是,追债之路那么漫长,耗费了三代人的心血。

一波三折、十年功篑

1958年,陈恰群正式踏上追债之路,这时的他已经从上海迁居香港。

9年来,他从来没有忘记父亲的遗嘱,他抵港第一件事就是与日本“大同”联系。

为了顺利讨债,消除法律障碍,他专门注册了中威轮船公司。

而“大同”公司俨然一副无赖嘴脸,不是以人事变动,就是以船只被日本政府征用、应由日本政府负责为由搪塞过去。

看到大同公司如此无赖,陈恰群明白了事情的严重性,自己只能亲自到日本去了。

1961年,信念满满的陈恰群奔赴日本,打响了漫长的索赔之战。

他以当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给中威的信函为依据,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

他不断在日本外务省、大藏省、日本递信省之间奔波,鞋都磨破了几双,但是毫无结果。

为了让日本政府索赔,陈恰群聘请了阵容强大的律师团,领军的律师是日本著名律师绪方浩,曾代理韩国跟日本政府打官司,取得全胜,获取巨额赔偿。

这次受陈恰群委托,绪方浩组织4人律师团起诉日本政府,志在必得。

日本政府在1964年给出的回复是,我们从1961年开始,进行了为时三年的调查,没有证据表明,你们的两艘货轮是被日本政府“依法捕获”的,所以我们不予认可。

绪方浩律师团不肯放弃,继续跟日本政府进行交涉。

从1964年到1967年,日本东京简易裁判所受理关于中威公司与日本政府的民事调停,期间进行了26次调停。

可是日本政府还是坚持原来的立场:没有证据证明这两艘货轮是被日本“捕获”,因此我们拒绝作出赔偿。

在律师团支持下,陈恰群背水一战,于1970年4月25日,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

日本媒体反应强烈,纷纷以“陈恰群诉日本国”为题争相报道,此案轰动一时。

不过,此案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顺利,期间充满艰辛。

首先是打官司所需的巨额费用,因为轮船公司在抗战时期就已经倒闭,再加上多年追债花费,陈家已经一贫如洗,无法承担开庭所需的巨额费用。

所幸得到了有“日本业界良心”之称的绪方浩律师的资助,确保了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其次是面临诸多法律难题,比如陈恰群身份认定,当时他居住的香港,还是在英国统治之下,大陆证明陈的身份困难重重。

东京地方裁判所在1970年要求提供陈恰群与陈顺通、母亲戴芸香的亲属关系证明,否则,陈恰群就没有资格起诉,他的诉讼将被驳回。

当时正值大陆特殊时期,日方认为中国不可能出具这样的证明,所以他们就故意刁难陈恰群,让他知难而退。

对于日本政府此举,陈家人非常愤慨,他们破釜沉舟,宁愿分文不要,也要让日方赔偿。

戴芸香亲口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向日本反动政府索赔成功,我们就将钱全部汇到国内。

戴芸香的表态感动了有关部门,最后在周总理的亲自关照下,陈恰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居住香港”的身份,出庭起诉。

有关部门不但迅速出具了身份证明,周恩来还向日方打了招呼,定了调门:“中威”船诉讼案,发生在中日正常邦交之前,可按人民外交处理。

因为中日虽然没有建交,两国关系却已经升温,在为恢复邦交而努力,所以周恩来的态度起到了关键作用。

可是事情的发展并不顺利,官司耗时四年,经过数十次庭审,花费数十万美金,等来的却是坏消息。

1974年10月25日,东京法庭作出判决:“陈恰群起诉日本政府一案,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予立案。”

