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一老人打麻将时身亡,家属索要巨额赔偿,法院是怎么判的?
有损害就应该有赔偿?谁闹谁就有理?有时候社会上还真不乏这样的案例,明明与他人无关,却偏偏要扯上关系试图索求赔偿。比如说此前广州一桩引起人们热议的案子,起因是广州某村种植着一片旺盛的杨梅树林,夏天一到便挂满了沉甸甸的果实。看着就让人眼馋,村里考虑到杨梅属集体财富,故而不提倡游客采摘。
可总有些游客生出贪心私自采摘,结果2017年5月19日,年近五旬的吴某因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坠亡。其家人伤心不已,谁知他们伤心之余,竟将吴某的死推到了村委会的身上。认为其管理不足,应为吴某的死承担责任,遂索要631346.31元的赔偿。
最终法院认为吴某本身的行为有违村规民约定和公序良俗,村委会也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故驳回吴某家人上诉。这桩案件看起来其实是有些无理的,然而类似广州私摘杨梅坠亡案这样的例子,在社会中并不少见。就在去年,江西景德镇还发生了一起男子打麻将数钱时死亡,家属巨额索赔的案子。那么这一起案子又是如何判的呢?
2020年9月14日上午,帅某涛在张某开设的棋牌室中同张某等人打麻将,打的时间并不短。等到了下午五点,该回家吃饭的时间,众人才准备散场离去。散场之前,自然要数一数钱财多少,顺带讨论一下谁赢了谁输了。没想到的是,帅某涛数着数着就发现双手不停使唤地颤抖,于是大家便劝他坐下休息会。
发现情况依然没有好转,张某等人遂联系其家人,并帮忙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帅某涛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过转院出院等多个环节后,不日身亡。结果帅某涛死亡后,其妻子及儿女却认为,张某及同桌牌友应该为帅某涛的死承担责任。便找上门索要巨额赔偿,张某等人没同意,帅某涛家人只好诉至法院。
张某等人为帅某涛死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他们与帅某涛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体现,和哲学因果关系具有一致性,它们都有以下特点。一、客观性: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二、相对性与绝对性:在普遍联系的链条中,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孤立考察某一原因(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因(行为)和果的地位又是绝对的。三、时间顺序性:因(行为)须在前,果须在后。四、复杂性:一因(行为)一果、一因(行为)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五、因果关系既有必然也有偶然:即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既有必然原因也有偶然原因。
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若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或对某一结果的责任,就必须先确定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特定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或者对此结果的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
至于能否追究、追究什么样的责任,还需根据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才能确定,那么帅某涛的死与张某等人存在这种因果关系吗?据法院调查,认为帅某涛等人自愿邀约一起打麻将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其次并无证据证明,打麻将前,张某等人便知晓帅某涛身体不适或有脑出血、高血压等病史。
也无证据证明在打麻将过程中,有争执、推搡等促使帅某涛发病的危险行为。另无证据证明帅某涛发病系外部原因及张某违背了安全保障义务,再次张某等人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故张某和同桌牌友等人对帅某涛死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两者压根没有因果关系,依法不予支持。
帅某涛家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张某开设棋牌室的行为并不对,但其目的只是消遣、娱乐,并不构成刑法中的开设赌场罪。而张某与同桌牌友们,更不会料到张某会忽然发病引发危险,他们的行为又谈何存在过错。
法律是讲究事实、证据、因果关系的,不能因为有损害便要求有赔偿,更不能因情感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责任的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