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教案: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法教案:民事诉讼证据
教学目的和要求:要求通过学习本章内容,掌握证据的概念、学理上的分类和法律规定的种类,明确证据在查明事实中的重要作用。
教学重点: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分类、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等问题。
教学难点:举证责任
课前方法:查阅有关的资料和收集案例
教学方法:讲授、分析案例相结合
教学过程:
1.课堂考勤
2.复习旧课
提问
(1)怎样理解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
(2)怎样理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怎样理解并举例说明什么是诉讼标的共同和什么是诉讼标的同一种类?
(4)简述两种代表人诉讼在构成要件、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代表人的权限和诉讼行为的效力以及判决的效力等方面的异同点。
3.引入新课
4.重点讲授如下内容:
第一节 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意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
(一)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
(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应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节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二、证明力
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第三节 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一、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指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反证是由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证据。
区分本证和反证的意义在于两类证据所要求达到的证明程度不同。
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划分标准: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证明待证事实 是否存在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而需要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依来源不同区分
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即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 第一手资料
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
来源于对原始证据的转述、转抄、复印的证据。
第四节 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二)书证的特征
1、书证是用文字符号记和表达一定思想内容的物品,而不是一般的物品
2、书证能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
3、书证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被固定化,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三)书证的分类
1 、以书证内容的表达方式为标准,可以将书证分为文字书证、图形书证和符号书证。
2 、以书证是否依职权制作为标准,可以将书证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
3、具备特定的形式和履行特定的手续,可以将书证分为普通形式书证和特殊形式书证
4、以书证的内容所体现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书证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5 、以书证形成的方法为标准,可以将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和译本。
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
凡是以自身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都是物证。
(二)物证的特征
1、稳定性
2、可靠性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征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特点:
1、证人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形成的联系是特定的,是他人不可替代的
2、证人只是了解案件的某些情况,他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既了解案情,又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就不得为证人,而是诉讼当事人。
3、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容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4、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二)证人的范围: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证人: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2、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作为证人
3、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不能同时是本案的证人
(三)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作证的权利;
2、审阅证言和要求补充、更正的权利;
3、费用补偿权;
4、获得保护权。
义务:
1、出庭作证的义务;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2、如实作证的义务;
3、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的义务。
四、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
“两重性”,即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
五、鉴定意见
(一)鉴定和鉴定结论的概念
鉴定,即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
鉴定意见是经过鉴定活动,对鉴定对象所形成的判断性意见结论。
(二)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三)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四)鉴定的程序
1、鉴定程序的启动:
(1)当事人申请启动
(2)法院依职权启动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鉴定人的确定:协商和指定
3、鉴定书的制作
4、申请重新鉴定
(五)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1)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2)费用补偿权。
义务:(1)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义务;(2)出庭作证的义务。
六、勘验笔录
(一)勘验的概念和功能
概念:勘验,指审判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活动。
功能:
1、固定或者提起物证
2、勘验制作的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3、勘验可以核实证据,澄清有关证据中的矛盾,使法官获得比较正确的心证
(三)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1、书证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反映,而勘验笔录的文字和图片是客观内容的反映;
2、书证有公文书和私文书等形式,并不一定是诉讼文书,而勘验笔录则是勘验人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
3、书证一般在案件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制作,在诉讼中不得涂改或者重新制作,而勘验笔录则是案件发生后在诉讼中制作的,若记载有漏误,可以重新勘验。
七、视听资料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大致有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贮存资料等表现形式。
(二)视听资料的特点:
1、较大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2、由于视听资料具有技术先进、体积小、重量轻等特点,易于收集、保管和使用
3、视听资料具有物证所不具备的动态连续性
4、视听资料具有各种言词证据所不具有的直感性
5、视听资料容易被裁剪或伪造
(三)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的区别
书证是以书面文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的音响、图像、贮存资料等,并不单纯以文字和符号表达思想内容,而是独立地反映了案件的一部或全部的真实情况和法律事实,不仅静态地反映了待证事实,而且动态地说明了待证事实的真实情景,这一点迥异于书证。
物证是以自己的客观实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是以音色、图像、贮存资料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两者显然不同。
八、电子数据
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
第五节 证据的收集、交换和保全
一、证据的收集
(一)证据的收集主要由当事人来完成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1、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实施;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终结、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依照当事人申请而调查收集证据:
(1)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际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一)举证时限
1、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
(1)法院指定;
(2)当事人协商确定。
2、各种具体情形下举证时限的指定
(1)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指定的不少于30天。
(2)简易程序:不少于30天的限制。
3、举证时限的延长:可以适当延长
4、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二)证据交换
是指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彼此交换己方所持有的证据的制度。
情形:
1、当事人申请交换证据;
2、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三、证据保全
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本章教学内容总结
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证据概念和特征是学习和研究证据理论的切入点。证据的法定种类是证据理论的基本知识,证据的理论分类对民事诉讼实践中如何收集、分析和判断证据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章推荐阅读书目
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月版
本章思考题:
1、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些?
2、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3、如何进行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