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期 【重点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原创声明
本文为作者授权本公众号首发原创文章,转载时请在醒目处注明作者和文章出处。
01
法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02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规定。
一、实质性减资与形式性减资的区别
公司减资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简称。根据公司减资是否有净资产流出,可以分为实质性减资与形式性减资两类。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的金额返还给股东,公司的净资产亦减少。形式性减资是指只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额,公司的净资产未向公司外流出。实质性减资主要发生在公司的资本过剩时,而形式性减资则常见于企业经营严重亏损时。
二、公司减资应按程序进行
公司减资的基本程序为: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4.实施减资方案;5.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未依法通知债权人而减资的法律效果
公司减资可能减少公司的责任财产,同时可能免除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但这也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在公司减资时,公司应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首先,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其次,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再次,公司应当履行债权人提出的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请求。公司未依法通知债权人而对公司减资的,减资行为并不必然无效,但对未通知的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期编辑:雨虹、芝璇
请您点击下面“在看”,支持众从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