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实用性
作者:李军 单位: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民法与行政法虽各有特性,但也有共通之处。在行政法规范出现漏洞时,出于平等和正义的要求,适用民法规范既有可能,也有必要。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法律制度在保障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不同法律制度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也各不相同,结合当前社会发展态势来看,公法和私法之间的联系愈加密切,由此也对行政法和民法的二元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以行政法和民法为分析对象,阐述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
关键词:行政法;民法;适用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众多,不同的法律所针对的对象也不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持社会稳定,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行政法和民法,从性质上来看可以将其看作为是公法和私法,两者各自有自身独特功能,当前社会发展环境中,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强,私法公有化和公法私有化趋势越来越凸显,如何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科学适用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行政法和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分析
行政法和民法规范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行政法主要集中在行政方面,是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它属于是公法的一种;而民法规范则是调整或处理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它属于私法的一种,这种不同是由于它们的主体差异形成的,两者同属于基本法体系[1]。在实际运用中,两者又是紧密相关的,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如果民事诉讼纠纷事件的严重性达到一定程度后,民法规范就很难尽善解决,这就需要借助行政法来进行协调。行政法的适用是在行政主体在行驶职权时与其相关的行政法律监督主体之间所产生的关系进行体现的,一般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种基本形式:第一,一般行政法;第二,特别行政法。这两种法律形式都遵循公正和平等原则,共同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争议,从这方面来讲,在民法规范中所适用的原则和制度,在行政法中也可以适用,例如法人制度等。
二、行政法中民法规范适用的必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贯彻私法精神
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来看,在行政法中应用民法规范是十分有必要的,它可以有效缓解当前社会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对缺少的私法精神起到补充作用。具体表现就是在经济体制下,过度的国家观念会导致大大削弱普通群众的社会作用,在社会身份上也只能是作为国家中的一份子,独立人格的体现也就会受到忽视,在行政法中应用民法规范,有利于贯彻一些私法精神,增强群众的社会作用。
(二)推动行政法新理论的合理运用
在社会发展相对较为和谐平稳的状态下,社会主体之间在利益关系上的一致性和行为之间的协调配合性,使得行政主体的服务和与其相关合作逐渐成为了行政法的新理论。过去传统的服从命令模式已很难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趋势,取而代之的则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一种平等性关系,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民法规范可以更好的在行政法体系中科学适用,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三)防止寻租行为的出现
当前很多行政部门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制定一些对自身有利的特别行政法,这种现象就是常说的寻租行为。这种特别法一般是有一定执行范围的,如果将其直接作为一种“法”的话,就会改变依法行政的本质,会有很强的专制性色彩。因此,为了尽可能的避免这种寻租行为的发生,就要适当的应用民法规范,实现民法规范和行政法的有机融合,从而更好的完善现行行政法规体系。
(四)行政法中的司法现象存在
降低民法诉讼的成本也是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体现,基于此,就要根据形势发展将司法和行政两者充分融合,这种融合也会促使行政司法现象的产生。众所周知,在行政仲裁和调解中,都是针对于民事争议来讲的,并不是所谓的行政争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司法的执行过程中,必须要将民法规范作为最基本的参考依据,也就是本文所讲的将民法规范适用在现行行政法中,实现两者的作用互补。
三、行政法中民法规范适用的具体体现
(一)民法总则方面
1.基本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民法规范中,很多原则是与人们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也是人们生活工作中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例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在行政法中也是可以发挥特定效用的,这样就可以看出在民法规则中适用的规范原则同样也可以适用于行政法,可以作为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2.法律主体从法律主体角度来说,不论是在行政法体系中还是在民法规范体系中,两者的法律主体在权利和义务上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法人和自然人都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民法规范在对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确定时,需要充分结合行政法的自身特点,保证不会与其有较大冲突,从而使民法规范更好的适用于行政法中[2]。
3.法律行为在行政法体系中,它的行政行为概念和民法规范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之间并不是孤立相对的,两者之间有密切联系,这样就使得民法规范中对法律行为的规定也可以在行政法中对行政行为的规定相适合,两者具有一定的一致性特点。这种在法律行为方面所明确的规定相似性,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二)债权法方面
1.对于合同法的规定首先,合同生成要件。在行政法合同制定中,合同当中的一方当事人也是必然的行政主体,但是,这种行政合同和普通合同一样也要以合同双方的意愿为基础和标准,不能违背双方意志,特别是在合同法中对有关要约和承诺原理等方面,行政法合同和民法合同之间存在有很多相似之处。除此之外,在合同的效力生成方面,行政合同的生效条件也同样适用于民法合同[3]。其次,对于合同担保权的规定。在合同的担保内容中,保证、抵押、留置以及定金等等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而民法规范中对于这些要素的相关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行政法中。在金钱债券方面,行政法和民法规范之间也有一系列共同点,也就是说在和合同担保上相关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行政法之中。第三,对于合同的执行履行。在现行行政法中,对于两人以上共同承担义务的规定有很多,并且根据所承担义务的不同,在具体规定上也有相应的调整,而且在连带性质上也有和民法规范相似之处,有一种异曲同工之妙。此外,合同法中的合同执行规定,也可以适用于行政法中,但是,这种适用并不是全面化的适用,在具体的执行原则上还是有一定差异,民法规范的执行一些执行原则并不适用于行政法,主要是因为行政法中债券所具有的强制性造成的[4]。第四,对于合同的解除规定。合同解除是合同后期内容规定,在这一内容中,民法规范中对于具体解除的规定事项也适用于行政法,例如民法规范中的代位清偿原理就可以在行政法中运用体现。
2.对于债券行为的要求对于债券行为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民法规范和行政法两者在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的同时,两者之间也有明显的差别,例如在具体的侵权行为性质确定上,行政法方面的侵权性质确定相对来说较为严重,因此,两者是不能适用于统一法规体系中的。
四、结语
任何一项法规制度,它的制定和执行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民法规范和行政法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在当前社会发展态势下,将民法规范适用于行政法中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两者的融合可以有效弥补行政法中的不足之处,从而使法规制度的约束作用更有效发挥,推动社会稳定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裴国升.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6(05):307.
[2]冯歆然.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6(15):198,120.
[3]陈碧瀚.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6(18):20-21.
[4]江河.行政诉讼中民法规范的适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01):87-95.