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可以没有招标人代表?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可以没有招标人代表?
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8月2日
Q
此种做法不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评标专家共同组成。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首先,按文意解释,法条中“和”的意思是两个都要有,即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都应当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缺少招标人代表不妥;其次,按立法目的解释,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也应当是招标人履行义务、承担招标项目主体责任的法定要求。但在实践中主管部门排斥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属于不当干预,侵害了招标人的法定权利,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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