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成立后,对医疗费用的控制逐步推进,三明模式也经文件确认即将推广,而4+7主要是对药品,估计接下来可能推进到器械和检验检测领域。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对一些基层医院而言,把病理诊断、检测检验等服务实行第三方共建,会不会是一个可行的思路?今天,笔者就和大家聊聊。2015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整合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开放。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消毒供应机构和血液净化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以及医疗机构与独立检查检验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2016年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陆续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血液净化机构、病理诊断中心4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2号令第三次修订公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医疗机构的类别中纳入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作为第十三类,这就在法律层面承认了“病理诊断中心”可以以独立的医疗机构而存在。2018年6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2019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 39号),决定在北京等十个城市试点。其中指出,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与诊所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随后,在11月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明确规定,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由此可见,不管是法律法规还是政策层面,病理诊断服务等实行第三方共建都是被允许和鼓励的,而且已经走完了法规程序。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是现代社会的显著特点。一家医疗机构把所有的检验、影像、病理、消毒供应都做起来难以做到最好,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小型医院、诊所等。这样,既不经济也不利于轻装上阵,而且大部分基层医疗机构也没有能力做这么多专业要求比较高投入比较大的服务。所以,从经营角度看,实行病理诊断等的第三方服务共建,让最专业的机构做最专业的事,既能做到最好也有利于质量控制,有利于实现医疗资源共享和集约利用,有利于第三方机构发展,还可以更好地保障患者安全。所以实行病理诊断等服务与第三方共建,不管对合作各方、患者方还是节约社会资源都是最大的利好。
不可否认,从目前情况看,公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医改“强基层”政策鼓舞下,实际上医疗服务在大幅度萎缩。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还有很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经被太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康扶贫等搞的焦头烂额,出现了基本上不看病或很少看病的现象。没有了医疗业务,自然对服务于医疗的第三方服务就没有了需求;尽管从去年国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启动了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但收效甚微。
因此,病理诊断等第三方服务共建主要还要把拓展的重点放在社会办医这块儿,特别是民营医院、诊所,尤其是正在蓬勃发展可能越来越好的连锁诊所、集团化诊所等各级各类新型医疗机构。
出于便捷、准确考虑,信息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个重要的标志。基于此,病理诊断等第三方机构也应该积极充分利用信息化,包括与现代物流合作来快速递送标本,也应该积极培训采集标本、制作标本的“高级技工”,而这些培训也可以利用最新的网络等。总之,病理诊断等实行第三方服务共建是多赢也是大势,有利于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院、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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