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导致财产损失,被拆迁人无法举证就不支持?最高法判了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们在诉讼过程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观点,意思就是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一般在民事诉讼都会采用这一观点,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有所不同,比如由于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导致被拆迁人的财产损毁灭失,主张赔偿时,被拆迁人已经无法举证,该怎么办呢?这时仍然让被拆迁人举证证明在强拆中造成了哪些损失,难免就有些困难了,我们来看一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27日,谢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在河南省中原区某小区购买了住宅一处。2013年中原区政府办公室成立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组织实施对该区域的拆迁工作,由于双方就对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谢先生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4年1月份,谢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谢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中原区人民政府对谢先生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随后,谢先生便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支持了谢先生的部分请求,判决中原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起30日内赔偿谢先生房屋损失306000元,但是对于谢先生主张的屋内财产损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谢先生未能举证证明该损失的存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谢先生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谢先生的上诉。最终,谢先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中华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二审法院却将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再审申请人,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适合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判决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本案最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中原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谢先生室内物品损失20000元。

案情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室内物品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中原区政府的强拆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而且,中原区人民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强拆过程中依法对谢先生的室内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和保存,而谢先生所列明的清单以及其所主张的损失并没有超出日常生活用品的合理范围。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原区政府应当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但是中原区政府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谢先生室内物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在行政机关的强拆被确认违法后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常常会出现由于强拆行为导致被拆迁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仍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观点,仍要求原告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是采取“初步证明理论”原告只需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及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是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法律问题,也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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