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告诉行政作为类案件进行答辩时,被告律师应关注这几个问题
#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作为被告方律师,在确立答辩思路时,要根据原告起诉的不同情形来进行答辩,实践中常见的行政诉讼案件大致可分为对原告诉被告作为类案件的答辩和、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类的答辩和对原告诉被告行政赔偿行为类的答辩。
每一种案件的答辩内容,又可以分为对程序问题的答辩和对实体问题的答辩。
(一)对原告诉被告作为类案件,在对程序问题进行答辩时,应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只对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进行立案和审理。《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法院能够受理的十三项内容。《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了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也规定了十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
如果被告认为原告所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从被诉行为的性质、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等方面进行论证和辩驳。
二是,起诉人是否有原告资格。
指原告必须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要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论证时,可以利用其掌握的相关证据,判明原告属于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哪种情况。
三是,原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规定了相应的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57条规定在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间不予立案,第64条规定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限,第65条规定了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最长保护期限,第66条规定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第69条规定了驳回起诉的内容。
若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向法院提供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诉权和起诉期限的时间证据、计算原告起诉期限的法律依据等,论证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
四是,被告是否适格。
主要是指被告不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被告作出的。
如果被告认为其不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或原告所诉行为与其无关的证据材料。
五是,是否属于复议前置、尚未经过复议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了复议前置案件的起诉。对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如果原告没有先行申请复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方可以以此为由反驳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六是,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是指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多项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或以上的法院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第1款规定其可以驳回起诉。
七是,是否属于已经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又另行起诉的。
法院在对行政案件宣判或者作出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原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法院裁定准许的。在此情况下,原告没有正当理由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0条的规定。
对程序问题的答辩主要关注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被法院受理的问题,如果不应受理,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法院没有接受程序答辩的理由而进入实质审查,而被告又未在答辩状中对程序内容进行答辩,就会显得很被动。
(二)对原告诉被告作为类案件,在实体问题进行答辩时,应关注以下问题:
被告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充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诉状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摘录整理老师的观点,在于学习交流,拓展思路,请勿它用。
主要观点来源于:吕立秋主编的《行政诉讼律师基础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3-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