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上班第一天骨折索赔近9万 雇主称是碰瓷 法院判赔近四万!
雇主余芳
据封面新闻报道,余芳今年76岁,家住重庆沙坪坝区,丈夫86岁,由于腿部有问题,常年卧病在床。
近几年,随着自己年龄增大,余芳决定请保姆照顾丈夫。她和璧山区一家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对方向自己推荐保姆。
2017年7月,家中保姆临时有事要辞工,余女士找到家政公司,希望紧急推荐一名称心的保姆过来。
家政公司向她提供了北碚人陈英的联系方式。
“我听说陈英62岁,第一反应是年龄有点偏大,不太想要,但给陈英打电话的时候,她说没来过我们这边,想过来耍一下,看一下。”余芳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女婿就开车顺路把陈英接过来耍一下”。
余芳介绍,7月20日,陈英到家后,被安排进书房休息了一晚。21日,家中保姆辞工,她想着,既然陈英都来了,就先教教她如何照顾丈夫。
“不管是哪一任保姆到我家来,第一天,我都是不让上手的,都要求站在旁边看我做,教会了再试用。”余芳介绍,22日凌晨,该给丈夫翻身了,她起床到丈夫房间,却发现床铺有动过的痕迹,陈英摊在一边呻吟,“腰很痛”。
天明后,家里人赶紧将陈英送到医院。经检查,陈英腰椎骨折。
陈英后来向法院起诉,要求余芳承担其治疗及其他各种费用,共计8万余元。
听说陈英腰椎骨折,余芳感觉不对劲,“我丈夫骨瘦如柴,不足100斤,不至于给他翻个身就把自己腰椎弄断了吧。”
余芳一家赶紧查看诊断结果,原来陈英还有胸椎体陈旧性骨折、腰椎退行性病变、骨质疏松等,本身就是旧伤旧病,陈英向自己隐瞒了这些伤病,“肯定有目的”。
再一看,发现陈英身份证上的真实信息显示其出生于1949年11月,年龄为67岁,而陈英到家之前却口口声声说自己只有62岁。
余芳认为,“陈英隐瞒身体有旧伤旧病,且虚报年龄,所作所为,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碰瓷’骗钱”。
于是,在女婿向医院垫付了10000元治疗费后,一家人拒绝再为陈英的治疗提供费用。
陈英告诉封面新闻记者,“雇主方一派胡言,自己绝对不是‘碰瓷’,因为被照顾的病人有一百六七十斤重,给他翻身才造成了自己腰椎骨折”。
雇主余芳
陈英的女婿杨先生也向封面新闻记者解释,岳母离家时,身体是好的,年龄报错了5岁,“只是因为本身年纪大,忘记了真实年龄”。
陈英介绍,事发当晚,该给病人翻身了,她喊雇主余芳过来帮忙,余芳不来,她就自己给病人翻身。
“我岳母的伤是新伤,医院检查结果出来了,还有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了伤情,结果显示以前的病症仅仅是本次压缩性骨折的次要原因。
保姆陈英是否是碰瓷?
雇主余芳要为陈英的伤买单吗?
嘉宾:王宗瀛律师
方弘:余芳和陈英之间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她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还是其他关系?
王宗瀛律师:虽然陈英和余芳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陈英实际上到了余芳家里,并且已经在照顾余芳的丈夫。因此,双方已经构成了劳务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务关系并不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才生效。口头协议并且实质已经进行护理工作,双方就构成了劳务关系。
方弘:陈英的行为算不算是碰瓷?
王宗瀛律师:我认为陈英并不是碰瓷!
