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税款缴纳地点的选择有先后顺序
一家境外非居民企业(X企业)直接持有一家境内居民企业(Y企业)的股权,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如果另外一家境内居民企业(Z企业)要收购Y企业,在向X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时,需要扣缴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税。这时候,Z企业就很困惑:作为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哪里扣缴入库这笔税款?实践中,当被投资企业和股权收购方不在同一税收管辖地时,这一问题尤其突出。
◎案例◎
假设非居民企业A公司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计划将其持有的境内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其中,B公司、C公司均为我国居民企业,B公司在甲省注册成立,C公司在乙省注册成立。根据A公司与C公司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非居民企业A公司将其持有的境内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同样位于境内的C公司,C公司向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办理对外支付备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案例中,非居民企业A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款,系转让我国居民企业B公司的股权,且支付方为我国居民企业C公司,因此需要在我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源泉扣缴的相关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也就是说,C公司是A公司的扣缴义务人。
◎分析◎
在这一案例中,由于支付人C公司与被投资企业B公司不在同一税收管辖区,有观点认为应当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也有观点认为所得发生地税务机关同样享有征税权。那么,这笔支付股权转让款相应的税款究竟应当在哪里缴纳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从政策规定来看,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非居民企业缴纳税款是存在先后顺序的。当C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在C公司所在地乙省申报缴纳税款即可。如果C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企业A公司应在所得发生地,即被投资企业B公司所在的甲省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
据笔者了解,为防止税款流失,一些地区要求企业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股东转让股权完税情况证明。在本案例中,假设B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A公司的完税情况证明。C公司作为A公司的扣缴义务人,有责任向B公司提供由乙省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情况证明。但是,如果甲省相关部门对扣缴义务人在其所在地扣缴税款持有异议,此时将引发税源管辖争议,可能会给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带来税务风险,甚至影响股权转让进程。
对此,笔者建议扣缴义务人代扣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款相应的税款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和所得发生地税务机关沟通,明确税款缴纳地点。如果所得发生地相关部门认可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可由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但是,如果经双方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税款缴纳地点为所得发生地,则企业可考虑以非居民企业的名义,在所得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相应税款。
作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可能会面临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笔者建议扣缴义务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就要考虑到后续的涉税处理,尽可能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责任。同时,在发生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尽早同相应的税务机关沟通,以免错过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规定时限,给自身带来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