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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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一、客户应提交的单据

1、涉外收入申报单;

2、业务登记凭证;

3.境内投资主体获得境外企业利润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1、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2、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3、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

4、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5、由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当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6、交易单证以外国文字表述的,金融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

三、注意事项

1、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在系统中完成录入;

2、汇回利润可保留在相关市场主体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3、银行在办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时,应审核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情况,对于应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但未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应待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后,方可为其办理利润汇回手续;

4、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5、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

(1)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2)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3)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6、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申报凭证包括:

(1)《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汇款方式结算)

(2)《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信用证、托收、保函方式结算)

(3)《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入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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