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余额不足”,这些新规明起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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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惧过往,不畏将来!8小时前

2020年已经“余额不足”,明天就将迎来最后一个月,同时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即将实施。中国出口管制领域第一部专门法律施行,促销新规落地……你最关心哪些变化?

中国出口管制领域第一部专门法律施行

12月1日起,中国出口管制领域第一部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将正式施行。

出口管制法包括五章49条,从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关于出口管制范围,法律确保管制物项,以及管制主体和行为全覆盖。以管制物项为例,根据法律,除传统的军民两用物项、军品、核外,还参考对外贸易分类标准,将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均纳入管制物项;同时,明确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的第四十八条还明确,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促销不得“先涨价再降价”

“双十二”你打算买买买吗?

12月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将正式施行,新规对促销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规范提出明确要求。

如,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

《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显著标明。对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时“先提价、再折价”的现象,明确规定折价、降价的基准等。

此外,《规定》明确了法律适用相关问题,如促销行为中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新增370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航线

此前,民航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国内航线运输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20年12月1日起,放开3家以上(含3家)航空运输企业参与经营的国内航线的旅客运输价格(以下简称国内运价)。

通知发布的《新增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航线目录》显示,本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航线共370条,主要集中在二三线城市之间的往返航线,涉及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出发的航线较少。

同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内运价的监督,将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惩戒。

高铁浮动票价来了

12月23日起,京沪高铁公司将对京沪高铁运行时速300—350公里的高铁动车组列车公布票价进行优化调整,将根据客流情况,区分季节、时段、席别、区段等,建立灵活定价机制,实行优质优价,有升有降。

根据铁路互联网售票30天预售期,12月23日的火车票目前已开售。记者对比发现,浮动票价主要与各车次全程所需时间有关,基本特点是“快一点的车涨价、慢一点的车降价”。

京沪间二等座初期最低票价498元、降幅10%,最高票价598元、涨幅8%。

医药代表不得再卖药

12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

《办法》对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进行了明确,包括: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此外,医药代表可通过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举办学术会议、讲座,提供学术资料,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等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办法》还规定,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药品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记录与数据管理提出原则性要求,突出重点,结合产业实际,更好地保证药品全生命周期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另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正式颁布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自12月30日起实施。新版《中国药典》新增品种319种,修订3177种,不再收载10种,品种调整合并4种,共收载品种5911种。

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不得提名国家科技奖

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版《条例》的亮点在于,报奖方式从“推荐制”改为“提名制”,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并提出强化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等。

《条例》要求国家科学技术奖在提名阶段即对违反伦理道德或者科研不端等行为的科研人员、机构“一票否决”,并建立对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新版《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地方新规 

——天津:正式加入生活垃圾分类队伍

12月1日起,《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相关法律责任。如,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餐饮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为确保《条例》正式实施后尽快落到实处,天津市城管委已制定完成2个执法程序规定,确保《条例》全面、有效实施。

——上海:人才落户渠道增至18个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相比以往的《试行办法》,此次《办法》中将引进人才分为了高层次人才、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高技能人才、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等五大类,并对相应条件作出了修改。

与以往的条件相比,此次《办法》中特别增加了面向高技能人才、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的申办渠道。比如面向高技能人才,增加了“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这一申办渠道。

在申办材料上,《办法》明确,在上海“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对个人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向人社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海南: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

12月1日起,《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将正式施行。

规定共三十条,包括禁塑名录、替代品全流程追溯制度、地方标准等一系列制度,对禁塑工作的责任分工、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范围、替代产品供给、流通环节监管措施、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法律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还对替代品产业优惠政策、公众宣传教育、废弃塑料制品回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此前印发的《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海南在2020年12月1日起将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到2025年底前,海南将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列入海南禁塑名录中的所有塑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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