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辩护体系化:不仅要“破”,还要“立”
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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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前 言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一是以“破”的方式冲击了控方的证明逻辑和指控体系,二是以“立”的方式向法官展示存在其它可能性。“破”和“立”互相结合,相互补充,才能对控方指控进行全面冲击,并可以让法官从不同角度审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为法官接受辩方意见奠定坚实的基础。
正 文
由于无罪推定原则及证明责任的分配,辩护律师不太需要通过组织证据构建辩护体系来证明被告人无罪,只需要击破控方证明逻辑和指控体系,就可以完成辩护任务,达到辩护效果。
故长期以来,刑辩律师大都把自己的辩护立足在控方收集的证据材料上,致力于在控方证据材料中寻找瑕疵和漏洞,主要以“破”的方式反向证明控方指控不成立。也就有控方是盖房子,辩方拆房子的说法。
久而久之,这样的辩护思路和辩护方法,让不少刑辩律师缺乏组织证据构建辩护体系的工作习惯,也无相应的工作能力。
一是很少积极向法庭举证。
实践中,控方举证完毕后,当法官询问辩方是否有证据时,基本问答都是没有证据。这当然和我们实行单轨制侦查模式,辩方调查取证的权利和能力不足有关,本身就没有证据或很少有证据。
但既然控方证据材料中存在瑕疵和漏洞,控方证据材料中会有对辩方有利的证据,或同一证据可以做对辩方有利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辩护方是可以依托控方证据材料中对己方有利的证据,组织辩方证据体系积极向法庭举证。
二是在质证和发表辩护意见时,难有完整、清晰的辩护思路和贯穿其中的主线。
由于把目光聚焦在“破”上,致力于发现和指出控方证明逻辑和指控体系上存在的问题,就很难以形成体系化的思考。虽长篇累赘,问题指出了很多,但容易以点概面,以偏概全,很难以形成完整、清晰的辩护逻辑,很难有一条主线把发现的问题串联起来。
这种不在“破”的基础上,还从“立”的角度展开辩护,是天女散花式的辩护。各种各样,看似美丽的花瓣铺天盖地,飞舞在空中时确实好看,也能震撼人心,但飘落在地之后,却凌乱不堪,一地鸡毛,很难取得实际效果。(实践中,法官对不少律师所发表的辩护意见,只是感觉问题说了很多,但到底要说什么,想说什么却不明白,看不懂,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这种天女散花式的辩护,缺乏主干和逻辑)。
由此,我们认为,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当在“破”的基础上,组织证据构建己方辩护体系,“破”和“立”互相结合,相互补充,才能对控方指控进行全面冲击,并可以让法官从不同角度审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为法官接受辩方意见奠定坚实的基础。
具体而言,在事实、证据层面上,除了指出控方单个证据或证据链条上存在问题和矛盾之后,还应当通过发掘对辩方有利的证据、控方证据中能够做出对辩护有利解释的证据、利用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等手段,借助经验常识和逻辑推理,组织己方证据体系,通过合理论证构建出与指控事实不一样的事实场景,并有存在的可能性。
如此而来,一是以“破”的方式冲击了控方的证明逻辑和指控体系,二是以“立”的方式向法官展示存在其它可能性。正反两方面得出控方的结论不是唯一的,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更能够动摇法官的心证。
在法律适用层面上,不只说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不符合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而是要站在辩方的角度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以及该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论证,在“破”的基础上,更进一步说被告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更为妥帖,合理。
这一点,在经济犯罪辩护时特别重要。经济犯罪和其它刑事犯罪有很大的区别,其它刑事犯罪如杀人、伤害、抢劫等,行为是什么以及行为的性质很清楚,不会有什么争议,焦点是行为是否成立。但经济犯罪却不同,常会在行为是什么以及行为的性质上发生争议。
经济犯罪中的事实很多时候都是预设前提,按照一定的逻辑思路,在相关证据基础上描述或拼凑出来的事实。控方其实也是在讲故事,只不过这个故事是控方在认为有罪的基础上演绎出来的。
在这种情况下,辩方就不能只停留在对控方故事的质疑上,故事不符合所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而应当在此基础上,组织证据构建辩护体系,从辩方的角度讲出另外的故事,法律关系应该是什么,以及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和认定。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力要用尽,话要说透,故事要讲完。通过“破”和“立”互相结合,相互补充,实现辩护体系化,让法官充分意识到控方的解释和论证不仅有问题,而且还存在其他解释和论证,这样才能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