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中院判例:“外嫁女”是否有权参与分配农村征地补偿款 |拆迁维权指南

8月27日

【裁判要旨】1、“外嫁女”是否有权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关键在于判断“外嫁女”是否仍然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即应当结合当事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的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情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其是否具有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2、村民小组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但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前言】顾名思义,“外嫁女”是指本村成年女性因嫁娶原因去外地生活(有些未迁户口、有些迁入夫家)。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村集体大多会按照村规民约取消“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利,因此在征收过程中一般会出现关于“外嫁女”能不能获得娘家的征地补偿款的纠纷。本文通过本人参与的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纠纷案件对“外嫁女”是否有权参与分配农村征地补偿款进行分析。

【案情】本案甲(女性)于1990年出生于岳阳A村,于2015年与户籍地在岳阳楼区的男青年结婚,婚后在长沙务工生活,但甲的户口一直在A村,甲从2018年至今均在A村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甲为A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共有人。2021年A村村委会换届选举选民名单公告中甲被列为选民。

2019年1月A村某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收,获得土地补偿费等800万元。2019年11月经过A村民小组70%以上户主或家庭代表通过了征地款分配方案,该村民小组出嫁之女均未分得征地补偿款。

甲因不服A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审结。

【法律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是甲是否具备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结合当事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的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情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其是否具有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本案中,甲出生于A村、落户于A村,户籍也未发生变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具有该村的合法户籍,且享有相应的村民权利,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选举,与A村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承包了责任田(作为共有人),其基本生活保障依附于该集体经济组织。虽然甲于2015年结婚,但婚后其户籍并未迁出,在甲没有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福利保障或者纳入城镇居民保障体系的情况下,甲所具有的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未丧失,不能以甲为生活需要外出务工为由否定其系A村组民并以A村的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事实。

【维权指南】

1、需明确“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2、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缴纳的村务建设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民名单公告》及其他证据材料。

3、“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4、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意见。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指示,不能以未依附村里的土地收益为主要生活来源及未从事集体经济生产经营等非“常住”理由来剥夺村民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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