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企业哪些项目可以预提应付费用?

一般房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完工后,工程结算成本仍然无法最终确定的情况比较常见,根据相关政策可以预提部分成本费用计入完工产品的计税成本。有哪些费用可以预提?如何预提?本文将对此作详细阐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可以预提:
一、出包工程因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出包工程未办理结算是指什么样的工程?完工工程、在建工程、未建工程,都能预提吗?31号文没有明确指明,但根据开发产品确认为完工产品的三个条件(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符合其中一个即可)看,必定是完工工程。一方面,因为只有工程完工成为完工产品了,才需计算其计税成本。而允许预提部分应付费用正是为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对计税成本有更准确的预估。另一方面,在建工程和未建工程,不可能是完工产品的成本对象,而是未完工产品的成本对象,当然就不需预提。苏国税发〔2009〕79号)中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上述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可以预提的出包工程,是指承建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量但尚未最终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
如何预提出包工程的应付费用? 应以出包合同为单位进行预提,即每个合同的总金额扣除已取得发票和甲供材料金额后,与合同总金额(不含甲供材料)的10%相比,小者作为预提金额。

出包工程预提费用明细表,样表如下: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其中公共配套设施可以按照预算造价来合理预提配套设施建造费用。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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