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保险单分为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四种类型

保险合同最主要内容: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一部分、是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人在我国,专指保险公司。其名称必须和保险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和登记的名称一致。保险人的住所,也就是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场所的所在地。

第二部分、是投保人信息。

第三部分、是被保险人信息。

第四部分、是受益人信息。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这三部分分别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明确合同的履行地点,确定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权

第五部分、是保险期间。是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通常按照年、月、日、时表示。,我国保险实务中以约定起保日的零点,为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以合同期满日的24点为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

第六部分、是险种信息。包括险种名称,险别,保险金额,其中,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七部分、是责任免除。它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责任免除后,保险人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的风险范围或种类,这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第八部分、是保险费及支付方式。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支付方式按照投保人自己的实际进行选择。

第九部分、是合同争议处理。争议处理是指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

第十部分、是其他内容。包括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当事人的主要义务等。基本条款除以上10种附加条款之外。还包括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保险标的就是保险的对象,也叫保险标的物,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在财产保险中,;是投保人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是人的生命,或可能发生的疾病以及退休养老的人,在责任保险中,是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责任。

保险合同的第二个组成部分是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除了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之外。

保险合同还有第三个组成部分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真实性的条款,保证条款-般是由法律规定或者行业协会制定,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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