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煤矿股权转让判例,告诉你何谓股权转让中的“情势变更”?
摘要
导读:最高法院判例,(2018)最高法民终387号,新光集团买煤矿股权,政策变化储量减少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股权转让款,合议庭认为不属于情势变更,合同有效,何谓情势变更?
珩
一
新光集团受让淮矿集团持有的煤矿股权,政策变化储量减少,就剩余股权转让款发生争议,淮矿起诉支付。
二
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政策变化储量减少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新光应付款。
三
律师看法
划重点
订立合同时是否有预判,是判断情势变更是首先考虑的。比如最高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72号,山西华晋公司、上海晋航投资有公司与戴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院合议庭认为:
“华晋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情势变更,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时,对欲收购的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应是了解的,其对此陈述为,华晋公司分期缴纳保证金是收购策略,试探是否有第三方介入,以及兆雪公司是否诚意转让其持有的广万公司的股权,由此也可以看出华晋公司对兆雪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充分的预判,因此,本案不存在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势变更情形,而应为正常的商业风险。”
划重点
而对政策的变化是否成情势变更,首要考虑的同样是订立合同时是否有预判,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39号中,合议庭认为:
“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市政府要求新东公司自备电厂在2012年6月底前拆除燃煤锅炉,导致新东公司原定的对燃煤锅炉进行脱硫工程改造项目合同已经没有意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变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属于情势变更情形。新东公司主张本案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点我一下开始放电影
育珩星语
当你回顾人生,那些奋斗不息的岁月,才是最美好的人生
我祈祷拥有一颗透明的心灵
和会流泪的眼睛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