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标并一标”的PPP项目中,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是谁?
请问在“两标并一标”的PPP项目中,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是谁?
宋莹莹:“两标并一标”在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过程中是很常见的,其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第(三)项“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对上述规定的理解,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作为该项目的“投资人”,又因其同时具备“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且“依法能够自行建设”两个必要条件,所以可以依法不再经过招标即成为该项目的施工承包方。需要说明的是,项目实施机构通过招标确定的是社会资本方作为该PPP项目的“投资人”身份,而其作为“施工承包方”的身份则是在其成为该项目的“投资人”之后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而产生的。
宋莹莹: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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