听到判决,陈恰群仰天长叹,他不服判决,想向东京高等法院上诉,可惜已经囊中羞涩,没有了上诉的费用。

因此,陈恰群暂时放弃上诉,十年诉讼被画上一个可悲的句号。

“前仆后继”、迎来转机

对于日本政府的判决,陈恰群心里不服,但是因为费用问题不得不放弃上诉。

但是费用只是其中一个方面,陈恰群之所以放弃,是因为根据日本法律,官司再打下去没有胜算。

官司结束后,陈恰群无比悲愤,也非常惭愧,觉得愧对父亲,都没有勇气去给父亲上坟,心情非常沉重,度日如年,甚至悲观绝望。

就在他绝望的时候,一个好消息传来。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

最高法院规定“凡是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两年内都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这项法律,诉讼案可以在侵权者所在地,也可以在发生地,也就是在中国起诉。

也就是说,陈恰群不用奔波到日本起诉,也不担心诉讼时效的问题,这就为陈恰群索赔扫清法律障碍。

可是这时候陈恰群已经力不从心,他在民法颁布两年前就中风半身不遂。

于是,中威船只索赔案的重任,就落到了他的儿子、陈家第三代人陈震、陈春兄弟手上。

1988年12月31日,陈家再度踏上漫漫索赔之路,陈氏兄弟依法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一轮新的诉讼。

尽管这次是在中国本土打官司,陈氏兄弟也不敢掉以轻心,他们不惜血本,组建了阵容强大的律师团。

除了大陆,还有来自香港、美国、台湾法学界权威和名流,人数接近60人。

如此强大的阵容,为1949年以后的中国历史上罕见,只有当年审判林彪、“四人帮”集团案的律师阵容才能与之相比。

律师团经过对案件的所有材料进行分析后发现,该案就是一起单纯的租赁纠纷,即商业欺诈案,跟日本政府没有直接关系。

这等于说,原来起诉对象错了,方向不对,努力白费,才使案子走入死胡同。

不过这并不能说明原来的律师团就一无是处,因为只有排除了日本政府介入的可能,才能让案情更清晰,让真相浮出水面。

既然如此,原来的被告就由日本政府,变成了大同海运株式会社。

这时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法人也发生几次改变,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成为“日本海运”,到了八十年代,日本海运公司又被并入日本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了。

1999年4月,日本第二大海运公司商船三井船舶株式会社又把日本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兼并了,所以现在的诉讼主体对象,成为了三井船舶株式会社。

随着岁月变迁,原告这方面其实也发生了变化,陈震、陈春两位自然人也进入原告之列。

在该案审理期间,又一个不幸的消息传来,船王之子陈恰群与世长辞。

临终时,他颤抖着双手,让两个儿子拿出遗嘱,大声念了一遍,然后撒手人寰。

尘埃落定,天理昭彰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从1937年8月起没有再向原告未支付租金,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船。

之后被告仍占有和使用两艘货轮,直至其沉没。

因此原告要求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赔偿其经济损失312亿余日元,折合人民币约20亿元。

对于被告方三井会社辩称的两艘货轮在1937年早已被日本军方"拿捕"的辩词,上海海事法院不予认定,因为被告方根本拿不出货轮发生转移登记的任何证据。

而且按照原先合同的约定,租用的货轮只应被安排在安全海域内航行,但实际上被告却选择了在战争区域航行,导致轮船被日本军方截留的后果,被告方对此是有过错的。

由此,法院认为,从租约期满起至两轮相继沉没这段时间内,被告方事实上属于非法占有两艘货轮,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下来了,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要赔偿原告29亿余日元(约1.9亿元人民币)。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判决虽然下来了,但是被告方一直未能履约,执行赔付。

2014年4月19日,文章开头的一幕出现了,上海海事法院为了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依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轮,果断实施扣押。

不得已之下,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选择了妥协,在2014年4月23日这一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的要求,全面履行了判决规定的全部义务,包括船舶租金、利息和损失,赔付了共计2,916,477,260.80日元,且支付了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

2014年4月24日,由于被告已经履约赔偿义务,上海海事法院依法解除了对"BAOSTEEL EMOTION"轮的扣押。

至此,从1939年老船王陈顺通踏上索赔之路,到2014年赔付完成,历时75年,耗尽三代人心血的悲壮索赔历程,终于画上句号,老船王的在天之灵,至此得以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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