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对劳动用工的影响
绿色原则看起来与劳动用工管理关系不大,但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结合绿色原则在规章制度中作出一些规定。对职工而言,应注意绿色原则是大趋势,顺势而为,尤其是十八大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发布,党政机关的公车改革等都可能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本期就解析绿色原则对劳动用工的影响。
本期目录索引
一、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二、法律中的绿色原则
三、绿色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员工倒掉三次午餐将被开除
(二)将燃油出租车改为新能源出租车,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不属于降低劳动条件
(三)十八大后厉行节约,公务用车改革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一、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民法典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法律中的绿色原则
《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举证责任分配、第三人过错等内容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三、绿色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员工倒掉三次午餐将被开除
去年8月底,上海一企业规定员工倒掉三次午餐将被开除的新闻引发了讨论,被公布的原规定为:“员工如因非变质等原因随意倒掉公司提供的免费午餐(包括倒掉其中部分),一次警告、三次将被辞退”。推出此项规定的上海求必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解释,每个工作日,公司清点人数后外送午餐,但每次都发现不少员工选要吃的菜吃,余下很大部分(包括饭)都被扔了。有的午餐几乎动都没有动过,员工领取后放桌上三四天,直至坏掉扔进垃圾箱。有人认为该规定有理,此举是解决长期以来单位用餐浪费屡禁不止的有效手段,但也有人认为该规定过于严苛,缺乏法律依据,孰是孰非莫衷一是。
一般情况下,员工浪费食物属于个人道德范畴,与劳动纪律关联度不大,公司以“浪费粮食”为由开除员工是不合法的。但如果是单位提供、职工选择而产生的无理由浪费被纳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且已将内容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此时判断规章制度有效与否的关键就是看规定是否合法、合理,既然国家政策倡导、民法典等法律也提倡,用人单位作出相关规定不仅是履行社会责任,更是落实法律规定,不存在严重不合理的应为有效。如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将燃油出租车改为新能源出租车,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不属于降低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亚通出租公司因燃油出租车更改为新能源出租车,故燃油出租车退出出租营运,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至车辆退出营运止,故该劳动合同属于到期终止。原告认为本案中车辆退出营运指车辆报废的观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与民通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亚通出租公司向原告提供新能源出租车,原告仍然以小客车承包经营的方式营运车辆,故民通公司未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对于原告提出新能源车一直需要充电,不方便去远的地方,且管理费提高,从而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等意见,本院认为,新能源车在刚刚起步阶段,可能存在快充装置不多、使用不便等问题,但崇明岛作为生态岛,将燃油出租车改为新能源出租车,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些问题是可以逐步完善的,审理中原告也认可更换新车后驾驶员的经济效益与之前差不多,故原告仅仅以管理费的调整作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据此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三)十八大后厉行节约,公务用车改革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国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国家政策,为贯彻该政策,安徽省车改办《转发省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险厅关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宿州市根据该文件精神,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宿车改办〔2015〕4号。宿州市税务局属省直机关的垂直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政策及上述文件精神进行改革并无不当。白广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宿州税务局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政策范围内,其关于宿州税务局不属于本次车改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白广华为宿州税务局的司勤人员,我国的公务用车改革制度的实施,系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宿州税务局根据该制度及相关文件精神,解除与白广华等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一审认定该情形为宿州税务局与白广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并无不当。【(2019)皖13民终2778号】
被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党政机关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有关规定及关于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及上述法律规定,于2014年2月25日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发出于2014年4月1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2014)金民初字第01338号】
县政府办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仪陇县公车改革于2016年7月31日结束,县政府办已无聘用驾驶人员的条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与张旭聘用驾驶员劳动合同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情形,且张旭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判决认定县政府办解除与张旭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2019)川13民终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