碰瓷要看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即通过欺骗的手段来骗取钱财。陈英虽然之前就有陈旧性的骨折。但是,后面的受伤是在照顾病人的时候造成的。陈英并没有骗取钱财的故意,她主观心态是要找一份保姆的工作。
因此,陈英的行为并非碰瓷。
方弘:2018年10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经过审理后,认定保姆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保姆工作受伤,雇主应承担40%责任;认定保姆明知自己年龄较大、存在旧疾,仍前往雇主家中从事护理工作,属于自冒风险,判定其承担60%责任;判定中介公司不担责。
雇主一方不服判决结果,决定上诉。很多人觉得余芳很冤,不该担责。您怎么看?
王宗瀛律师: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比较公平公正,符合客观事实的。
虽然对于余芳来说,保姆来家第一天就发生这样的事情,的确有点冤。但是,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英隐瞒了自己的年龄以及曾经受伤的事实,她自己本身也有过错,法院判决也认定了她自己要承担60%的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既然陈英来雇主家工作,不管事情的发生是否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雇主余芳都需要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应该是多少?法院会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害结果来评判。
本案,法院判决雇主方承担40%的责任。从判决结果来看,我认为是公平、公正、合理。
方弘:从各自按照自己的过错来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来看,雇主余芳的过错是什么?
王宗瀛律师:保姆在工作期间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雇佣家庭首先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保姆有过错的,雇佣家庭可以再向其进行追偿。
本案当中,作为雇主的余芳为什么会承担40%的赔偿责任呢?
我认为有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雇主余芳通过中介公司要到保姆的联系电话后,绕开了中介公司,直接让陈英到其家中照顾家人。同时,余芳也没有和中介公司签订合同,从而为自己留下了风险。一旦保姆在其家中工作发生损害,中介公司是没有责任的。而作为雇主的余芳就要承担责任。
第二,余芳让陈英到其家中工作时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例如要求陈英提供其身份证明,既往病史,有无传染病,有无犯罪记录,身体是否健康,身体的健康程度以及是否与从事保姆工作相适应等等。
所以,雇主余芳在本案当中是有责任的。法院判决其承担40%的责任,应该说合情合理的。
方弘:实际上,40%的责任就意味着雇主余芳要承担的是36000多块钱的赔偿费。因此,这也被网友戏称为史上最贵保姆费,一天就要36000元。现在年底了,很多家庭都会请保姆或者钟点工等等,保姆雇主的风险该怎么预防?
王宗瀛律师:现实生活当中,类似的案例也层出不穷。我们怎么来避免这些损害的发生或者预防相应的风险?
首先,我们要明确保姆和雇主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一般情况下我们找保姆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由家政公司安排保姆到家里面提供劳务。另外一种是雇主自己聘请保姆。
上述两种情况,保姆和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如果保姆是家政公司正式派遣的,那么保姆和家政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一旦保姆在雇主家中发生损害行为,跟雇主是没有关系的。即雇主对保姆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应该由派遣的家政公司来承担责任。
另外,雇主自己聘请保姆到家里面提供劳务。陈英的案例就类似于这种。根据我国的《合同法》《民法总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提供劳务人即保姆的过错情况,雇主保姆双方来进行担责。
所以,我个人建议如果要聘请保姆,直接到有资质、有正规手续的家政公司来聘请,以免发生事故后相互推卸责任。
如果雇主自己聘请保姆,应该有一个谨慎注意义务。雇主应该核实保姆的真实身份信息,有无传染病,有无犯罪记录等等信息。
作为提供劳务方的保姆而言,也有义务把上述的情况对雇主进行更详细的,没有隐瞒的交代。
这样就能够在发生损害的时候,双方能够比较好处理。
第三种情况,现在保姆跟雇主发生纠纷的情况比较多,最典型的是杭州保姆纵火案。针对保姆雇主之间的关系,有的保险公司也已经推出了保姆险。这就有助于因为保姆个人发生损害的情况下,最大限度降低保姆和雇主的风险,对双方也是一种很好的保护。
方弘:通过今天的案例,希望雇主和保姆都能够提高相应的法律意识,避免类似风险的发生。
嘉宾:王宗瀛律师
云南诚者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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