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法院反映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的行为。2017年以来,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共对880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其中214名被执行人因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而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在这些执行过程中,上海宝山法院发现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随意频繁,影响执行效果。不少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审判阶段或执行期间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且往往以“老弱病残”者充当新的法定代表人,而原法定代表人则金蝉脱壳。因此,尽管对现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实际上却达不到应有的执行效果。二是限制高消费期限的合理性把握难度大。目前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期限一般采取系统默认的“无截止期限”,但在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或者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甚至进行破产重组等情况下,依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则显得有所不妥,因此限制高消费期限的合理性不易把握。三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难度大。根据规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针对的是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的行为,因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会以其进行的高消费是用个人财产而非被执行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要求取消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以此逃避法律制裁,对该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难度较大。对此,我院建议:1.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由其协助法院对涉案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进行保全、冻结,减少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2.完善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加强法律研判,在现有规定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形进一步细化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的期限。3.加强对执行异议的分析研判。与执行裁判庭沟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出的相关执行异议加强分析研判,并及时裁决,维护限制高消费措施应有的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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