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二审答辩状范文.doc 免费下载 第一文库网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那么法院二审答辩状应该怎么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院二审答辩状范文,仅供参考。 二审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徐闻县城北乡那练村民委员会那练村 法定代表人:骆*锻,村长 答辩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民委员会迈报村 1 法定代表人:骆*辉,村长 答辩人因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县人民政府及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邓*贤、邓*武、邓*九不服徐*县人民法院(20XX)徐法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现根据其行政上诉状,答辩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1、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上诉人)的发证行为与原告(答辩人)主张的权益具有一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起诉主体适格,符合事实,认定正确。 2 上诉人的发证行为与答辩人所主张的权益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决定了答辩人是否适格主体。 本案原审时,业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答辩人的主体资格作了审查,以(2009)湛中法行终字第114号行政裁定书做了定论。 认为:两上诉人主张为其先民所建,直至上世纪六十年代仍由两上诉人村民使用。 后两上诉人虽不再使用骆氏宗祠,但不能否认两上诉人与该建 筑物在法律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由于被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向被上诉人邓*贤等人核 3 发房产证的地点与骆氏宗祠具有重叠性。 故徐*县人民政府的发证行为显然与两上诉人主张的权益具有一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审法院依此认为答辩人为合法主体是正确的。 2、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及邓*贤等称答辩人与被诉发证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上诉理由无理。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在上诉状再次提出本案无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与发证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观点以及上诉人邓*贤等在上诉状再提无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与发证行为有任何的利害关系的主张已无任何意义。 3、原审判决认定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该„骆氏宗祠‟房屋被政府没收或接管符合事实。 4 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在上诉状称骆氏宗祠土改时被政府接管,上诉人邓*贤等人在上诉状也称本案讼及的骆氏宗祠土改时被政府接管,均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所谓政府接管或没收,必须要以政府的名义作出,且必须有何时何地如何接管或没收的具体事实。 但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邓*贤等在不能举证出任何证据证实曾有法律事实发生的前提下,仍然强词夺理不顾事实硬说骆氏宗祠已被政府接管、没收,显然蛮横无理。 4、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称是政府于19XX年征用第三人房地产后安置居住因无事实、不合法,故不被原审法院采纳正确。 首先,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在迟延提交 5 的证据中,无任何以政府名义安置的依据、证据。 第二,即使所谓安置,在骆氏宗祠财产权利人权利未被剥夺(即没收、征用)的前提下,发证机关也不能向邓*贤以继承为由将骆氏宗祠房产发证至其名下,难道人民政府就可以向与骆氏宗祠财产权无任何瓜葛的人发证吗?故发证行为不合法。 5、上诉人邓*贤等人提出从构建和谐、维护社会最大利益角度出发,一审判决撤证明显不利社会稳定该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唯有维持本来是错误的发证才是构建和谐、维护稳定,不维持便是破坏稳定,用文化大革命的大棒挥向法律、挥向法院,企图要求法院抛弃法律审理案件显得十分荒唐滑稽。 二、原审法院判决合法有据 6 1、原审法院因被告提供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而不予采纳正确、合法。 答辩人是20XX年11月5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却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发证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上诉人丝毫不对法律有所敬畏,无视法律的权威,却以客观原因作强调。 甚至以所谓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隐患大,矛盾纠纷一触即发不利社会稳定企图威胁、绑架上诉审法院意志,不仅毫无道理,更显示了该行政机关的傲慢及对法庭的藐视。 2、原审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7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案,依照法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是被告方即行政机关,即是上诉人徐*县 人民政府。 该行政机关本应在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发证行为的合法证据、依据。 但该机关不在规定时限向法院提交证据。 由此,原审法院在查明上诉人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基础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的违法发证行为予以撤销,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程序合法。 8 请求上诉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此致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徐闻县城北乡那练村民委员会那练村 法定代表人:骆*锻 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民委员会迈报村 法定代表人:骆*辉 20XX年12月9日 9 二审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王学庆, 委托代理人:刘涛,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答辩人因为上诉人(一审被告)交通事故纠纷二审一案,我们做出以下答辩: 首先我们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认同,我们对一审法院除医疗费以外的项目的判决表示认同,但我们同时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中对医疗费这一项有漏判漏审,还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我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 10 44169.5元,而一审只判决了3558.89元,一审中已经确认的事实中:原告经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而且住院治疗67天,这么重的伤,医疗费只判决了3558.89元这不符合逻辑,我们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认定医疗费错误的情形 二、如果一审法院不是认定事实错误就是存在漏审漏判: 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44169.5元,其中第一次医疗费40610.61元(事故后住院发生的),第二次医疗费3558.89元(后续医疗费取钢板),而一审法院对医疗费这一项只支持了3558.89元,这个数额正好与第二次医疗费的数额相同,所以我们也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属于漏审漏判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1 三、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一审第一次开庭中,因为情况复杂,主审法官说择日再审,可是还没等到第二次开庭,一审判决书就作出了。 所以一审法院的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答辩状范文【3】 12 答辩人:朱生田,男,19XX年1月1日,汉族,住所: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华山村下宅巷19号,常住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东干村青云路山水宾馆。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朱生田,就上诉人不服武义县人民法院(20XX)金武东民初字第49号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着武义县东干福利彩票注投注站的彩票投注机经营权转让关系(转让价格为15000元),不是租凭关系。 我认为这是上诉人的一厢情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常理。 13 首先,彩票经营权属何新月所有,我代销彩票期间按约定每年支付给何新月租金,与何新月构成了彩票经营权租赁合同关系,经营权转租给吕香春一事,何新月、吕香春双方都是同意的,双方对租金也进行了约定,吕香春也按约定将租金直接支付给何新月,因此,何新月、吕香春之间直接构成了彩票经营权租赁合同关系。 所以上诉人认为是我已将经营权转让给她,是一面之词,与事实完全不符。 第二,上诉人所谓的15000元转让金,这与事实更是不符,因为何新月取得福利彩票代销经营资格后累计已向福彩中心交纳了15000元的保证金(投注机押金和彩票结算款),我将经营权转租给吕香春后,代何新月向吕香春收取的15000元是押金,根本没有转让金这回事,如果拿押金当转让金的话,相当于将有巨大价值的东西白送给别人,显然不符合常理,更何况我没有意愿更没有资格处分他人的经营权。 14 二、上诉人认为向被上诉人转让彩票投注机经营权,是在被上诉人何新月长期外出,被上诉人朱生田经营不善,毫无利润,投注机将要被金华市福彩中心收回的情况下进行的。 这也与事实完全不符,首先,何新月并没有长期外出的打算,将彩票经营权租给我经营时就和我约定,自已会随时回来经营彩票的, 这一点我在转租时也明确告知了吕香春,吕香春也是很明白的。 另外,上诉人称我经营不善,毫无利润,投注机将被福彩中心收回,这更是无稽之谈,首先,我经营彩票业务是在自家店面经营的,我家是公认的最繁华地段,加上无需房租,独家经营,怎么可能经营不善,我经营的05、06、07年的利润均4万元/每年,当时已经算是不错的收入了,怎么是毫无利润,至于说是福彩中心要收回之说,更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 15 而实际的情况是,上诉人了解到彩票代销风险小、收益高、自由能带小孩,主动向我要求将彩票经营权转租给她的。 当时,考虑到自己精力有限,便宜点转租给她经营,也算是拉她一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应当维持。 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16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辨人: 二OXX年七月一日 附:答辩书副本_份 17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